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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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前情况当前,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因为食品安全与人民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尤其是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和农药残留,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的健康影响。

为此,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并进行了多种行动。

而文凭不如真经,一些不能合格合法生产的不法生产者就靠伪造各种证件来欺骗消费者。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实施一种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度设想及实施过程1. 设立专项机构为保证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设立负责颁发和监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专项机构。

该机构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和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为主要组成人员。

这样能够保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颁发和证书审核的专业性。

2.审核企业申请一般申请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质证明、过程质量控制规划、抽检检验证明、生产设备设施公示等。

机构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审核后,给予批准或否定决定。

企业如果不符合规定,则会被拒绝,并要求改正。

企业如果符合规定,能够获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书,达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效果。

3.接受申请并发布通知专项机构在审核企业资质后,会向企业发送通知,并在官网及媒体上公示相关信息。

同事,专项机构会向相关消费者发布通知,告知其需要认真查看食品标签上的合格证信息,保证吃到的农产品品质质量。

4.严格按照要求生产企业在获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书后,应坚守生产标准规范,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生产,不得使用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5. 定期监督检查为了保证证书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专项机构将定期对已颁发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生产企业能够坚持生产的标准规范,不做假不越货。

三、生效效果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营造行业公信力,提高市场行业自律性,改善农产品的品质,强化消费者的服务权益。

同时,还能增加政府农业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确保农产品行业的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文档模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检验检测、合格证颁发和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述的食用农产品包括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及其产品、水产品及其产品和其他非动植物类食品等。

第二章合格证的申领和审核第四条企业或个人申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材料:(一)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明文件;(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地和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存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情况,必须提供相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监督应当加强。

第三章合格证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企业或个人持有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仅限于所申请的产品和所申请的期限。

第九条未持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产品禁止流通和销售。

企业或个人持有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被吊销或过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擅自制造使用他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并公开相关信息,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本情况、生产环节、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检测等方面。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农质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

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名片”,也是农产品上市的“通行证”。

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人。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基本样式与内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1、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

2、生产者姓名、联系方式。

3、开具日期。

4、承诺声明,如“本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合格证的样式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设计,但应确保信息完整、清晰易识。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要求1、生产者应按照真实情况如实开具合格证,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合格证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以上备查。

3、鼓励生产者采用电子合格证,但电子合格证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使用与查验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与采购商交易时,应主动出具合格证。

采购商应查验合格证,并留存相关凭证。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对无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3、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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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
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

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

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时间以部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合格证
产品名称和重量:
生产者:
确保合格的方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开具日期:
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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