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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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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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
一、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师资队伍
1.1生师比
1.2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
1.3教授当年为本科生授课的比例
1.4主讲教师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比例
1.5教学名师与高层次教师数
2.教学设施与经费投入
2.1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2.2学费收入用于四项教学经费的比例
1、当年未进行新设专业评估的学校不计入内。一所高校一年内如有2个及以上新设专业进行评估,按平均排序。
4.课程质量
4.1生均课程开设数
根据高校提供的课表进行如下计算:
[(上半年所开设课程门数÷上半年本科学生数)+(下半年所开设课程门数÷下办年本科学生数)]÷2
1、“课程门数”指:列入本科教学计划的、当年实际开设的、具有独立课程代码的课程数;
根据省教育厅每年组织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抽查结果进行排序
如一所高校有2个及以上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被抽查,则按平均排序
6.2学生省级以上学科竞赛。
计算各高校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综合性活动奖项折合总数
1、项目包括挑战杯、社会实践、大运会及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或批准的学生文化或科技竞赛;
1、“教授数”不包括10月之后新引进未任课的教授,但包括12月30日之前已调走却已任课的教授;
2、“为本科生上课”指:单独至少为本科生上一门课。
1.4主讲教师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比例
{(上半年符合岗位资格的主讲教师数÷上半年主讲教师数)×100%+(下半年符合岗位资格的主讲教师数÷下半年主讲教师数)×100%}÷2
7.2本科考研、“2+2”考录率
7.3初次就业签约率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深化,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已成为高校整体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高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评估指标体系,以评估本科教学工作的合格与否。

下文将详细介绍一个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一、教学质量和效果评估指标1.教学成果:包括教学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及校级奖励的情况,学生毕业论文获奖情况,学生就业率等;2.教师教学水平:包括教师授课质量、教学态度、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评估;3.学生学习情况:包括学生出勤率、学生学业水平、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的评估;4.学生评价:包括学生对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教学环境等方面的评价;5.校外专家评价:包括校外专家对专业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方面的评价。

二、教学资源评估指标1.教学设施和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各类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完善程度;2.教学材料和教学资源:包括教材的质量、数量和更新情况,教学资源的丰富程度等。

三、教学管理评估指标1.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包括教学计划的合理性、课程设置的科学性等;2.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教师的数量、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以及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机会等;3.学生成绩管理:包括学生成绩考核的公正性、学生成绩分析的及时性等;4.课程评估和修订:包括对各门课程进行评估和修订的情况,以及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等。

四、教学质量保障评估指标1.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包括教学质量保障的政策和制度,教学质量保障的常规性和系统性等;2.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包括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的覆盖范围、评估方法和周期等;3.教学和创新:包括教学和创新的开展情况和成效,教学活动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等。

以上所述的评估指标体系只是对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合格评估的一部分内容,其中包含了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资源、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通过该指标体系的评估,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高校教学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 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教高厅函〔2006〕35号)一、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1.办学指导思想1.1学校定位观测点“学校的定位与规划”,A级标准调整为“定位准确,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基本构建了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并有效实施”。

2.师资队伍2.1 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观测点“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改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A级标准为“≥45%”,C级标准为“25-35%”。

2.2 主讲教师观测点“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A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95%以上的本科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由教授、副教授讲授”,C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75%以上的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由教授、副教授讲授”。

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系指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所开设的主要课程,不包括体育、外语、计算机基础等公共课。

计算时应以完整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为标准,按课程门次计算。

3.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4.3实践教学观测点“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A级标准调整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实践内容和体系建设,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保证学生尽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并取得好的效果”。

包括观测:本科生研究创新基金数量与受益面,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时间及课题数量与质量,学生参加实践性创新活动的方法与管理等情况。

4.教学效果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观测点“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A级标准包括观测:学生自主创新取得的成果(无需鉴定,但要有完整的资料、报告或产品原型),参加国内外大学生各类重大竞赛(诸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等)中获奖,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作品,申请和获取专利并应用、产生效益,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数量、时间与效果等情况。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浙教技〔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浙教技〔2023〕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浙江省教育厅2023年12月27日附件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深入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根据《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计划》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数字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背景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教育信息化驱动引领教育现代化”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数字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内变量、快变量、强变量作用,统筹做好技术支撑、数字赋能、应用深化、公共服务、安全保障,构建数字教育基础设施、数字教育资源应用、教育数据开放服务、数字教育协同创新、教育网络安全保障和数字教育发展制度等六大体系完善、结构合理、供给充分的高质量数字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公平包容、更有质量、适合人人、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数字教育生态。

