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餐饮法规总结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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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法律法规知识

餐饮法律法规知识

餐饮法律法规知识餐饮法律法规知识1. 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餐饮行业作为服务性行业,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确保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餐饮行业常见的法律法规知识。

2. 餐饮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业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任何一家餐饮企业都必须获得餐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获得餐饮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包括选址、卫生条件、设备设施等。

此外,餐饮经营许可证需要定期更新,以确保企业的经营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3. 餐饮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餐饮业中的劳动合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餐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餐饮企业还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4. 餐饮食品安全法规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餐饮行业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要求,包括从食材采购到餐饮服务的各个环节。

餐饮企业必须确保食材的安全性、加工操作的卫生条件、食品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 餐饮行业的税务法规餐饮行业也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餐饮企业需要按照法定税率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

此外,餐饮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报税、纳税申报等程序,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餐饮行业的环保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高,餐饮行业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环保法规。

餐饮企业需要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餐饮企业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确保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7. 餐饮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作为服务性行业,餐饮企业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知情权等。

餐饮法规酒店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法规与合规要求

餐饮法规酒店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法规与合规要求

餐饮法规酒店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法规与合规要求餐饮法规:酒店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法规与合规要求在酒店餐饮行业中,食品安全法规和合规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客人的健康和满意度,酒店餐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法规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餐饮行业中的食品安全法规和合规要求。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餐饮行业中的基础,它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1.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酒店餐厅应当设立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担任食品卫生总协调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卫生管理制度。

2. 食品供应商管理:酒店餐厅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和选择制度,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签订合格的食品供货合同。

同时,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和评估。

3. 食品安全培训:酒店餐饮员工必须接受定期的食品安全培训,包括食品卫生知识、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二、食品安全标准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酒店餐饮行业需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要求:1. 食材采购:酒店餐厅应当优先选择无公害、绿色、有机食材,并确保其来源可追溯。

同时,食材的存储、使用和加工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2. 食品加工与制作:酒店餐饮行业必须采用合理的加工和制作工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食品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原材料的温度、时间和湿度等因素,防止食品受污染。

3. 食品储存与运输:酒店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食品应储存于划定的区域内,与有害物质隔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是确保酒店餐饮行业合规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1. 监督检查:相关食品监督部门会定期对酒店餐厅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管理措施、原材料采购和使用、加工过程等。

酒店餐厅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合格项。

2. 食品抽检:食品监管部门会随机抽检酒店餐饮环节的食品,检测其是否合格。

酒店餐厅应保持充分的配合,确保食品抽检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餐饮法律法规、标准

餐饮法律法规、标准

餐饮法律法规、标准餐饮法律法规及标准文档范本1、企业注册及经营许可1.1 餐饮企业注册流程1.2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办理指南 1.3 经营许可证明文件1.4 餐饮店面布局规范1.5 旅游餐饮场所经营许可规定2、食品安全管理2.1 食品安全生产许可2.2 《食品安全法》概述2.3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4 食品投诉处理程序2.5 食品安全检测要求3、劳动合同与劳动保障3.1 餐饮业劳动合同范本3.2 劳动保障法规3.3 餐饮业工伤保险规定3.4 员工工作时间管理指南3.5 餐饮人员劳动保护制度4、环境卫生管理4.1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4.2 餐饮店内垃圾分类指南4.3 厨房油烟排放控制标准4.4 餐厅消防安全操作规范4.5 废弃物处理与回收规定5、特殊食品销售管理5.1 保健食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 5.2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 5.3 水果蔬菜农药残留限量规定 5.4 进口食品符合性评估要求 5.5 酒类销售许可与管理规定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证》样本2、餐饮企业注册申请表格3、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计划范本4、劳动合同示范文本5、环境卫生检查记录表格6、特殊食品销售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餐饮服务许可证: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餐饮企业经营的许可证明。

