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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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地方人大代表述职工作调研思考

2018地方人大代表述职工作调研思考

地方人大代表述职工作调研思考
人大代表述职,是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督促代表发扬成绩,整改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地方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开展代表述职活动是推动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
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实际上是一项实施法律规定的工作。

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法第四十X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权力,他们履行职务情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我国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监督,从而增强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是深化和推动各级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具有十X大代表的代表意识。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

其职责就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践中大多数代表尽职尽责,认真履职,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有的代表则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荣誉和政治光环,自觉不自觉地当起了“哑巴代表”、“举手代表”。

这既有代表自身素质的因素,又有客观上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代表述职正是人民群众督促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有效形式和途径。

它能够激发代表履职,使代表明白“代表谁”和“如何代表”,从而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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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思考前言为了更好地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力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建立委员述职制度。

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意义增强民主监督建立委员述职制度,能够让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能够增强监督力度。

代表们要定期向选民或组织报告自己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披露自己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

如果代表工作不力或违背群众利益,选民和组织可以通过问责、罢免等手段让其受到惩罚。

这样一来,代表就会更加关注民生大事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实现代表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提高代表的工作效率建立委员述职制度,能够更好地调动代表的积极性,提高代表的工作效率。

代表要向选民和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果,这样一来,代表就会更加努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同时,代表会更加了解选民的诉求和需求,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选民的利益,这样一来,代表所提的议案也更加具有代表性,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

推进代表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建立委员述职制度,能够促进代表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委员的述职,可以发现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从而对代表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这样,代表制度才能够与民主发展的需求相适应,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建立委员述职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委员述职的频次和内容(1)频次: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要求代表提交义务性述职报告,并安排时间进行述职。

(2)内容:代表应当就本人履职情况、工作报酬、经济往来、家庭成员就业和经商等情况,向选民和组织进行详细的汇报。

督促代表建立真实、准确的政务记录为确保代表的述职内容真实、准确,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规定代表建立并公开自己的政务记录。

代表应当公开和主动递交自己的工作报告、议案提案、提问、履职记录等政务记录。

开展问责和约束如代表不履行义务性述职义务,或代表提交的述职报告不真实、不准确,选民和组织有权要求代表回应或追究问责,并向社会公开问责结果,在法律制度下对代表进行约束、监督和追责。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一、前言人大代表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成员,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监督政府工作。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是保证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重要机制,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展开思考,探讨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使之更加有效。

二、问题与挑战1. 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不足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是人大选举产生代表后实施的一项监督制度。

然而,由于社会各方面对于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不足,很多人不了解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保证代表履职尽责的重要机制,也不知道如何对代表进行监督。

2.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主要通过提问、建议等方式进行,这种监督方式存在监督资源有限、传统形式单一等问题。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方式需要更加多样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不足虽然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充分。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

4.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实施机构和方式有待改进目前,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实施机构多是由人大机关和社会组织承担,但他们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也有待改进。

对于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实施机构和方式,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三、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1. 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让更多的人了解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教育活动、开设相关课程等方式,增强社会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认识。

2. 多样化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方式探索和创新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方式,丰富监督手段。

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开展调查研究、举办专题协商会等方式,让代表和监督者之间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和互动。

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几点思考

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几点思考

述职述廉:________ 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几点思考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几点思考当前,全国各地正按照宪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工作。

xx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人大的要求,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对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做了一些探索。

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笔者对开展人大代表述职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思考。

一、开展人大代表述职的重大意义(一)向选区选民述职是人大代表的法律义务和重要职责我国1954年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1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1992年制定的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修改后的代表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是党的群众工作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提出要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第 2 页共 6 页出,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络。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几个焦点问题的思考(范文)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几个焦点问题的思考(范文)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几个焦点问题的思考(范文)第一篇: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几个焦点问题的思考(范文)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几个焦点问题的思考述职评议将监督事和监督人、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监督的效果,各地人大因此比较普遍地将其作为有效行使监督职权的突破性路径之一。

从最初基层人大自发性的探索试验,到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和推动下各级地方人大普遍地开展这项工作,历经十多年的探索实践,述职评议已经成为各级地方人大一种重要的经常性的监督方式。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而持续的理论指导、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存在体制性矛盾等原因,述职评议也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并因此而呈现出停滞不前的状况。

要让述职评议继续发展下去,就必须对其所面临的问题作出理论回答,并进行制度性、法制化的现实解决。

一、关于述职评议的功能问题明确述职评议的功能(即目的和作用),是解决述职评议一系列问题的前提和起点。

从本质上说,述职评议是人大为了对自己的人事决定行为负责而采取的一种人事监督行为。

法定的监督方式应有其特定的法律功能。

述职评议作为一种常规性的人事监督方式,它不同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特殊情况下的“问题式”监督方式。

特殊或者“问题式”监督是针对可能存在或者已经查证的特定问题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弄清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直接根据已经查证的问题进行处置或制裁。

述职评议一般是“非问题式”监督,是对评议对象依法履职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了解其任后依法履职的情况,基本功能是:检查工作,了解情况;评议优劣,加以勉诫;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如果评议中发现了重大问题,需要对评议对象进行处理,则需启动新的程序,即人事处理程序,比如责成评议对象的主管机关进行查处,或者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或者直接提出免职案或撤职案,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人事处理不属于述职评议的范围,虽然可以由述职评议转入已有的人事处理程序,但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定程序,并且人事处理程序必须另行依法启动。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思考最近,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工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思考和评价这一工作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可以从运作效果方面来考量述职评议工作的优劣。

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主协商机制,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群众提供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让代表和部门领导就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进行交流和沟通。

