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意见书(致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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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罪名成立的事实不清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原告的伤势并非严重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未导致原告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或者患有重大危险的后果。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素之一就是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本案中的伤害属于轻微程度。

被告人的行为更适合属于轻伤或者伤害未遂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不足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图伤害而非意外的事故。

除了原告的陈述外,缺乏其他证人或者物证来支持原告的说法。

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主观意图,并不能完全从顾客监控录像中体现,也无法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

三、自卫加害根据案件材料和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是在被原告挑衅和威胁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做出反击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被告人是在合理的自卫状态下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必要而合理的手段来制止原告的进一步袭击。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无法确定责任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本案发生在一个混乱的场景中,很难明确确定被告人或者他人的确切责任。

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模糊之处,无法清晰证明被告人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受伤的唯一原因,也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公正、客观、公平地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依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法庭不能完全确信被告人的有罪,那么就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释放。

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的机会,我们相信法庭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辩护律师: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致:检察院领导我作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律师,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向贵检察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证据不足: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贵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故意伤害他人之意图。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包括其有意行为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主观故意。

然而,根据贵检察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伤害他人的后果且有意行为。

2.证人证言不可信:贵检察院所依赖的证人证言存在诸多不可信之处。

证人的证言在事实上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并且证人的信誓旦旦并不能作为可信的证据。

这些证人的信誓旦旦并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记忆错误、个人偏见或意图误导。

因此,贵检察院所依赖的证人证言应该是不可靠的证据。

3.辩护人的调查及证据: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出庭辩护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我们已经获得了一些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有助于说明被告人与涉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事实关联性,并且可能有助于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我请求贵检察院对我们所提供的证据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4.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

而根据贵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并未具备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条件。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不应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上述辩护意见。

我希望贵检察院能够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审理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公正。

如有需要,我将会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辩护观点。

谢谢!{辩护律师姓名}{日期}。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辩护律师意见书篇一尊敬的检察官: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

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

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
一、对起诉书的不予认可
我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证据不足及定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错误,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
起诉。

首先,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实与涉罪罪名不符合。

其次,公诉
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

最后,公诉机关所处定性错误,对被告人定性过重,事实情况不符。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认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着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不能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

据被告人的家属及证人
证言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出现过多次异常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表现出现极度的神经紧张,言行举止不正常等情况。

而且,
其精神鉴定评估结果也表明,被告人存在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影响。

三、建议处理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中应提出适当的处理方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上的问题,建议对其采取
行政处罚或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对其予以必要的医学
治疗和心理干预。

最后,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并审慎处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律师年月日。

树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树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辩护意见书【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1.在王建军询问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

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2009 年 11 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

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

2.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

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们双方在 2009 年 12 月 1 日双方直接成了交。

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

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不够清晰。

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后当日付清。

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

三.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我受谢ZZ的委托及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为谢ZZ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阅读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谢ZZ,了解了本案的事实经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辩护人认为,区分两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是区分两罪的首要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进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从刑法分则的编排可以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那么如何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侵犯何种客体,辩护人认为,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一个判断标准。

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项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

不能把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作为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的依据。

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未必侵犯了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公共场所没有其他人或者人很少时,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公共秩序就没有受到侵害;反之,犯罪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只要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不案和恐慌,该行为就侵犯了公共秩序,也就侵犯了社会秩序。

本案中,嫌疑人谢ZZ等人于店2014年6月8日15时40分许进入“兰州正宗牛肉拉面”损毁财物,此时该店除了店主和谢ZZ一伙人之外没有其他的人,而且犯罪对象特定,不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即没有侵犯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谢ZZ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故意。

寻衅滋事罪中的行为人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不明确性、不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就是他人的财物,因此两罪的区别,反映在犯罪主观方面,就是犯罪故意不同。

辩护律师意见书

辩护律师意见书辩护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等。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辩护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辩护律师意见书范文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

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

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

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

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

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

书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辩护意见书【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1.在王建军询问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

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2009 年 11 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

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

2.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

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们双方在 2009 年 12 月 1 日双方直接成了交。

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

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不够清晰。

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后当日付清。

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

三.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辩护意见书,内容仅供参考。

辩护意见书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

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

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

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

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

xxxx 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xxxxx的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

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

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第一、在xxxx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辩护意见书范文

辩护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件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我认为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
收集。

在目前的证据中,存在着不少疑点和矛盾之处,这些都需要
得到澄清和解释。

因此,我建议法庭应当重新审视相关证据,并对
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以确保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其次,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我认为被告所涉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并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在案发后也积极配合警
方的调查工作,并没有逃避责任的行为,这也应当对被告的刑事责
任进行减轻的考虑。

最后,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我认为法庭应当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
进行量刑裁定。

被告在案发后也表现出了悔过的态度,并且取得了
被害人的谅解,这都应当对被告的量刑进行减轻的考虑。

同时,被
告也有家庭和工作等稳定的生活基础,对社会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些都应当在量刑时得到充分的考虑。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存在着不少疑点和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

同时,被告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犯罪,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最后,法庭在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定。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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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犯罪嫌疑人XXX涉嫌强奸罪案件的辩护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本案卷宗,对案件有了具体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案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

犯罪嫌疑人XXX对于受害人XXX年龄没有达到14周岁并不是明知状态,从受害人的第二性征来看,发育成熟,犯罪嫌疑人因此认为受害人的年龄约15-16岁是符合常理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侦查机关现阶段搜集的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强奸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快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邀约,确定约会地点的过程,根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威胁、胁迫受害人的事实。

受害人是自愿并且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

二、对于受害人XXX未满14周岁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明知的。

据犯罪嫌疑人反映,2018年9月份,其与XXX是通过快手认识的,然后加了微信,双方以“约炮”的形式,先后在浈阳湖竹林、学校厕所、以及家中发生性关系。

2018年10月份,其就已经删除了受害人的微信联系方式。

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都
只是出于玩一玩的目的,并未对双方有过多的了解,也并不想为彼此承担任何责任。

交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是随便问一下受害人的年龄,并未见过其身份证原件,不能准确知道受害人实际岁数,但从受害害人的穿着打扮及第二性征看,受害人甚至比年满14周岁的少女发育还要成熟。

因此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的,在见到受害人本人后,认为受害人的年龄超过14岁是符合常理的。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公诉机关谨慎考虑,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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