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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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津药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津药监规〔2020〕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二条天津市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合法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全程监管。

二、承担法定义务。

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及其他化学物质。

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

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实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

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

自觉开展自行或委托检测,不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同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坚持诚信生产。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四、自觉接受监督。

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新野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2)尊敬的消费者: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权益,特向您告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1.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农产品生产,并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有关质量安全要求。

2. 农产品流通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手中的质量安全。

3. 农产品消费者有权享有安全、健康的农产品,有权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和流通者提供相应的质量安全证明。

天津凤聚宝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凤聚宝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凤聚宝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京0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楠阎炜程娜【审理法官】武楠阎炜程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凤聚宝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天津凤聚宝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天津凤聚宝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云飞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覃露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云飞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覃露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云飞覃露【代理律所】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天津凤聚宝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津无管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2月7日(联系人: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李涛;联系电话:83602809)(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我市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提升无线电管理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促进我市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定、信用分级分类、修复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评价的对象(以下统称相对人)为已取得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管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单位,具体为:(一)取得我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许可的单位;(二)取得我市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有效许可的单位;(三)取得我市无线电台识别码有效许可的单位。

第四条我市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鼓励、支持相关部门使用无线电管理信用信息,发挥信用在推动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原则是根据相对人的相关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行为信息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市无线电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篇一为严峻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平安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平安,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1.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标准化入户率、平安用药培训率、农产品质量平安告知率、质量平安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质量管控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实现全掩盖。

3.违法案件线索核查率、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率达到100%。

4.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平安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平安大事。

5.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问题隐患清单制度、飞行检查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一步完善。

6.第三方测评群众满足度达到75%以上,社会共治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重点(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峻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平安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

(农业股牵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整治方案见附件1)(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严峻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

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峻打击在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培训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培训
第四条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 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 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核查处置规定》内容学习
第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 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 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 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 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检验制样
二、样品均质
✓备样加封
1、 使用抽样时填写完整的封条进行封样,注意防拆封措施,并加贴备份样品标签 (注意:如果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检测分别制取样品是,所封备份样品中有两个分别表识有“污染物”、
农药残留的容器)。 2、 在摄像头下展示贴好封条的备样,确认抽样单编号和实验室编号。
✓备样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
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 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 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 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抽样单上样品数量: 使用农产品抽样数量按照实际抽样情况填写。 备样数量填写“匀浆后不少于200g”
03
《核查处置规定》内容学习
《核查处置规定》内容学习
《核查处置规定》内容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及推进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及推进

实践交流|四川农业与农机/2022年6期|>>>王芮1李建维2章熙锋3¤1.广安市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四川广安2.广安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四川广安3.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四川成都摘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标志着上市农产品从“默认合格”步入了“承诺合格”的新阶段,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勇敢创新。

广安市自2020年试行合格证制度以来,全面提升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本文通过系统研究广安市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为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建言献策。

关键词: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广安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及推进工作建议——以广安市为例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

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生产主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开具具有产品名称、数量、生产者信息、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内容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书。

在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入市环节均要出具和查验合格证[1]。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就是要求农产品生产者自控自检,自主开具农产品合格证,保证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通过合格证制度可以做到农产品来源去向可查、责任可追[2],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

广安市是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70%以上农副产品销往重庆。

为加快推动合格证制度的全面实施,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广安市当前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以供参考。

1试行情况和成效1.1统一安排部署,确保工作有效实施2020年2月17日,广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广安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方案明确了试行范围、开具使用要求、实施步骤等内容。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农质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

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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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2020)
为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农委〔2020〕11号)要求,从2020年5月起,天津市范围内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
开具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主体以及畜禽养殖场户全部列入试行范围;小农户参与试行。

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内容和样式——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可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

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在放心农产品基地等有条件的生产主体优先推广使用带有二维码追溯标识的电子合格证。

开具方式——生产者自行开具,可手写也可机打。

合格证开具实行两联单,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备查,并在生产档案中记录相关销售信息(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

电子合格证可与追溯标识结合,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合格证所载内容信息。

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加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建立市场准入查验机制,推动农产品收购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市销售者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合格证查验。

无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凡发现无合格证或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委举报。

举报电话(略)。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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