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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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n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十七页,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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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争执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 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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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主义 1.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 2.对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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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页,共34页。
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1.法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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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页,共34页。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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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页,共34页。
三、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一)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 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
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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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页,共34页。
第六节 既判力
一、既判力概述
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当事人在判 决生效后不得就该判决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即对既判的案件不能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法院也不得在后诉中 再作出与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2

买卖房屋协议 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 预告登记本身并不是直接表彰物权变动结果的公示方法,而仅仅是在物权变动过 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取得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 在可以办理现房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及时办理现房登记,如果其在法定期 限内不办理,就表明预告登记的权利应当不再受到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 项有错误,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 行更正的登记。例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善意第三人具有如下特点:
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的第三人
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满足了权利变动的其他要件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模式
物 权 的 变 动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物权变动 采“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 对抗主义为章
《民法学》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第二章
二、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 项有错误,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 行更正的登记。例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善意第三人具有如下特点:
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的第三人
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满足了权利变动的其他要件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模式
物 权 的 变 动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物权变动 采“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 对抗主义为章
《民法学》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第二章
二、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二)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 邻关系,通常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在自然排水时,对自然流水的方向,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因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 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 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第二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编 第五章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不可量物的侵害
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 不可量物的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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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4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如何避免人格利益的过度被侵扰乃至侵害,需考 量以下基本准则: 1.人格利益自治; 2.公序良俗; 3.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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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死后人格权的保护
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依据来讲,虽然我国 《民法总则》和 《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 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 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为死者人格 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
17
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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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6
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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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如何避免人格利益的过度被侵扰乃至侵害,需考 量以下基本准则: 1.人格利益自治; 2.公序良俗; 3.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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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死后人格权的保护
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依据来讲,虽然我国 《民法总则》和 《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 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 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为死者人格 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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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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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6
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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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财产的变卖
抵 押 财 产 的 变 卖 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财产,以所 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的一种方式。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 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 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权利),但基于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为使建筑物取得使用土地的正当权 源,并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建筑物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 筑物亦一并处分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浮动抵押权
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 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 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将抵押权区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以抵押财产的类别为标准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财产的变卖
抵 押 财 产 的 变 卖 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财产,以所 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的一种方式。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 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 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权利),但基于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为使建筑物取得使用土地的正当权 源,并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建筑物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 筑物亦一并处分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浮动抵押权
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 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 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将抵押权区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以抵押财产的类别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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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问题:劳动能力是否属于健康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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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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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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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健康权
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 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 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追求体格完美,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 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 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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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特征 除了具备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征外, 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 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 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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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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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价值关怀。 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上的差别。 (2)权利取得上的差别。 (3)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
问题。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人格权的主要权能、具体 人格权的各项权利的内容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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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包括: 第一,姓名权具有专有性。 第二,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 第三,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
表现。 一般而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干涉、盗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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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
康权明显不同。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
时,才能够行使,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 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 使权利主体的利害关系人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 慰。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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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 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 名誉权的客体是作为社会客观评价的名誉,因此,判断名
第二章 人格权法
1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 第四节 人格权的保护
2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人格权法有有比较全面 清晰的认识和学习。 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人格权的概念、具体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对人格权的保护等,使学 生能够正确理解人格权的概念,掌握人格权的基 本内容,并能结合案例探讨对部分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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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 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 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此 种权利的基本特征包括: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 3.客体的可利用性。 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如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
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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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 对姓名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 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 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 (3)不得滥用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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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2.名称权 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
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就需要对个人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享有 作出适当限制。特别是对隐私的公开和利用而言, 权利 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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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与财产权 1.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民事主体取得和行使
财产权的前提。 (2)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可以为民事主体人格权
的享有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3)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2.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 (2)专属与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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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 当使用的权利。 名称≠字号、商号 法律对不同的团体或组织的名称设定有各不相同的具体要 求。另外,名称权人在行使其独占使用权时也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禁止使用持不正当目的而使公众误认是他人营业 的名称,禁止使用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 禁止使用外国国家 (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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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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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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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健康权
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 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 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追求体格完美,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 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 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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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特征 除了具备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征外, 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 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 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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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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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价值关怀。 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上的差别。 (2)权利取得上的差别。 (3)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
问题。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人格权的主要权能、具体 人格权的各项权利的内容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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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包括: 第一,姓名权具有专有性。 第二,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 第三,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
表现。 一般而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干涉、盗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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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
康权明显不同。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
时,才能够行使,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 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 使权利主体的利害关系人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 慰。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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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 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 名誉权的客体是作为社会客观评价的名誉,因此,判断名
第二章 人格权法
1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 第四节 人格权的保护
2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人格权法有有比较全面 清晰的认识和学习。 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人格权的概念、具体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对人格权的保护等,使学 生能够正确理解人格权的概念,掌握人格权的基 本内容,并能结合案例探讨对部分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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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 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 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此 种权利的基本特征包括: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 3.客体的可利用性。 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如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
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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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 对姓名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 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 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 (3)不得滥用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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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2.名称权 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
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就需要对个人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享有 作出适当限制。特别是对隐私的公开和利用而言, 权利 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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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与财产权 1.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民事主体取得和行使
财产权的前提。 (2)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可以为民事主体人格权
的享有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3)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2.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 (2)专属与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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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 当使用的权利。 名称≠字号、商号 法律对不同的团体或组织的名称设定有各不相同的具体要 求。另外,名称权人在行使其独占使用权时也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禁止使用持不正当目的而使公众误认是他人营业 的名称,禁止使用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 禁止使用外国国家 (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