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现行落户审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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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黑公通[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黑公通〔2012〕61号)各市、行署、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201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户口迁移政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舆论导向及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下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开展“场镇共建”工作、推进沿乌苏里江城镇化建设工作中对公安机关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

(一)小城镇落户。

在全省范围内的县级市市区和所有建制镇(含森工、农垦所属的林业局和农场)有合法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稳定收入是指在农村有承包土地、或与各类企业签定就业和同并交纳养老保险、或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三产业获得营业执照、或在城镇每月有合法稳定收入的。

稳定住所是指在一个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房。

(二)小城市落户。

在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市区内有合法稳定职业二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与各类企业签定就业和同并交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在小城市兴办第三产业获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一年以上、或每月有合法稳定收入并自行交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

哈尔滨户口迁入条件与流程

哈尔滨户口迁入条件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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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黑公通[2007]63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黑公通[2007]63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黑公通〔2007〕63号)各市、行署、林业、垦区公安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为民服务为宗旨,积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放宽了城市落户准入条件,为吸引人才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为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早日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具体意见如下:一、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在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黑河、绥化市和大兴安岭行署以及森工、农垦系统,实行只要具有合法产权住房即可申请在本地落常住户口的政策;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实行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达到一定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或没有达到标准但居住满5年的(以房屋产权证签发日期起算)即可申请在本地落常住户口的政策。

在省会哈尔滨市实行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达到一定标准或没有达到标准但居住满8年的(以房屋产权证签发日期起算)即可申请在本地落常住户口的政策。

二、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政策。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双方户口性质限制的落户政策。

只要投靠人无公职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可在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落户。

三、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被投靠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其父母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即可在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落常住户口的政策。

哈市户籍管理新规

哈市户籍管理新规

哈市出台户籍管理新规:有出生证明即可办理落户2014-03-06 09:27哈尔滨日报|分享扫描到手机[摘要]今后,我市16岁以上公民如无充分理由,原则上将不允许改名;非婚生子提供出生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日前,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就我市户籍管理出台新规定、推出便民新举措。

今后,我市16岁以上公民如无充分理由,原则上将不允许改名;非婚生子提供出生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日前,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就我市户籍管理出台新规定、推出便民新举措。

新生婴儿民族可随父也可随母根据新规定,新生婴儿无论婚生或非婚生均可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

按照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时需要提交父母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

非婚生子落户不再需要知情人写证言、社区开证明等材料。

婴儿的姓氏既可以随父也可随母。

婴儿的民族,父母不是同一民族,可根据其父母的意见,选择一种民族进行登记。

16岁以下办落户缩短6个工作日按照新规定,超过新生婴儿落户时限、且未满16周岁办落户的,需要父母提交申请书,同时出示父母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

没有出生证明的,凭DNA亲权鉴定结果证明办理落户。

对于因各种原因无出生医学证明和DNA亲权鉴定结果证明出生落户的,有学籍档案的凭学籍档案申报落户;无学籍档案的凭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3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及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报告申报落户。

哈市8区范围内出生登记的,调查审批需13个工作日;哈市10县(市)范围内出生登记的,调查审批需6个工作日。

均较以前落户缩短6个工作日。

16周岁(含)以上办落户的,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

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再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

凭DNA亲权鉴定结果证明办理落户的,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

哈尔滨落户政策

哈尔滨落户政策

哈尔滨落户政策哈尔滨落户条件按照租房落户政策要求,在哈市五个非主城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租赁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承租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1.房主同意,并提供产权证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落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一户承租人户口,原承租人户口不迁出,其他承租人不能再申请落户。

2.房主去办租赁证,并缴税房屋所有人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证》并缴纳房屋租赁税款,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

3.租房半年以上,养老保险缴半年以上承租人在哈市缴纳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并在租房落户地址连续居住半年(含)以上(以租赁协议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备案证、缴纳房屋租赁税款或缴纳养老保险日期为准)。

哈尔滨落户新政策4主城区以外有房就能落户全面放开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4个主城区以外和所有地级市城区的落户限制,只要在城区有落户意愿,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城镇户籍人口即可申请在居住地常住户口。

