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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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最新 版本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Leabharlann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Thank you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16-第十六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PPT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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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历史 发展、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 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司法有限变更的原则、司法最终裁决 的原则。 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行政诉讼的原则去分析行政诉讼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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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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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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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 审查的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 查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和范围是行政行为; 第二,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行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四,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 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原则上不予审查。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行政诉讼?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2.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 3.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高等教育出版社
谢谢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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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主要分为: 第一阶段:行政诉讼制度的创建时期 (1949—1989年) 第二阶段: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时期 (1990—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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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一)解决争议的功能 (二)权利救济的功能 (三)监督行政的功能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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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审查行政行为合 法性; 第三,行政诉讼解决的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第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第五,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对违法 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以保护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高害等教。育出版社

2-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2-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第五节 诚 信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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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守信
在行政法中,诚实守信意味着: 1.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
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2.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
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3.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1.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2.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第四节 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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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理,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 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2. 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
第六节 高效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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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 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 政管理的目标。
二、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 高效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基本要求是:(1)精简机构,裁撤冗员,降
第七节 监督与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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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原则
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 权进行监督与问责。基于“权责一致”和“有权力必有监督” 的要求,监督原则主要包括监督与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
监督主要表现为:(1)自觉接受“他律”监督。(2)加强 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马工程行政法重点笔记讲义

马工程行政法重点笔记讲义

马工程行政法重点笔记讲义(一)、公共行政组织公共行政组织是指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

对公共行政组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公共行政组织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构成。

第二、公共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公共行政组织的形态多样,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构成的国家行政组织,也包括承担部分公共事务的社会行政组织,如农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等。

按照不同标准,对公共行政组织可进行不同分类。

第一、根据其组织属性的不同,可将公共行政组织分为国家行政组织和社会行政组织。

第二、根据其管理权限的不同,公共行政组织可分为管理型的行政组织和服务型或自治型的行政组织。

在国家的组织体系中,公共行政组织具有重要地位,不仅数量庞大、组织形态多样,而且承担的行政职能宽泛,其触角延伸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角落。

(二)、行政机关第一、行政机关是一个集合概念,指两人以上的组织体不是指某一职位。

第二、行政机关存在的目的是承担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目标。

第三、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使用行政编制。

第四、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独立对外管理,但其法律后果最终归于国家。

根据管辖事务和行政权限的宽窄,可将行政机关分为综合类行政机关和专业类行政机关。

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将行政机关分为决策类行政机关、执行类行政机关和监督类行政机关。

根据存续时间的长短,可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行政机关和非常设行政机关。

行政组织法治化是行政组织对外获得合法性的基础,是协调复杂庞大行政组织系统途径,是行政组织调整和重组正当性的保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

(二)范围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行业组织 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协、个协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4.事业与企业组织 公立学校、自来水、煤气、 烟草总
公司、盐业公司、投资公司、液化气公司 铁路局、邮政局、电 信局等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计 量检定机构) 行政机构 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消防队;交通警察队港航监督机构)
• A.县工商局
• B.县卫生局
• C.医药经销商店
• D.县人民政府
三、与行政法主体相关概念的区 别
•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而不
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
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第三节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一、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含义 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
1.内部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依章程
2.对外行使权力,取得外部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 (1)法律、法规授权 (2)依组织章程(严格限制)
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一、行政委托概述 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
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税务、工商所、 土地管理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 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本法规定的行政 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 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之分。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 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 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 诉讼
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第三节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第二节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裁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决定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五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程序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 批准(或者拒绝)三个阶段。
建议法学专业的不要看跟马工程一样被和谐过不过是考研学硕教材难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个人与国家的对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怀疑和扬弃,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具有维护权利、 监督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具有突破其自身价值的功能。

5-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5-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权力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五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六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七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分类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一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三合议制机关的行为有法定人数出席经合法程序作出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行为权限合法一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二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三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一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二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依据三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一行为符合法定方式二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三行为符合法定时限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二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三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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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 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 (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 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 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至于行政相 对人通过无效行政行为从行政主体处获得的 利益、好处是否均应收回,则应视相对人对 行政主体作出无效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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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的失 效。
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分析行政 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组织法第四章公务员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立法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第十章行政司法第十一章行政应急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第十三章监督行政第十四章行政复议第十五章国家赔偿与补偿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第二十三章涉外行政诉讼•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4)区别:①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②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③内容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④形成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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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概述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监督与救济原则
.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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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公正
具体而言,行政程序公正意味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不得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2)听取利害相 关人的意见;(3)说明理由;(4)不得单方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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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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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最初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 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根据德国 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项构成:适当性、必要 性和衡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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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
适当性,是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 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在这里, 目的既包括行政的一般目的,也包括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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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
衡量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 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 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换言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对手段的选择应按目的 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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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人类生活中相互交往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职 责、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是,非有正 当理由不得为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平等对待的 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
四、法律保留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现行《立法法》第8条、第9条有关于法律保留 原则的规定。法律保留又可分为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即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任何其他 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且该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不得授权行 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相对保留,即某些事项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的范围,但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 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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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通过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含义和基本原 则体系的了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系统的认识,然后深入 的学习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 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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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
1.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2.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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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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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理,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 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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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与职权法定的内涵存在 一定重合与交叉,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在这里法律是狭义的,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法 律授权时行政机关就不能为之,否则就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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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
必要性,是从手段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要求,它是指行政行
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也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
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必要性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最不激烈手段”(在诸多可
选择的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者)或者“最温和手
段”。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全面适用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职 权职责与监督、权利与救济等基本范畴,因而包括依法行政 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 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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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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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或称行政法治,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 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 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
本章教学难点: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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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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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 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 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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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
向。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执行、司法适用等实践活动。 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完善行政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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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1. 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2. 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
赖 3. 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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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内涵。在救济程序领域,程序 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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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职权法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 以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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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优先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 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这 一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有规范位阶的意义, 凡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 为;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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