到2027年,形成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国际具有影响力的数字教育高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教育示范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立德树人、全面育人。

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促进人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习者的终身幸福奠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1.办学指导思想2.师资队伍3.教学条件与利用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5.教学管理6.学风7.教学效果二级指标1.1学校定位1.2办学思路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2.2主讲教师3.1教学基本设施3.2教学经费4.1专业4.2课程4.3实践教学5.1管理队伍5.2质量控制6.1教师风范6.2学习风气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7.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7.3思想道德修养7.4体育7.5社会声誉7.6就业特色项目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和等级标准注:[注1]学校规划包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注2]生师比的计算方法参见附表说明,其中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注3]分析师资结构中的师资指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注4]符合岗位资格是指: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

[注5]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价高于800元的仪器设备。

[注6]生均图书和生均年进书量(册)包括校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的图书。

[注7]有专项训练场地和设施指:有符合学校特点的专项训练场地和体育设施。

[注8]四项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

[注9]新办专业是指毕业生不足3届的专业。

[注10]省部级(含)以上成果奖励是指近两次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注11]多媒体授课是指利用多媒体技术授课。

多媒体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的技术。

[注12]用双语授课课程指采用了外文教材并且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及以上的课程(外语课除外);双语授课比例是指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数占相关专业开设课程总门数的比例。

[注13]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浙教高教[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23号)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高校: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启动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我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门成立课题组,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

现将经教育部批准同意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基本要求,做好新一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积极开展迎评促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参照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3、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将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模板】

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模板】
坚持需求导向,优化调整专业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专业体系,形成若干个服务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专业群,应用型专业占学校专业数的70%以上,校企合作的专业不少于学校专业数的50%。
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布局、专业建设情况及应用型专业标准、相关佐证材料等
2.1.2专业调整和认证(评估)
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不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增设社会急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专业;
积极开展专业认证,若干专业通过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
相关文件、材料等
2.2学科建设
2.2.1应用型学科数
学校重视应用型学科建设,拥有若干优势特色明显、能支撑应用型专业的高水平应用型学科。
4.3.2用人单位满意度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不断提高。
4.3.3专业对口相关度
学校毕业一年后跟踪调查专业对口相关度逐步提高。
4.3.4学生职业能力
学生职业能力不断提高,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比例较高。
毕业论文(设计)情况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统计及佐证材料
4.3.5学生创新能力
有一定比例的在校本科生公开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行业竞赛)获奖、参加大学生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参与教师课题研究,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等。
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与大纲、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4.1.2课程体系
加强思政理论课和课程思政建设,突出课程育人作用,若干课程建成校级及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
优化课程体系,健全教学标准动态更新机制,课程内容体现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要求;
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开发开设在线开放课程,建立课程超市,提高课程质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浙教办高教[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各高等学校:《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在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有关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如下:一、将“C级、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为“C级、D级和E级的等级比例,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据实考核,具体比例不作硬性规定。

”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坚持分类、分层考核的指导思想。

各高校在制定各等级评价标准时,应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师的评价等级标准,确保所有教师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三、切实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

不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

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专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对于“双肩挑”的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着力引导高水平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课堂教学。

四、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师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考核期限,按自然年度还是按学年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不作统一要求。

五、强化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职责,也是确保高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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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一、指标体系及说明
说明:1.本指标体系共设7个一级指标、26个二级指标。

2.在本指标体系中,当年折合数的统计时间为统计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累计折合数的统计时间从2001年开始截止到统计年度的12月31日。

3.在本指标体系中,所有统计数据如未做特殊说明,均不包括独立二级学院、成人教育的数据;
4.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级别的立项或获奖成功的,统计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5.各类统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6.每年2月底前,省教育厅公布全省各本科高校前一年度的教学质量监测数据。

二、评价标准与内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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