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于1993年通过,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基石。
税收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税收法规定了税收的基本原则、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纳税义务和纳税人权益等内容,为税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收法明确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便利原则和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应当按照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征收,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合法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便利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程序简化,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当高效率、低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税收法规定了多种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不同的税种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和纳税行为。
税收法还规定了税率的确定方式,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负担和经济发展的速度。
税收法还规定了税收的征收方式,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直接征收是指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征收税款,间接征收是指通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加入税款。
税收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
纳税人的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权益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税收法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征收税款、管理纳税人、制定税收政策等。
税收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通过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可以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法的实施可以规范税收行为,减少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税收法还可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法律制度

②包括:进出口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
(需要记忆)
【多选题】下列属于工商税类的有( )。
A.营业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关税
【答案】ABC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流转税类的有(
A.增值税
B.消费税
C.房产税
【答案】AB
)。 D.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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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三)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1.中央税。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中央政府征管。 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与城建税等。
2.地方税。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地方政府征管。 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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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四)按计税标准不同分:
1.从价税——价格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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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税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法律法规,无偿取得财政收 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二、作用: 1.组织财政收入。 3.维护国家政权。
2.调控经济运行。 4.保证国家利益。
三、特征: 1.强制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和政令,强制征收。 2.无偿性——国家不付代价,不直接偿还。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征税的范围、标准、方法预先规定,有稳定的适用期。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按期、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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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9.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
10.减免税: 概念——少征部分;全部免征。 目的——鼓励和照顾,税收优惠。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PPT课件

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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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营业税征管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入确认的当天 • (1)预收款方式销售或转让,预收款当天(这与
增值税税、消费税不同,货物发出当天) • (2)赠送:产权转移的当天 •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 3.纳税地点:按属地原则,经营行为发生地 • (1)运输:机构所在地 • (2)转让不动产等:不动产所在地 • (3)出租不动产等:不动产所在地, • 出租动产: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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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所得税(新税法于2008.1.1实施) •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 我国境内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分居民企业和
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 (二)税率 • 居民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在我国的非居民:25% • 其他非居民企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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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
价款 • 2.收入型:只允许扣除当期的折旧 • 3.消费型:允许扣除当期购进的全部固定资产价
款,从2009.1.1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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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值税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四)税率 • 基本税率:17%, • 低税率: 13%,粮食、自来水、图书、农产品等
• (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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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单) 29.下列税种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属于行为税类的税种 有()
• A增值税
B印花税
• C关税
D资源税
• 30( )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 A征税对象
B税目
• C 税率
D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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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的规定30页PPT

例2、天津某进出口公司1998年6月进口一批空调,到岸价格 8000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15%,消费税率为30%,该公
司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 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 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 税款。
税法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 作了规定。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5、税负具 有转嫁性。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 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经海关核
实,纳税义务人除申报进口增值税和 31.83万元人民币进口消费税却不符合税 法有关规定,为什么?
六、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 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 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 缴。
3.某省旅行社1999年1月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发生支出为:在
组织旅行过程中给其他单位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及门票、订座费
20万元;出境旅行改由当地施行社接团,支付给旅游费25万元。
请计算该旅行社应纳营业税额。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概念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
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
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原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
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评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

