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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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鄂环办[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14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环统专项设备务必用于环境统计工作,请各地做好设备使用台账(包括2008年底下发给16个市、州的环统设备,发票已给各地),我厅将结合推进环境统计工作不定期检查和抽查设备使用情况及设备入账情况。

二、请市、县各级相关环保部门设备接收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根据设备到货情况),严格按照《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及《验收标准》做好设备接收工作。

三、各市、州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环统专项设备接收工作,并将接收情况于2011年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厅总量处。

联系人:杨华郑鹏
联系电话:87167362 87167533
邮箱:*******************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一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省环保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流域、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第三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下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决定:(一)对未按期完成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发生严重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其所在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对未按进度完成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镇污水等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对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暂停审批该地区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提供201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9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提供201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98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提供201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提供2011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通知(鄂环办[2011]1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7月11日-22日,我厅配合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对2011年上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了核查。

为切实做好各市、州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工作,请各市、州提供如下数据:一、经济增长情况(以市、州为统计单位)(一)2010年上半年GDP,2011年上半年GDP,2011年上半年GDP增长率;(二)2010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2011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及增长率;(三)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十大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6.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烟草加工业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0.通用设备制造业(四)2010年、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九大氨氮排放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及2010年污普排放量:1.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 医药制造业3.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4. 农副食品加工业5. 纺织业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 饮料制造业8. 食品制造业9. 造纸及纸制品业二、人口增长情况(一)2010年城镇常住人口数;(二)2011年上半年城镇人口增长率。

三、能源消费情况(一)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全社会煤炭消耗量;(二)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三)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水泥行业煤炭消费量;(四)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的比例;(五)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火力发电量;(六)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万元GDP能耗;(七)2011年上半年预计万元GDP下降比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鄂环办〔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自2011年起,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已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

环保部于今年3月举办了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业务培训,我省各地环保部门均已派员参加。

为规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领导与协调,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资料上报。

地级市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相关环保局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二、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见附表1。

5月15日前,各城市完成软件填报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015年度环境状况评估自查报告》编制,并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自查报告和纸质调查表(须当地人民政府盖章)、电子版刻盘(各2份)于5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三、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见附表2。

6月15日前,各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所辖各县采集系统数据审核并报送省环科院,6月30日前,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完成市级评估报告报送省厅(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

四、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范围涵盖近四年所有已开展水质监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数量。

5月15日前,各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数据软件填报并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5月30日前,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完成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省厅(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评估进展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2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评估进展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2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评估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调查与评估进展情况的通报(鄂环办[2009]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42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7月底之前要求上报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数据库、保护区划分方案及电子地图,现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自乡镇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克服重重困难,通过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目前,荆州、黄石和仙桃已按要求全部提交数据库和图集;襄樊、孝感、神农架等地基本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提交了部分数据;武汉、十堰、宜昌、鄂州、随州、恩施等市已基本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数据尚未提交;黄冈、咸宁、荆门、潜江、天门等地市部分水源地的数据调查工作尚在进行当中。

各地市、州乡镇饮用水源地工作进展情况一览表地市水源地个数水质监测情况基础信息调查情况保护区划分情况Googleearth地图数据库武汉59完成未上报基本完成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黄石30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襄樊114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正在汇总正在汇总完成并提交十堰※104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未完成未完成宜昌126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未完成荆州127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鄂州19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完成未上报黄冈※116未完成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未完成孝感98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汇总中完成汇总中完成并提交咸宁58已完成部分完成部分完成未完成未完成荆门※52已完成未完成未知未完成未完成随州35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未完成仙桃15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潜江※15已完成未完成未完成未完成未完成天门※17基本完成接近尾声未知未完成未完成恩施93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完成未上报12完成并提交完成并提交未完成未完成完成并提交注:带※地市为未提供最新进展情况,按7月初进展情况进行统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全面提高普查质量的通知-鄂环办[2008]102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全面提高普查质量的通知-鄂环办[2008]102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全面提高普查质量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全面提高普查质量的通知(鄂环办[2008]1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核查组于2008年6月11日至6月19日,对我省污染源普查表格填报质量进行了抽查核查。

