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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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Property Rights Behavior Theory, PRBT)是一种社会复杂性理论,它是一种用于试图解释社会现象产生过程的观点。

PRBT专注于解释现实世界中不断发展的物权行为体系。

物权,其中也称为社会传统的法律制度,可以被简单地概括为来自不同权
力源的一系列限制和责任,这一系列限制能促使一个统治权利的形成,并对行使这种权利
的行为的执行产生建设性的影响。

这些影响不仅限于经济上,也可以在政治上、文化上、
政策上等方面得到体现。

PRBT被运用来解释实施物权行为的原因,原因最多分开三种:社会动机,利他效用,以及互利分配。

社会动机是社会传统或行为准则对行为产生影响;利他效用是指使别人受
益或保护他人免受伤害的动机;互惠分配则是指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量彼此的利益,以
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

更进一步,PRBT还强调了影响物权行为的人本主义因素。

它认为,在复杂的法律体系中,个体的本能和行为具有重要的角色,这些行为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物权结构的发展。

例如,世俗(secular)传统及其隐含的社会价值可能会影响个人行为,而这些行为
又会反过来影响物权结构,从而推动物权行为改变。

总之,物权行为理论是一种能够解释和更好地理解社会复杂性的有效理论。

它对社会
的发展意义重大,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物权行为的动力和形式,以及它如何影响和保
护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自由。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对于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一种解释和说明的理论体系。

物权行为理论是研究物权制度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的学说,它主要讨论的是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更好地实现物权制度的目标和功能。

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三个方面的内容。

物权的产生是指物权的形成和确立的过程。

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物权的产生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行为来实现的。

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设定两种方式。

合法取得包括依法获得、继承和受赠,即通过依法书面形式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相应的物权。

合法设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采取一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物权。

物权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在权利人、义务人或物权标的上发生了变化的情况。

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物权的变动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行为来实现的。

主要包括转让、变更和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变动。

转让是指将物权转移给他人,即原权利人不再享有该物权,而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变更是指物权在原权利人的基础上发生了变化,即原物权的内容或范围发生了改变。

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对物权法中物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法定行为进行形式、内容、效力、制约等多层次的研究和探讨,是现代物权法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

具有很高的实用
性和理论价值,对物权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行为可分为在法律上效力不同的三类行为:记名行为、占有行为和担保行为。

记名行为是指主体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地声明或表达拥有的物权方式。

例如合同、遗嘱、赠与等文书的形式,可以让人们了解物权人的身份、权利性质、范围等信息。

占有行为,是指通过实物占有和对占有物的支配行使及保护等具体行为来实现物权的
行为。

例如,对于不动产,占有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其上建有建筑物或安装设备,而对于动产,则表现为持有、使用、改变或损毁等。

担保行为是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保证等方式的行为。

在物权行为实行中,除了总原则要求必要、合法外,还需要遵循一系列具体制约。


如合同的规范、登记、诉讼、义务仅限于占有物等制度;而占有的要求则包含了占有物的
认定、占有者性质等方面的制约。

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从提升物权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

在推动市场经济、打击侵权盗窃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对物权制度的解释和规范的理论体系,其核心是归属权和使用权的合理规定和界定。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物权是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包括物的归属、使用和取得利益三个方面;物权行为是人们对物的行使支配权的行为,通过物权行为,人们能够保护自己对物的归属权和使用权,实现对物权的支配。

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的归属问题。

物权的归属是指物权主体对物的所有权,即人们对物的归属权的问题。

物权归属的原则是独占性原则和排他性原则。

独占性原则是指只有一人可以对某物行使支配权,其他人不能干涉,适用于不同人对同一物的归属关系的确定;排他性原则是指物权主体对物拥有排他的支配权,即可以自由行使支配权,适用于同一人对不同物的归属关系的确定。

第二,物权的使用问题。

物权的使用是指物权主体对物实际支配和利用的问题。

物权的使用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使用权,即物权主体对物的使用享有独占权;二是使用行为,即物权主体对物的实际支配和利用的行为。

物权的使用不仅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方面,还包括对物的处分和保护等方面。

物权的取得问题。

物权的取得是指人们如何获得对物的支配权。

物权的取得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法定渠道获得,包括继承、赠与、买卖、合同和法律规定等;二是通过非法定渠道获得,包括侵占、抢夺和骗取等。

物权的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对于非法定渠道获得的物权,法律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物权的保护问题。

物权的保护是指人们对物权支配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一是民事保护,主要通过诉讼程序和法律赔偿等方式实现;二是行政保护,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

物权的保护不仅包括对物权主体的保护,还包括对第三人的保护,即保护物权的相对性。

对于侵犯物权的行为,法律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物权行为理论是对物权制度的解释和规范的理论体系,通过对物权归属、使用、取得和保护等问题的研究,旨在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正当权益,实现对物的有效支配和利用。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又称物权行为说,是指在物权学理论上,强调物权实质的本质是行为,即物权人为获得物权的真正途径是通过行为,其中的关键是物权行为的范围、方式及效果。