从这个角度来看,述职评议工作实际上是一种双向的沟通和反馈,能够反映出民意和群众需求,对于政府部门和代表们来说也是了解社情民意、改善工作的重要手段。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考察评议过程中是否真正实现了代表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是否解决了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政府部门、代表们是否在工作中积极响应评议结果来初步评估述职评议工作的效果。

其次,我们还可以从议题内容方面来审视述职评议工作的意义和质量。

评议议题的设置直接影响着评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因此,建议地方人大在设置议题时应该紧密关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现象、解决问题、提出建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议议题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在发挥议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上起到实际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注意对议题的细化和具体化。

议题确立后,需要细致研究议题内容,明确评估指标,明确监督对象,确保评议工作不泛泛而谈,而是真正做到以具体问题为导向,以实实在在的居民利益为出发点,这样才更能深入当前社会各界重大问题,得出最真实的评价和各方认可的信息。

此外,我们还需从代表素质、评估标准等方面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分析。

作为地方人大代表,他们的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其在评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良好的代表素质不仅能够更好地代表整个区域、整体民意,还能够有效传达民意信息,推动社会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因此,地方人大应当建立一套科学的素质标准体系,加强代表培训和监测,增强地方人大传递民意的真实性和感召力。

对于评估标准,评议过程应该赋予真实透明、公正、公平、严谨性。

试论人大代表的述职制度

试论人大代表的述职制度

试论人大代表述职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越来越被社会特别是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所关注。

为此,一些地方的人大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实行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的制度,便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重要成果之一。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填补了目前对人大代表监督的空白,值得提倡和推广。

一、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的必要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的使者。

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让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进一步确认了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人民群众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载体,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实行代表述职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具体体现。

根据现代法学理论,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理所当然也应受到制约和监督。

所以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如宪法第102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法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因此,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多部法律的明确要求。

但遗憾的是,所有的规定都比较原则,至于如何实施监督,谁来组织等等,则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致使这项法律规定长期以来,在许多地方都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督体系之外。

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思考

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思考

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思考人大代表述职,是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督促代表发扬成绩,整改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

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形式。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地方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目的意义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实际上是一项实施法律规定的工作。

宪法第三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四条规定: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规定: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权力,他们履行职务情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我国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监督,从而增强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是深化和推动各级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

其职责就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践中大多数代表尽职尽责,认真履职,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有的代表则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荣誉和政治光环,自觉不自觉地当起了''哑巴代表〃、''举手代表〃。

这既有代表自身素质的因素,又有客观上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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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几点思
考》
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向深入的过程中,监督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法则之一。

过去人大的监督,主要是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以及由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各地在人大工作中,普遍感觉到对监督主体之一——人大代表的监督还是空白,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试行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就是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执行职务的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督促代表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还存在一些代表执行职务不够、发挥作用不明显的问题,与人民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还不够强,不善于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人大代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多选民往往对代表在履行职责上的所作所为知之甚少,因此,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做好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是做好当前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和当务之急。

一、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
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都要为人民谋利益。

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顺利推进了政治文明建设。

新时期,我们尝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试行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创新代表工作,充分发扬民主的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效举措之一。

二、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行动
组织代表述职评议是一项实施法律的工作。

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选举法、代表法也对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也有类似的条文,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这些规定是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
的需要
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和组成人员,是人民政权的基础,他们参政议政水平的高低,能否认真积极地履行职责,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代表述职和对代表开展评议,填补了监督代表的真空,也能促使代表进一步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自觉履行职责,从而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今年八月,我市在虞山镇进行试点,对该镇第三十五选区选举产生的一位镇人大代表开展了述职评议,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由此看来,对代表的述职和评议是深化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

人大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选民汇报工作,接受选民的监督评议,是把选举代表和监督代表的权力有机统一,能够使选民认识到自己选出的代表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代表参政议政,就是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得到日益增强,这就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代表工作的实效,密切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

代表向选民述职、把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情况选民
面前和盘托出,使选民进一步了解代表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知晓代表工作的成绩与不足。

这样,选民就有了监督的权力,广大群众从代表的述职评议中,体会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

在评议中,选民满意的代表就会得到拥护和支持,意见和建议同样会鞭策和激励代表继续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而克服那种对代表“选谁都一样”和“一选了之”的观念。

三、有利于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履职意识、学习意识、自律意识和民本意识。

实践证明,代表述职评议的过程,也是代表接受法律教育,代表职责教育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增强代表使命意识的过程。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功能日益强化,代表肩负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如果没有勤奋的工作,认真地履行职责,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就难以满足选民对代表的要求,辜负选民的希望和重托。

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代表也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意识,当好人民意志的表达者,人民权力的行使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要在平时严格要求自己,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公道正派,光明磊落,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才能受到选民的拥护和爱戴。

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形式。

同时,它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个全新的课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前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选民和代表对代表述职工作的认识。

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强宣传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提上议事日程,使广大选民和代表对代表述职加深理性认识,增强参与对代表述职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尽快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代表述职评议的操作规程和组织步骤,使代表述职评议有据可循、有章可依。

二要积极开展代表活动,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开展得好,关键要让代表“有职可述”,使选民“有事可评”。

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使代表活动级级有人管,层层专人抓。

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或者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参加视察或执法检查,从而使代表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使代表个个成为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是要在工作中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述职和评议的关系,既要组织述职对象作好述职报告,又要组织好选民的评议;二是处理好述、评成绩与述、评不足的关系,既要述职者述好、述绩,更要述不足、述问题,既要求评议者对述职对象评好、评绩,更要求评不足、评问题;三是处理好述职评议与落实整改的关系,衡量一次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取得的成效,关键要看述职评议后的落实整改情况,要把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反馈作为十分重要的环节,抓住不放,一抓到底,防止述职评议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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