在对抽查单位黄冈市红安县和宜昌市宜都市的污染源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普查表填报质量问题和规范性缺陷。

为此,省普查办要求全省各地要继续开展自查、交叉循环互查或巡回核查等多种质量核查形式,对普查中的每一个技术难点或问题进一步深入分析、讨论,带着疑点和问题找方法、找答案,以进一步提高我省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

为了帮助各地理清技术难点,提升审核水平,省普查办结合国家检查组质量核查中的审核方法要点及相关事项,编制了《湖北省污染源普查表质量审核方法要点及注意事项》。

现将该审核方法要点及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学习并切实做好本地区的普查表质量核查工作。

市级普查办要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的普查表质量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省普查办将继续开展对各市、州所辖县、市、区的普查质量抽查核查工作。

附件:《湖北省污染源普查表质量审核方法要点及注意事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北省污染源普查表质量审核方法要点及注意事项》一、对普查对象的核查,主要反映清查工作质量,包括纸质名册核对与现场核查两个方面1、普查表中普查对象与《普查名册》的普查对象必须一一对应,即所有普查表的普查对象均能在《普查名册》中找到,《普查名册》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均有相应的普查表,并且通过档案统一编号容易查找。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鄂环办〔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加快推进河湖长制,推动湖泊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我省湖泊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湖泊水质改善总体不容乐观。

为持续做好省控重点湖泊水质提升攻坚,进一步改善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推广武汉市、咸宁市等地经验,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以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为工作目标,全面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口排查专项行动。

通过排口排查主要查清各湖泊入湖排口底数,摸清排口的类型和存在的具体问题,掌握排口排放和溢流的水量与水质特征,逐一落实各湖泊排口编码、坐标、特征、照片等相关信息,建立省控重点湖泊排口名录台账,初步构建并逐步完善入湖排口信息系统,为湖泊水环境精准治理、科学治理、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支撑。

二、排查范围及时间安排排查范围:省控17个重点湖泊岸线或湖堤轴线外延2公里。

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要包括周边的工业园区、居民生活区、养殖集中区等。

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湖泊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包括水利部门前期登记审批的入湖排污口,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污染源排污口,住建部门管理的市政生活污水排口、雨水排口、泄洪口等,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港口、码头等污水排口,农业部门管理的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排口。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查任务,并将排查总结及排口汇总表、点位图报送厅流域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鄂环办[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鄂环办[2012]106号)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督促有关地方做好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和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东线2013年、中线2014年竣工通水,本月下旬,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对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环境执法进行专项检查。

现请你局迅速组织对辖区内的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丹江口库区以及周边支流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落实《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有关要求,摸清南水北调规划区各控制单元接纳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和各控制断面水质监测达标情况,分析造成断面超标问题原因,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输水水质达标。

一、检查范围丹江口库区以及周边支流水系区域。

二、主要内容(一)“十一五”期间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水质改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二)各控制单元中直接排入丹江口库区及其支流水系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及市政排污口;(三)监测各控制断面水质,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监测并统计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吨/日)、COD、氨氮和重金属等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四)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查处。

三、要求(一)请你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按照《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控制区和控制单元分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健全组织领导,明确环境监察、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分工,严格完成时限,提出具体要求,全面落实检查内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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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4]2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4.04.01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4]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自去年12月底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会议暨培训班”举办以来,全省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展情况总体较好。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开展工作,处于基础调查、补充监测、填表阶段;部分地方如荆门、黄石、仙桃、恩施、咸宁进度较快,已开始收表、审核,并准备汇总;也有一些地方工作起步早,但因经费、人员等原因而进展迟缓;还有个别市至今任务不落实,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要求7月份进行工作验收,全国多数省都已进入容量核定分配阶段,部分省已申请5月份验收。

为了确保全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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