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房产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履行法定职责起诉状

履行法定职责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本人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自愿履行法定职责,特向贵院提起起诉。
一、案情概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作为一名公民,有权利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案情经过的详实陈述,我发现某某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于是决定自愿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案情陈述被告某某企业,注册地位于XXXX,是一家从事XXXX业务的公司。
近期,我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下述问题:1. 违反劳动法规定:被告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违法环境保护:根据多方调查发现,被告的生产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危害周边居民及生态环境的健康。
3. 欺骗消费者: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对案情的详细梳理和整理,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三、请求与理由1. 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请求法院制裁被告违法环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明确规定了对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追责制度。
鉴于被告违规排放的严重程度,请求法院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以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3. 请求法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鉴于被告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四、证据1. 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等,证明被告未依法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责。
傅博与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傅博与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3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艳丽徐冉黄传宝【审理法官】吴艳丽徐冉黄传宝【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傅博;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当事人】傅博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傅博【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傅博【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徐州市云龙区房地产管理处更名为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结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来看,其系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筹备民富园业主委员会正式选举的职责。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职责,实际是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而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已于2009年对民富园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
上诉人知晓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且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
在被上诉人已经对民富园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情况下,上诉人再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筹备业主委员会正式选举的职责,明显没有事实根据。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9:51:0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2月18日,徐庆义等人组织召开了民富园“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李林繁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林繁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林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林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林繁【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林繁【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滥用诉权行为不仅是对有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占用和浪费,也是对行政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良冲击。
为保障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顺利实现,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要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就上诉人李林繁本次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以及为何裁定驳回其起诉等方面,(2017)苏02行终264号行政裁定书以及本案原审裁定根据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了充分地说理和论证。
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
上诉人李林繁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林繁的起诉正确。
综上,上诉人李林繁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郑国栋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国栋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国栋;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郑国栋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郑国栋【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瑜【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国栋【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郑国栋向东城住建委提起财产权保护请求,请求东城住建委对中通公司和宝华公司就郑国栋与中通公司之间《回迁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转移、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促,实质系认为中通公司就所签《回迁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违约,要求解决中通公司的违约责任。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第一篇: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一、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将原《行政诉讼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按文义解释习惯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这里的“等”应作等外解释,即除了所列举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包括除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社会性权益和经济性权益。
例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及休息权、继承权、物质帮助权、政府信息知情权、商号及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当这些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予以保护。
二、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符合4个条件。
1.申请的事项必须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管辖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
如果申请之事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则不需要履行法定职责。
相反,如果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事项勉强为之,则构成行政越权。
2.申请保护的必须是其合法权益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对当事人权益予以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准。
当事人只能就其合法权益申请保护,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3.申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经或者正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且侵害客观存在行政机关限于人力、物力,必须将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放在首位,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所有申请都有求必应,而应根据申请人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程度及所处情形决定是否给予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例如,递交书面申请,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等。
法律、法规对提出申请的期限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模式及具体表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模式有3种,即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和不当履行。
吴辉良、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辉良、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8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旭东黄寒许勤【审理法官】蒋旭东黄寒许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辉良;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吴辉良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辉良【当事人-公司】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姜泉、韩雷永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翁静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泉、韩雷永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翁静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泉、韩雷永汪钢翁静【代理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辉良【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吴辉良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限期对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起诉状中所主张的“其在柯城区××乡××村(现为跃进新村)合法拥有”的房屋,登记于原告父亲吴古倪名下。
针对该房屋,吴古倪作为该户户主已于2018年9月23日与姜家山乡人民政府签订《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13)并已实际履行。
该协议约定,甲方核定乙方安置人口为原告父亲、原告母亲2人。
协议签订后,吴古倪户移交上述房屋权属证书、腾空房屋并移交拆除,选取了安置房及车位。
原告吴辉良对未将其计算为安置人口,将其根据分家协议份额安置给其父亲吴古倪存有异议,提出案涉补偿安置申请,并以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法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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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房产法定职责申请书》的
回复
XX:
你们好!
《关于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房产法定职责申请书》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收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现实紧迫危险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保护,行政机关发现上述情形即使未经申请也会立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以及你们反映的情况,你们的房产等并未遭受或面临强拆危险,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未受到非法损害或威胁,未出现需要保护的情形。
XX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居民之间是民事法律行为,并非行政法律行为。
如你们因拆迁与建设单位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此,也提请你们注意,当面临人身或财产安全等非法侵害时,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告知。
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