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与防范建议

2012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478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4,2012(CumulativetyNO.478)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期借着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机遇,设立了若干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对外资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这一举措让中国从1979年到2009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达11416亿美元。
引进的外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外资的流入与巨大的贸易顺差,也使得中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到2006 年末,中国外汇储备超过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但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量吸引外资的同时,却有相当规模的资本逃过货币当局的监管流向国外,这从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净误差与遗漏项”可以看出。
从1987至2001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净误差与遗漏金额从-14亿美元逐步扩大,最高为1997年的-223亿美元。
其中,1995年的净误差与遗漏金额占当年货物贸易总金额的7.48%,远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的5%警戒线。
因此,对我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进行分析,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资本外逃的问题,如东南亚国家、巴西等。
这些国家的资本项目是开放的,资本可以随意流入流出。
因此这些国家的资本外逃主要合法地通过资本市场进行。
中国的资本项目到目前为止仍是严格管制的,企图外逃的资本只能通过一些非法渠道流到境外。
这些外逃的途径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设置大致可划分为经常项目项下、资本项目项下,以及其他一些地下渠道。
(一)经常项下的资本外逃经常项目项是国内外商品和服务进行流通的渠道,我国在1996年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从近十多年来我国外汇收支状况看,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占我国外汇收支总量超过80%,其中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占比超过70%。
因此,在资本项目受到严格管制的中国,通过经常项目进行资本外逃就成为了外逃者的首选途径。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投资主体管理为确保跨境直接投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投资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这些资质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投资主体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去向、预期投资收益等,并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投资资金来源对于跨境直接投资来说,资金来源是一个关键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对资金来源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要求投资者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这可能包括证明投资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资金、提供银行证明等文件。
此外,投资者还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三、投资资金使用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投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的管理也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以确保其投资收益能够合法、合规地处理和利用。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如何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等问题,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
五、投资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跨境直接投资涉及到不同货币的兑换和汇率风险,因此,对外汇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评估汇率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如使用外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其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六、投资审批和备案程序跨境直接投资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其投资行为能够得到合法批准或备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等文件,并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才能进行投资。
七、投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退出机制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之一。
资金出境的合规方式

资金出境的合规方式详解(最新)1. 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调整动态:近期在岸和离岸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
网上传出基于外汇收支压力,外汇局(“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召开会议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监管风险升级。
调整前后资金出境主要流程对比如下(以下监管新政后的操作和风险尚无正式出台的文件印证):2. 被视为异常情况和需密切关注的境外投资行为:(一)被密切关注的几类境外投资业务包括: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表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几下等类型的投资:1.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2.大额非主业投资;3.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4.快设快出;5.母小子大。
(二)视为异常情况的四类境外投资业务:2016年12月8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大致分为四类:1.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快设快出”);2.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母小子大”);3.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4.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3. 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公开态度:2016年11月28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即坚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坚持实施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把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和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结合起来,按有关规定对一些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实,促进对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

关于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央企走出去是指中国中央企业(央企)在国内市场逐步饱和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政策以及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的一种战略举措。
央企走出去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央企通过海外投资、合作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拓展市场份额,并推动中国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政策导向:政策文件明确国家鼓励央企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鼓励央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 投资策略:政策文件规定央企走出去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经营,注重风险防控。
鼓励央企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如并购、股权投资、独资建设等,以加强产业链布局与生态系统构建。
3. 市场准入:政策文件指出央企走出去要尊重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市场准入条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同时,鼓励央企加强与当地企业、产业界的合作,遵循商业规则,实现共同发展。
4. 国际合作:政策文件鼓励央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内外企业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
支持央企与海外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技术引进等,推动科技创新与共享。
5. 风险管理:政策文件要求央企走出去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央企应注重政治、经济、法律、商业等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保障企业在海外经营的安全和稳定。
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的出台,旨在推动央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央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将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管理和创新能力,推动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同时,央企走出去还将有助于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增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共赢。
个人资产转移境外的规定