2、食品安全法:国家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3、劳动合同:聘用雇员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劳动合作协议。

4、环境卫生管理:对餐饮场所环境、设施、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和要求。

5、特殊食品:指符合特定成分或特殊用途的食品,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餐饮安全法律法规与卫生管理

餐饮安全法律法规与卫生管理

餐饮安全法律法规与卫生管理在现代社会,餐饮行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丰富多样的美食享受。

然而,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频繁出现,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威胁。

鉴于此,餐饮安全法律法规与卫生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餐饮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卫生管理措施,以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安全保障。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餐饮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食品安全监测的标准。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对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评估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食品种类和行业特点,制定出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这些标准包括食品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等,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参考。

二、卫生管理措施1. 餐厅环境卫生:餐厅应保持整洁,食品原材料的存储、加工和烹饪区域要与卫生区域分开,对厨房设备、餐具等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处理,确保环境卫生达标。

2. 食品安全监管:政府应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力度,每年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饮店予以处罚和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增强舆论监督的效力。

3. 员工培训和管理:餐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知识水平,确保员工操作规范、卫生意识强。

同时,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督促和监督,防止不良行为发生。

4. 食品追溯体系:餐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实现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通过追溯体系,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及时查找和召回受影响的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餐饮业规章制度整理范本

餐饮业规章制度整理范本

餐饮业规章制度整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业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餐饮业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和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从食材采购到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在从供应商购买食材时应查验产品质量和安全合格证明,保障食材来源可靠。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记录食材来源、进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便于追溯。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控制食材存储、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卫生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保存、加工和销售设施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应建立服务标准,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评价,激励优秀员工,整改不良员工,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投诉,解决问题,赢得消费者信任。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维护企业形象。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制定员工考勤和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十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确保消费者健康。

第二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

山西餐饮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餐饮安全生产条例山西餐饮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餐饮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据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从事餐饮业的各类单位和个体户,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餐饮业安全生产,是指在餐饮过程中合理使用食材,加强卫生保洁,防止食品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餐饮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件和健康证明,严格遵守卫生、安全等相关规定,提高服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章餐饮业操作规范第六条餐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卫生检查区域,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在餐饮过程中进行排查和处理有害物质。

第七条餐饮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

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保持整洁卫生,不得随意更改食材和调料。

第八条餐饮单位应及时清洁厨房设备、餐具和环境,定期进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餐饮单位应建立合理的食品采购渠道,保证食材的质量,严禁使用过期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

第十条餐饮过程中应禁止吸烟、随地吐痰、随地吐弃食物等不文明行为,确保餐饮环境整洁。

第三章餐饮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餐饮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统筹应对突发事件,保证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餐饮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餐饮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餐饮单位应配备相关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员工进行急救培训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餐饮卫生检查第十五条餐饮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餐饮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餐饮单位应主动公示食品安全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餐饮服务的法律法规(1范本)

餐饮服务的法律法规1. 引言餐饮服务涉及到人们日常的生活需求,是一个重要的消费领域。

为了保障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餐饮服务的法律法规,帮助读者了解相关规定并正确经营餐饮服务业务。

2. 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开办餐饮服务业务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

主要许可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2.1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开办餐饮服务的基本许可证,其申请和审批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食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2.2 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是指定餐饮服务场所的特定许可证。

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可以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3. 餐饮服务的卫生要求为了确保餐饮服务的卫生安全,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或添加有害物质。

同时,餐饮场所需要定期进行卫生查验和清洁工作,并妥善处理食品储存和加工的环境。

3.2 餐具和餐桌卫生餐具和餐桌应该保持清洁,经过正确的清洗和消毒处理。

餐具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洗涤,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造成交叉污染。

4. 餐饮服务的劳动法规餐饮服务涉及到大量的雇佣关系,相关的劳动法规对雇主和雇员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4.1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和雇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需要支付合理的工资福利,并确保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