通俗的说,物权行为理论是指物权人为获得物权所必须采取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产生的相应效果。

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获得财产所有权的途径就是通过占用、使用、交换等种种方式来进行的。

但是经过历史的变迁,人们对物权行为的理解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从行为与权利的统一角度出发,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占有及使用。

对物的占有表现为对某个具体物体施加占有力量,进而获得物权。

而对物的使用则是指人们在获得物权以后,可以秉持自己的意识,行使相应的物权行为。

当然,这两种行为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相互交织、影响。

物权行为的范围不仅限于个人,还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为实质上物权是基于占有和使用物体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关系,而这种关系也可以延伸到其他组织或法人身上,因此不限于个人范畴。

物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以占有等方式作为物权行为的前提。

以占有为例,它可以是直接实物占用、法律意义的控制、借贷关系等。

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以明确的行为为前提,即必须要有具体的行动予以实现方可获得相应的物权。

总的来说,物权行为理论非常重要,是现代物权学的重要理论之一。

它对于人们了解物权法规的规定,进而对物权实际运作有更深入的了解非常有益。

同时,对于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制度、促进法制建设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指一种解释和解构物品和物权的理论框架,它包括了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属性,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行为和责任。

物权行为理论首先强调了物品的所有权,即物品的拥有者对其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拥有者可以享有并行使对物品的支配权,包括使用、转让、收益和摧毁等权利。

所有权也被认为是一种采取行动的权力,拥有者可以通过控制物品的使用来实现其个人价值。

物权行为理论提到了收益权,即非所有者对物品所获得的经济或非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可以通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转让,使得非所有者能够享受到由物品所带来的收益。

通过收益权的转让,物权行为理论认为可以实现物品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物权行为理论还关注物权行为的规范和责任。

物权行为的规范可能通过法律、契约或道德准则来约束和规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者对物品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物权行为的责任是对物品和他人负责,以确保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是由美国法学家西蒙斯提出的,是关于物权的一个重要理论体系。

该理论主要通过对物权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效果进行分析,探讨了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对于制定和解释相关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物权行为理论强调了物权权利的行使方式。

根据这一理论,物权权利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

占有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使用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权利;收益是指物权人能够因物而得到利益;处分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或抵押等行为。

这四种行使方式包含了物权权利的基本内容,对于界定和限定物权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四种行使方式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理解物权权利的实质和范围,从而更好地指导和保护相关权利的行使。

物权行为理论强调了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根据这一理论,物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物权是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基础,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活动。

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保障了各种交易和交换的进行。

物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物权是法律秩序的基础,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尊重。

这些作用和意义体现了物权的重要性和价值,对于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物权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2、物权法律关系的特征物权行为构成了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物权法律关系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等特征。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是排他性的,其他人不得干涉;绝对性是指物权权利在法律上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相对性是指物权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特征体现了物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为保护和维护相关权利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1、物权行为的内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认为,物权行为是物权权利的内在表现和实质内容。

物权权利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得以行使,这些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依存关系。

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行为方式的本质和特点,才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相关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关于物权的成立、转让、限制和灭失等方面的一套理论体系。

在法律上,物权行为理论对于规范、保护和支持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和研究价值,对于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行为理论首先对这些权利的行使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物权主体对于物体的行为范围,并给予了相应的保护。

物权行为理论还对于物权的来源、变动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为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在物权行为理论当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物权的成立问题。

物权的成立涉及到对于物权主体和物体的界定,以及对于物权形成的各种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物权行为理论指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物权主体对于物体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才能成为合法的物权行为。

这一观点有助于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财产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物权行为理论还对于物权的限制和灭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物权的限制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可以对于物权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灭失则是指物权主体对于物权的行为失效,通常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条件未能满足或者物权主体自愿放弃所致。

物权行为理论指出,这些限制和灭失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规定,并为相关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

物权行为理论是对于物权制度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进行系统研究和规范的一种理论体系。

