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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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各种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也日益复杂。

在建设项目规划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围绕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制定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在建设项目规划批准后,规划应根据审批批件内容,按期按量完成,并按照审批批件取得相关许可证。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经批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渠道,保证工程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确保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质量管理的控制,减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三)建立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

安全管理须优先考虑,完善安全措施,保护工人的生产安全和环境健康。

(四)建立合理的资源配置体系,合理分配建设项目的资金、物资、人力和技术资源,保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五)建立环保管理体系,实现建设项目的生态优先原则,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的环保标准。

三、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总则建设项目规划经批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二)组织领导省、市、县三级respectively 的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通过层层推进,真正做到了从“引导、考核”到“推动、监督”的过程。

(三)建设项目管理1. 根据各地区的环境、社会、经济情况,组织编制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环境要求等基本条件,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同时,科学施工计划安排必须符合项目的要求。

2. 针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确保建设工程实施顺利。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在统筹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注重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生态建设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物质、能源、资源、环境、人文等因素,保证城市综合发展;城市分区规划应当遵循“适合、安全、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编制规划时必须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并结合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有效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节规划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核应当遵循“审慎审查、公开透明、法定程序、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审查机构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审查结果应当由审查机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第三章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节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分层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昆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登记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

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两到位、两集中、四进中心”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最大限度公开、最刚性办事条件、最小弹性空间、最少人为因素”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内部服务项目和专项基金征收、返退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上各类项目简称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按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四进中心”的规定,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接件、办理、返件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

各业务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范围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审定工作。

窗口负责人、局相关业务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按职能职责负责相应项目、相应环节的审查、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首席代表制。

本局法人代表作出《行政授权决定书》,对首席代表进行授权,负责我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项目的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工作。

分管窗口工作的分管领导为首席代表A角,窗口负责人为首席代表B角,窗口副主任为首席代表C角。

第六条凡本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除需最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高等级资质事项外,办证盖章统一使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高等级资质事项,本局初审意见盖本局行政公章。

凡本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内部服务和专项基金征收、返退项目,备案盖章统一使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服务备案专用章”。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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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

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四)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批准的管线与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三)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四)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定线后,应当及时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资料。

辖区规划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并出具验线意见。

验线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等。

管线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管线中心线及与道路红线(河堤)的距离、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交通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心线、边线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桥梁墩柱等重要设施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应当及时向批后管理处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基础±0.00测量成果和验线意见等资料。

批后管理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核,并出具基础±0.00验核意见。

验核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验核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的建筑工程,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基础±0.00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开挖情况及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六条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上部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跟踪检查意见。

跟踪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在上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逐层、依次悬挂施工进度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的上部工程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等。

第十九条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验线测量成果、管线工程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和道路工程路沿石完工后的测量成果报告。

辖区规划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验核。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管线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管顶(底)标高、管径、检查井位置。

交通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标高、标准断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承担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跟踪检查和竣工测量等阶段的测量成果资料,按昆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时入库。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提供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五)土地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六)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七)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原件1份);(八)放线材料(原件1份);(九)基础±0.00验核意见(复印件1份);(十)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原件1份)(十一)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竣工图(原件1份)(十二)消防验收意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会议纪要、移交协议等)第二十五条对管线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划拨用地);(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五)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六)放线资料;(七)验线意见(复印件);(八)批后跟踪检查资料(原件);(九)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及测量成果数据。

技术标准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昆明市城市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试行)》等执行。

测量成果数据须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式三份)。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批后管理处接到完工报告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资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二)总平面布局:绿地、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位置、内部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等;(三)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等;(四)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用地界线是否与土地证及其宗地图一致)。

第二十八条管线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管顶标高、埋深、管径、检查井形式和尺寸、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等。

交通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标高、断面形式等。

第二十九条经规划核实后,批后管理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

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入库合格意见”及“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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