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是规范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三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必须紧密结合党的建设实际,不断改进创新。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切实增强庄重感、仪式感、神圣感,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章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发展党员、表彰和处分处置党员,进行党内

选举,听取并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一般应由支部委员会准备,支部委员会要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要求等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第六条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如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根据支部党员大会内容需要,可适当吸收一些非党群众参加。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七条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如果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会议实行党员到会签名制度,开会前通报到会情况。会议要按预定议程进行,每个党员要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八条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提出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任务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

具体措施,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处理支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经过与委员沟通,确定会议议题。根据选定的议题,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支部书记要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要求等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讨论。需要进行表决的,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如有较大意见分歧,除必须急需决定的问题,不要匆忙表决,可暂时休会,进一步酝酿,下次开会继续讨论。如不能统一认识,可向上级党组织或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按上级党组织或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四章党小组会

第十二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交流,听取党员思想工作汇报,讨论党务工作事项,研究执行支部决定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党小组长应与支部书记或有关支委商定好党小组会的内容,并将时间、地点、议题等事先通知小组全体党员。

第十四条党小组长应认真掌握中心议题,引导并组织党员围绕中心议题进行深入讨论。讨论中如发生意见分歧,党小组长应组织大家反复讨论,力求做到思想上的统一。在

党小组会结束前,党小组长要根据大家的讨论情况,归纳小结,形成统一意见。

第五章党课

第十五条党课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一般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第十六条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课由组织委员负责制定计划,支部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准备授课内容。

第十七条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以专业技术培训代替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到基层党组织讲党课。

第十八条党课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组织党员进行讨论,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委、各开发区党工委、市直各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党(工)委每年要制定“三会一课”指导性意见,督促所辖党支部制定“三会一课”计划,并建立管理台帐、抓好督查落实。

第二十条各党支部具体负责“三会一课”落实,党支部书记要抓好组织实施。组织委员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课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做好党小组会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三会一课”情况报告单和出席情况表。“三会一课”有关资料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每年年终装卷归档,由组织委员负责做好保管和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请假和签到制度。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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