股份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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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手册-募集资金管理

内部控制手册-募集资金管理

6.7募集资金使用
1.1概述
规定了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流程,旨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1.3相关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1.4职责分工
⏹资金需求部门:负责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

⏹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保管;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的预算计划方案;负
责审核批准资金需求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需求资金的款项划款、账务处理以及
相关凭证单据的保管。

配合其他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和监督并对外定
期披露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总经理/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需求计划以及资金需求调整进行最终的审
批;负责对公司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1.5流程图
1.6控制矩阵。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结合*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总部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等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未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挪用或者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硅宝科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2月) XXXX-02-10

硅宝科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2月) XXXX-02-1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经2009年7月20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2010年2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三条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推荐范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WORD4页)

【推荐范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WORD4页)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司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总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应按董事会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年 月 日】经公司2008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概述公司资金是公司运转的重要支撑,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需要合理规划和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战略方向和发展需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

二、资金使用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使用资金。

2.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要谨慎、审慎,注重风险控制,避免资金流失和浪费。

3.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要以最大化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回报。

三、资金使用程序1.资金需求申请: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和期限,并附上相关支持文件。

2.资金需求审批:资金使用申请由公司高层领导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财务状况。

3.资金使用执行:经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具体操作,确保资金按照申请用途和期限使用。

4.资金使用监控:公司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和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制度和规定。

四、资金使用限制1.资金用途限制: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战略方向和经营范围,不得用于禁止性行业或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2.资金额度限制: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控制资金规模,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安排。

3.资金期限限制: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根据用途的不同,进行合理分配和储备,确保资金的长期可持续性。

五、风险控制措施1.内部控制: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防止内部员工滥用资金。

2.外部审计:公司定期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风险识别和评估:公司制定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

4.资金监管:公司建立规范的资金监管体系,对资金的流入、流出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六、违规处理任何个人或部门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公司募集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究法律责任、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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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公司债券、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办理,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原则进行。

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申请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若募集资金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则由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报公司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按月与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时间、使用金额等,按月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并将报告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每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司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由公司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投资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十七条经论证不再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或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向公司总裁提交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建议书。

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建议书应包括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内容。

(二)总裁认为确需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应向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

(三)董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决定进行变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报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作出的决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募投项目投资完成后须通过审计,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向总裁提出决算报告和验收申请,总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报呈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变更以及募投项目效
益等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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