个人资产转移境外的规定转移个人资产境外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价值转移到境外。
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日益紧密的今天,个人资产的转移境外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常见的行为。
然而,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规定和限制,个人在进行境外资产转移时,必须遵守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个人资产转移境外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中国,个人资产转移境外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居民个人可以合法地将一定额度的个人资产转移到境外。
根据个人不同的用途,个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外汇管理方式。
例如,如果个人需要将资产用于个人商业旅行或者个人因私旅游,可以使用购汇方式进行资金转移;如果个人需要支付境外教育费用或者资产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可以使用汇款方式进行资金转移。
然而,无论是购汇还是汇款,都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如个人每年购汇限额,个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等。
2. 财政部的规定除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个人资产转移境外还需要考虑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对于个人资产转移境外征税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移境外的资产可能会被视为个人所得,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进行资产转移境外时,必须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3. 跨境资金流动管制个人资产转移境外还需要考虑各国的跨境资金流动管制。
不同国家对于资本流动有不同的限制和管理机制。
例如,有些国家限制个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银行账户,或者对个人持有的外币数额进行限制。
因此,个人在进行资产转移境外时,需了解目标国家的相关规定和限制,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 反洗钱和反腐败的规定个人资产转移境外还需要遵守反洗钱和反腐败的规定。
很多国家都对于资产转移进行了反洗钱和反腐败的监管。
这些规定意在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资金转移来洗钱或者逃税。
因此,个人在进行资产转移境外时,必须合法合规,避免成为洗钱或者逃税等行为的参与者。
中国海外投资(一级+二级市场)资金出境的政策

国内资金流动到国外需要经过一个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上,首先我们要引入几个概念:QDII(Qualified合格的Domestic境内Institutional机构Investors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简单来说,QDII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1) 实施主体较局限: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其监管内的金融机构开展QDII业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业内称为“QDII牌照”,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
QDII产品本身,则类似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目标有限:按照相关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向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成立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
(3)业务受主管机关监管:每一个QDII产品,根据其具体情况,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
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QDII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其不足在于目前仅仅是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
QDII制度在业内常被称为“通道业务”,也就是境内资金通往境外证券二级市场的通道,如果拟考虑以后投资境外证券二级市场,也可以考虑与持有QDII牌照的中介机构合作。
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

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 !(2016-06-02 10:21:35)转载▼标签:杂谈“伴随中国逐渐成为资金净输出国,中国经济已经迎来跨境投资新纪元,预计2016年中国的海外投资将比2015年增长一倍多。
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资金出海成为跨境投资顺利开展的第一步,为了让大家从外汇监管角度理解目前人民币资金如何可以合法地出境,业内知名的汉坤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准备了七期专题详细分析了目前可能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付汇的方式。
”本文承接昨日“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详解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另类资产管理模式和内保外贷三方面分问题——五、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1、个人境外投资我国目前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并未明文禁止,但也没有出台实践可行的实施制度,即目前境内个人无法合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相关审批或备案。
目前涉及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此外,2014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及要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的发文中也对于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持开放姿态,但这些相关文件均未提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审批或办理手续,也未公布任何操作细则,使得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不具有真实可操作性。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
资金使用与外汇管理规定

资金使用与外汇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资金使用和外汇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资金使用涉及到企业、机构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资金流动和使用,而外汇管理则涉及到国家对外汇资金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国际支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资金使用和外汇管理规定。
二、资金使用规定2.1 资金流动监管•收入管理:对于资金的收入,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验、登记和报告。
各种收入来源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入账。
•支出管理:资金的支出应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各类支出需要经过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调拨管理:对于资金的调拨,应按照合理、透明和公正的原则进行。
各类调拨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调拨的目的应明确,调拨的过程应透明,调拨的结果应公正。
•使用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对于各类支出,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2 资金安全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权限、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加强对资金流动环节的监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财务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资金流向不明或存在风险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加强对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督和审查,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外部监管:依托监管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资金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国际支付安全。
3.1 外汇监管•外汇储备管理:国家需要建立和管理外汇储备,用于支付国际收支和维护国际经济制度的稳定。
应建立健全外汇储备管理制度,明确外汇储备的管理对象、使用权限和流动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外汇储备的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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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
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据悉,今年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累计减少14.29亿美元;2016年全年外储则减少3,198.45亿美元,降幅达9.6%,为连续两年下降,但较2015年5,126.56亿美元的减少额收窄。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
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
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
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
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
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一、“个人额度”二、朋友间互转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五、保险融资六、现金对倒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八、境外放款九、内保外贷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十三、离岸基金模式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十五、衍生品模式一、“个人额度”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
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
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
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
*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
二、朋友间互转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
*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
*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
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
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
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
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
*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
五、保险融资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
*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
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
六、现金对倒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
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
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
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
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
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
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九、内保外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
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 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
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
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
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
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
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
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
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