这一理论不仅对于规范物权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应当进一步深化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和探讨,为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丰富和成熟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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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维尼
任何国家的民法理论,只要存在一个债权、 物权等基本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那么它在法 律行为的分类中就必然有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的区别。……物权行为是对法律行为依其法律 效果进行分类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 谢怀栻、程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
某人到商店买一副手套,他很快付款并取手 套,他必须睁大眼睛,注意到三项法律行为: 1. 这是一项债法契约的缔结,据此,确立可通 过履行消灭的债之关系;2. 这是一项完全独立 于前述债权契约的关于所有权移转的物权契约 的缔结;3. 上列两项行为之外,这还是一项交 付,该交付“虽然是法律行动,但却不是法律 行为”。……(这)不仅是对实际过程的歪曲, 而且是形式概念对实体法的损害。
“所谓的无因性,并非谓该法律行为没有原因, 而是立法者基于政策之考虑,有意将原因从特定 的法律行为中抽离的结果。”……物权行为是否无 因,“是一项依据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之 立法政策问题” 。
—— 王泽鉴
“抽象原则既不是先天就‘正确的’,也不是先 天就‘不正确的’”,它只是“法律的一种确 定” 。
• 根据抽象原则,在买卖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况 下,标的物所有权仍因交付或登记而发生转移,出卖人仅得向买受 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若买受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其转 让为有权处分,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买受人破产,出卖 人不享有取回权,只能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若标的物被申请强制执行,出卖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物权行为 的无因性的重要功能就在于明晰法律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
• 按照分离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行为与完成 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 为,后者为结果行为。这两个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和成立方式,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作为原因的 债权行为如买卖契约,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能使 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及价金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物 权行为才是直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 法律行为,体现了行为人以所有权变动为内容的合意。债 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各有其价值,行为人在达成了债法上的 合意之后,要达到物权变动的后果,必须还要缔结一个以 所有权变动后果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该物权行为独立于作 为变动原因的债权契约而存在,具有独立性。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
(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定义 无因——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物权行为的
成立与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交付标的物之后 ,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 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 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思考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 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3月4日甲 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请问: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甲与乙 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二)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继受 1.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变动要件和债权行为生效不相干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 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债权行为
产 生
请求权
物权合意
指向
动产:交付
形式要件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物权行为
导致
(二)形式主义原则
•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要依据一 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表达的原则。
• 因为物的合意乃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 象,因此必须以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这一物的合 意;该公示不仅具有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而且应 该具有物权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 合意就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般而言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式为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5条
注意 ① 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期限; ②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 债权行为 √ 物权行为
不当得利返还

√▲
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 萨维尼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 (了解)
交付,通常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为之。例如,出 租、寄存和以物设定质权等,均有交付。但在这些场合, 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但在买卖、交换(互易)、 赠与和消费借贷的场合,标的物一经交付,其所有权便 发生移转。这种场合中的交付与前一种场合中的交付的 本质的差异在于:在这种场合,出卖人有打算移转所有 权的意思;而在前一种场合,则没有。因此可以得出这 样的结论:交付(traditio),是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思的 合致而使所有权移转的。无该意思的合致,标的物的所 有权便不移转。
—— 奥托•冯•吉尔克
当民法决定藉法律行为这样高度抽象的概念, 而非买卖、租赁这样中度抽象却与生活中的交 易概念较为贴近的概念,来落实私法自治的理 念,又决定把相对的、请求性质的债权,与绝 对的、支配性质的物权区隔时,生活中的一笔 交易可能在法律关系上要拆解为数个行为,就 己无可避免了。
——苏永钦:“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相关问题”
分析
情形一:如果买受人乙把彩电转卖给第三人 丙,则第三人丙即使出于恶意也能取得所有权。出 卖人甲不能对第三人丙行使任何权利,他只能向买 受人乙请求返还转卖所得的价金;
反之,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那么如果第 三人丙属于恶意,出卖人可以直接对该恶意第三人 起诉,请求返还彩电。
情形二:如果买受人乙将彩电上出质给第三 人丁,因质押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出卖人甲不 能请求丁返还彩电,只能向买受人乙请求赔偿;
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标的物交付( 或变更登记)后,才发现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 被撤销,出卖人仅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 意味着出卖人由所有人沦为债权人,不再受物权法 的保护。
思考
例三: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 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3月4日甲以受 到欺诈为由主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 撤销该买卖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甲才了解到在4月份,乙 已经为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形,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甲会遭受怎样的被动与不利益?
司法考试例题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 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07/3/6)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 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与甲;
(3)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 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二、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
区分原则
物权行
为理论 形式主义原则 三原则 无因(抽象)原则
(一)区分原则
• 又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 离。
一房二卖的案例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 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遇到丙,丙 愿意以更高的价格买房,丙支付了价款并与甲办理了 过户手续,后被乙知道,乙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转移房屋所有权。 请问:法院是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2. 不采用物权无因性理论 无因性理论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
思考
•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 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 请同学们思考: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了几个法律 行为?
依照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概念,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 了三个法律行为:
(1)3月1日的买卖彩电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债权债务 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义务;
参考解析
•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 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 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 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 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 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 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
物权法学
单邦来 讲师、律师 2020年2月
第五章 物权行为理论
• 一、物权行为 • 二、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 •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 •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
一、物权行为
1.物权行为定义: • 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 通说认为,只有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比
如转移标的物或者货币所有权的意思)与 形式(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相结合 ,才构成物权行为。
(三)无因原则
• 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 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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