4主城区住满3年工作稳定可落户在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4个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居住满3年,且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城镇户籍人口可以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高校毕业生、技工落户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鼓励引导灵活性、季节性进城就业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和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城镇未落户可办居住证我省还将制定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社会救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便利。

哈尔滨8类特殊人群可落户口

哈尔滨8类特殊人群可落户口

哈尔滨8类特殊⼈群可落户⼝
对于哈尔滨8类特殊⼈群可落户⼝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哈尔滨8类特殊⼈群可落户⼝
1、政策外⽣育、⾮婚⽣育的⽆户⼝⼈员
2、未办理《出⽣医学证明,没有申请登记落户的⽆户⼝⼈员
3、未办理收养⼿续的事却实际收养
4、被⼈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员
5、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多年被注销原籍户⼝的⼈员
6、户⼝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户⼝⼈员
7、我国公民与外国⼈、⽆国籍⼈在国内⾮婚⽣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户⼝⼈员
8、其他原因造成的⽆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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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哈公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的通知哈公规〔2020〕1号各分、县(市)局、阿城区局:现将《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哈尔滨市公安局2020年7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一、派出所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十五类四十一项)(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十四类四十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生落户(1)十六周岁(含)以下人员出生落户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落户。

申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①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②因各种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证且要求随父落户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2)补报往年出生(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出生落户申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申请人结婚证原件。

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①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哈政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7〕12号松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复设立哈尔滨新区。

省政府也随即将松北区确定为哈尔滨新区核心承载区。

为凝聚人气,吸引人才,加快国家战略落实进程,优化新区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市政府决定,以哈尔滨市现行户籍制度为基础,在松北区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加快构建宽进严管、简政放权、客观公正、服务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低门槛、聚人气、引人才、促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

立足松北区实际,探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合理引导人口落户迁移,大力促进优秀人才集聚。

(二)以人为本,积极稳妥。

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定居意愿,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实现依托居住地、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和派出所落户,加速人才引入,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放宽条件,严格管理。

立足现行政策,最大限度地放宽落户条件,取消落户限制;同时实施更加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做到放得宽、管得好。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放宽市外迁入落户条件。

1.放宽居住落户条件。

(1)凡在松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民小区购买商品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其他房屋合法手续(以下简称房屋合法手续),为住房所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2)凡在松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民小区以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回迁安置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住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手续,为住房所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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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现行落户审批政策、流程、时限及身份证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相关规定2013年05月28日15:13 点击:[52]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便民利企若干规定第一条应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凭报到证,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

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二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学位证,职称证或晋升职称评审表,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随来随办。

第三条在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经哈尔滨市政府或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大哈东新区等以及各类产业集群区)中的各类企业招录、引进、调转、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科技人才(如IT人才、动漫科技人才等)以及特殊技术工种所需的特殊人才,凭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市、区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高级技师或技工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开通绿色通道,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随来随办。

第四条外埠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等,凭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

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外埠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省级、国家级亦按此执行)以及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4、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由户政支队转相关分局和派出所予以调查核实后按时限上报。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在哈市购买约15万元人民币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

依法购买二手房的,产权证地址上原房主户口迁出后购房者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夫或妻一方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只要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夫妻投靠,可到哈市八区内的夫或妻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夫或妻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夫或妻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子女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投靠父或母,由哈市八区内的父或母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父或母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父或母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落户人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等情况的可不受年龄限制)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投靠哈市子女,可到哈市八区内的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子女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父母双方投靠子女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和父母的退休证或下岗证或病退手续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因政府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等房产被依法动迁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农业人口,在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有房产(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与政府部门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入户通知单、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成建制征用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失地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在现居住地或安置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乡镇政府土地部门出具征地证明,由各分、县(市)局户政部门组织协调,市局户政管理支队采取现场办公方式统一进行办理。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与政府土地部门签署的征地补偿协议、入户通知单、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有承包土地并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无承包土地但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乡、镇土地部门出具无土地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乡、镇土地部门出具无土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落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官)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由同一户口簿上的监护人陪同,持户口簿和监护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市)局办证大厅或辖区派出所办理;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丢失补领、换领二代证的,可由监护人持办证人户口簿到市局或分、县(市)局办证大厅直接办理,同时由监护人在办证申领表上签字认定,无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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