评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概述1.、税收制度即税收法律制度,简称税制,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征税依据和工作规程。
它包括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制度等。
从税收结构分析,是指一国各种税收及其要素的构成体系;从法的角度分析,税收制度是一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
2、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包括七大类计25个税种,分别由三个部门管理。
①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各税,由五大类18个税种组成。
即: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遗产和赠与税(尚未出台);行为目的税,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证券交易税(尚未出台)、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于2000年1月1日停征)、筵席税、屠宰税、车辆购置税。
②由海关征收的关税类:包括关税、船舶吨税。
③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和契税组成。
二、我国现行税制弊端我国现行税制是渐进经济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税制应当根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时进行改革以适应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
纵观我国现行税制,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所得税所占比重偏低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行的是以流转税类为主体的模式,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模式更趋强化,流转税的税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与此相比,我国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率1994年仅为20.63%,1996年为23.28%,1999年为18.10%.,2004年22.60%;2007年为23.30%,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7%。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 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 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 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 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 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 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 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A.
B.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 :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 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 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 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 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 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 法?为什么?
二、税款征收
税款依法征税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 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税款的代扣、代收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税款的缴纳和延期缴纳
10、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 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 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 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该规定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中国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中国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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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三讲讲稿刘剑文税收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提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
税收法律制度与税制改革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从法治的背景之下来思考和推进税制改革。
基于这一思路,我将讲一下关于税收与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税收的内涵与职能1.税收的内涵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形式。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税收作过极其深刻的论断,对税收的抽象本质作出了科学概括。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也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目前,人们一般从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理解税收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产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提供;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由于其本身性质的特殊,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提供,而这些产品对整个社会而言却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国家扮演着履行公共职能的社会角色,使得其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具有私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基本上由国家提供,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是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税收。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理论为我们理解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2.税收的职能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具有三大职能:一是组织收入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收入职能是税收的首要职能。
从历史上看,税收本来就是为取得财政收入满足国家经费开支的需要而产生的。
自产生以来,税收就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的实现,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的基本形式。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表现得十分明显,一些国家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超过9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我国的财政收入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税收的组织收入职能在我国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是调控经济职能。
这是指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
增税和减税是影响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
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作出增税、减税措施的选择:开征新税、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减少税收优惠等都能起到增税的效果;而停征税种、提高税前扣除标准、调低税率和实行税收优惠等都可以起到减税的效果。
就具体税种而言,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控经济职能更为显著。
从历史上看,自从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以来,税收一直都是各国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
在我国,税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适度运用税收杠杆对调控宏观经济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是收入分配职能。
通过税收间接地实现收入再分配,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也应该得到重视,通过设计有效的税制,如运用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等税收措施,积极发挥税收的分配职能,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税法的概念与特征以上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都将依赖于税法的有力保障。
税法是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性规范,如《个人所得税法》;又包括程序性规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具有如下特征:(1)强制性。
税法的强制性与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具有密切关系,但税法的强制性还是有其特定内涵的。
一是这一强制性的实现不仅有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而且有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作保证。
二是法律规范可具体分为指导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税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即对于一切满足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均应依据税法缴纳税款,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某种合意,变动法定税收要素的内容。
(2)规范性。
税收的规范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
税法与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财产权都具有密切的关系,国家税收收入需要得到有效保障,而纳税人财产权也不能受到不当干预,因此税法必须具备规范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
“一法一税”,国家一般按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且税种的开征与否一般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制定税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具有稳定性和固定性。
其次,是税收要素的规范性。
虽然各个税种法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就税收的基本要素而言,是每一部税种法都必须予以规定的,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
税收要素的规范性是税收规范性的保障或基础,便于税法的实施。
此外,税法的规范性还体现在税法一般都采取成文法的形式,而排除习惯等非成文法的适用。
(3)技术性。
技术性在税法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
税收关系到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化,税法也随之高度技术化。
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为保证税负公平,防止偷税、避税行为,设计条理细致的税收法律制度就很有必要。
一方面税法要防止对经济生活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又必须注意如何才能确保税收征收,保证税收征管的实效。
因此,在这些制度设计中就体现出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三)税法的本质税法的核心任务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税法如何正确处理这一关系,是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税法既是国家税收收入保障之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二者缺一不可。
从这种意义上讲,税法的本质即在于兼顾国家税收和纳税人权利,是利益协调之法。
片面强调国家税收收入或纳税人权利都不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
无论是忽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片面追求国家税收的保障;还是过分强调纳税人权利,不重视国家税收的保障都是不可取的。
如果国家征收不到充足的税款,就无法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无法提供公共产品,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将陷于瘫痪,最终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利益。
就我国而言,社会主义税收的根本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没有“取之于民”,就无法“用之于民”。
综上所述,同等重视国家税收与纳税人权利是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的。
对税法本质的这一认识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为利益协调之法的中国税法必将有助于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保持一种和谐的税收关系,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从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四)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一国调整税收关系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如下三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律主义,是民主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最基本的税法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法律一般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税收要素法定。
税收要素法定要求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在税收立法方面,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在税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有时也进行一定的授权立法,赋予最高行政机关有限的税收立法权。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在上一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税收立法方面对国务院作了一些授权,具体包括: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授权;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授权。
根据这些授权,国务院制定了许多税收条例草案,推进了税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这在我国当时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迫切需要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对现行税收授权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制度。
(2)税收要素确定。
税收要素不仅要依据法律作出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
由于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使用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也是允许的,如“基于正当理由”等。
但这些概念的使用,应当做到根据法律的宗旨和具体的事实,通过法律解释等明确其意义。
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在其权限内对这些概念予以明细化。
(3)征税程序法定。
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程序法定。
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依据,征税机关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
依法征税既是征税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征税机关无权超越法律决定是否征税及何时征税,不允许征纳双方之间达成变更税收要素或征税程序的税收协议。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中公平的概念包括两种:一为横向的公平,一为纵向的公平。
横向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负担能力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而纵向公平的目的在于让经济负担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等的税收。
所谓经济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而在所得、财产与消费中,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因为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收入,易于度量,且稳定规范,可以作为现代社会支撑纳税能力的基础。
加之所得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适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办法。
故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横向和纵向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
税收负担能力理论被税法学界和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发展成税法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