4.2 劳动保障法根据《劳动保障法》,雇主有责任参加社会保险和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雇员有权享受合理的休假和工作时间。

5. 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保护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法规。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应该遵守的标准和规定,包括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标签。

(完整word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餐饮法律法规、标准

餐饮法律法规、标准餐饮法律法规、标准1. 餐饮法律法规1.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在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规定。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2 餐饮服务卫生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卫生管理办法是指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卫生管理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要求,包括餐厅的硬件设施、食品加工操作、员工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餐饮服务卫生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3 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餐饮行业,劳动法起到保护餐饮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雇佣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 餐饮标准2.1 餐饮卫生标准餐饮卫生标准是指对餐饮服务场所卫生状况的评价标准。

餐饮卫生标准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设施的要求、食品加工操作的规范、员工卫生行为的要求等方面的标准。

餐饮企业应当根据卫生标准对自身进行评估,做好卫生管理工作,以确保提供给消费者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

2.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指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标准。

该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要求餐饮企业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食品安全政策和目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员工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餐饮企业可以提升消费者的信任度,提高竞争力。

2.3 餐饮服务质量标准餐饮服务质量标准是指对餐饮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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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最低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限制或者核减其供水量;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其供水:(一)未经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二)违反规定擅自供水的;(三)擅自转让用水计划指标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五)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而未进行测试的。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二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九条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三)从事其他餐饮业和开办食堂必须具备以下卫生条件: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及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5.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十)餐饮经营单位法人代表、食堂负责人是餐饮业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不断改善饮食制作和就餐场所的卫生条件;要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山西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索证管理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向销售者索取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复印件,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强化食品、辐照食品品种,除应当按本条(一)项索证外,还应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应的批准证件;(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范围内的食品应当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无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者不准销售;(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出具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应当证货相符,检验项目齐全,符合卫生标准。

并应当载明该食品的生产厂名、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等。

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保存期限与该食品的保质期限相同,应有检验单位的印章。

第十四条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索证工作,由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没有设立检验机构的应当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确认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化验单。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确认的卫生检验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的食品进行复检:(一)无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二)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中的检验项目未按国家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三)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被涂改的;(四)伪造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25米以内无垃圾、粪堆、渗透性厕所等污染源,有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制售冷荤、凉菜、冷饮食品,应有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三)从事送餐的应有专用配餐间,冷荤菜与熟食品不得用同一食品容器混装,食品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质期限和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四)餐具、饮具应有专用消毒设备和专用保洁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五)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货、款分开,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包装;(六)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贮藏室应有防鼠设施、通风装置,保持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以上,并设架分类存放,粮食加工厂的仓库地面经防潮处理的可就地存放;(七)食品加工、贮存、销售场所杀虫灭鼠,应使用器械或低毒药剂,不得污染食品;(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涂染指甲及佩戴饰物。

第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及食品用产品:(一)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二)含未经允许使用农药、保鲜剂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用农药、化肥浸泡过或拌过的粮食、油料及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农、畜产品;(三)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四)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调味品;(六)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油;(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八)超过保质期限的;(九)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

第九条生产经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融等原料、制品和涂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生产食品包装用纸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当采用食品石蜡;(三)不得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塑料制品以及国家不允许使用的有毒材料制作食具。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人民必须每年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应经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六条设区的市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并制定综合评分标准。

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培训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场所卫生管理情况,工艺流程执行情况,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原材料采购、贮存及索票索证情况,设施设备维护情况,专间管理情况,添加剂使用情况,餐用具洗消、保洁情况,用水的卫生情况等。

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下列非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一)未经批准的非食用物质;(二)受污染或者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三)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四)标识不规范或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在餐饮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防止误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指定专人采购食品添加剂。

采购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食品添加剂感官鉴别常识。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添加剂,并应索取供货商的经营(或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供货商的销货票据。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查验所购商品的外观及标识。

所购食品添加剂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并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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