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专利无效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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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完整流程与应对方法!

专利无效宣告完整流程与应对方法!

专利无效宣告完整流程与应对方法!专利无效宣告是指有关人员申请法院或专利局宣告某项专利权的无效。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权是无效的时候,可以通过对专利无效宣告来寻求法律支持。

以下是专利无效宣告的完整流程及应对方法。

一、无效宣告的基本概念和背景无效宣告是指针对某项现有专利提出异议,申请专利局或法院宣告该项专利权是无效的一种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使得无效的专利权可以及时撤销。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涉及专利权的正当性和价值评估,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就意味着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资格在中国,专利无效宣告可以由公众、专利申请人、其他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等向专利审查机关或法院提出。

申请人必须具备对无效宣告进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申请。

通常,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申请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利益;2.专利权正在或曾经对其造成或可能对其造成损害;3.那些声称某一专利权无效的人,应当为证明实际需要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并提供证据。

三、专利无效宣告的适用法律在中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还需要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在专利无效宣告的实施过程中,还可以引入法院的司法权益。

四、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1.提出请求: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或法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需要包括对专利权的宣告请求、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2.材料审查:专利局或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无效宣告的要求。

如果审查通过,则会进入后续的审理程序。

3.证据交换:双方需要交换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提出质证和反驳。

4.审理:专利局或法院将组织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听证、质证、辩论和裁决等程序。

双方可以出庭辩论和申辩。

5.裁决:专利局或法院在审理完毕后,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是不侵权抗辩,另一个方面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

另一方面,主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失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举措。

二、专利无效诉讼证据准备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对于专利无效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

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

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

三、专利无效诉讼的操作流程1、无效程序的启动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专利权的享有与保护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威胁。

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机制成为了保护专利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侵权救济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过程。

侵权救济的主要措施包括权利救济和经济救济。

权利救济主要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院的判决,确认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权利救济的案件多由专利权人根据侵权事实和证据,向有专利侵权之嫌的被告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需何种救济措施。

经济救济主要是指侵权方按照市场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专利侵权救济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以赔偿金的形式对专利权人进行经济救济。

对于经济救济,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异议,要求专利局或法院宣告其无效的一种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排除无效专利的干扰,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专利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包括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本身,也可以由第三方提起。

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先公开、缺乏创新性、商业化、违反禁止公开使用规则、缺乏描述明确等。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途径一般有两种,即专利复审与专利诉讼。

专利复审是指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专利局,由专利局进行审查与裁决。

专利诉讼是指将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与判决。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将决定专利的有效性。

如果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将失去其法律保护,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将随之终结。

无效宣告程序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及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浅谈专利权无效与现有技术抗辩

浅谈专利权无效与现有技术抗辩

浅谈专利权无效与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的无效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46条对决定程序及相对人的复议权作了如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照《专利法》第4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确实不具备专利条件的,可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那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该请求属实,即可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条所述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提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条件很容易满足,专利技术与自身无直接关系,但出于维护行业、技术领域健康发展,提请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是比较少的。

在现实诉讼中,提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要么是专利权人的被控侵权人,要么是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

究竟是否提请,关键要看提请宣告专利无效是否能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一种情况是企业战略发展需要技术研发空间,而已有专利技术被别人掌握并不能绕开,这种情况下,出于发展需要,如果有足够证据支持就可以提请宣告专利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是被诉专利侵权情况下,或者是为了拖延审理时间,或者是有证据显示对方专利稳定性存在问题,也可提请宣告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流程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流程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流程。

比如说,你有个超厉害的发明,还申请了专利。

可突然有人跳出来说这
专利不行啊,无效!这时候你咋办?就得走这个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流程啦!
先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就像战士上战场得带好武器一样,这可不能马虎!然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这就好比是你发出挑战书。

接下来,那可就是一场“硬仗”了呀!对方也会回应,两边就开始你来我往地辩论。

想象一下,这就像一场精彩的辩论赛!你得拿出最有力的证据和理由,
把对方说得哑口无言。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就像是裁判,公正地判断谁更有理。

这里面的细节可多了去了。

比如,你的证据够不够充分?你的理由够不
够强硬?要是有一点疏忽,哎呀,那可就麻烦了呀!在法庭上,你得保持冷静和镇定,不能慌乱,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啊!
整个流程可能会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但你可不能轻易放弃啊!难道你
就甘心让别人轻易夺走你的成果吗?当然不能啊!
最后我想说,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流程虽然有些复杂,但只要咱认真准备,积极应对,就一定能捍卫自己的权益!加油吧,朋友们!别被困难吓倒,勇敢地去争取属于自己的胜利!。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作者:刘飞陈金玲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 我国专利权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专利权无效程序存在矛盾和冲突,其解决途径是将知识产权局定位为行政管理职能,将裁决权划归法院,实行司法行政分离,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权的无效、撤销等程序可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司审理之责。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是解决专利权归属的终裁程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是通过行政授权程序授予的,确认专利权无效只能通过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当事人对专利权宣告无效、撤销或维持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而不能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这样,一个专利无效诉讼,即便法院已经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决定、让其重新做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只能在要么维持专利权有效,要么宣告专利权无效两者中作出新决定。

而对这一新决定,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样就会形成“循环诉讼”的局面,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这种体制已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符合民事诉讼效益原则。

一、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的审理结果,审级过多,效率低下。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提起之后,对方当事人一般会启动知识产权确权程序,此时,民事纠纷的审理需要中止,等待行政确权的结果。

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专利无效的请求之后,又存在司法最终确权的问题。

由此往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需要历经行政和司法程序,跨越三到四个审级,,程序繁冗,纠纷解决遥遥无期。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诉与申诉发回重审的多次适用,更加剧了诉讼拖延。

张小泉案、解百纳等案大多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诉讼被侵权方利用,质变成侵权人拖延诉讼、继续施害专利权人的恶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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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专利无效应该怎么处理
很多专利权利人在申请成功之后,后续监测就不甚上心了。

直到有人忽然出来请求宣告自己专利无效,才惊觉没有恰当的应对方案,甚至导致自己被成功宣告专利无效。

而往往去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人,都是既不认识也没有交集更谈不上“结仇”的陌生人。

那么专利无效到底是指什么?专利无效需要经过人申请才可能做出宣告,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呢?又是什么人在对他人的专利请求无效宣告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专利无效是指什么
所谓专利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前提是认为专利不符合相关规定。

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三、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请求宣告他人专利无效的理由一般来说包括:
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四、无效他人专利究竟所为目的为何?
通常情况下会去无效他人专利的,总结起来大概是以下几种原因:
1、为公益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挑战已有专利;
2、通过挑战专利,对于同领域中的竞争者,针对性地提起报复性专利挑战,从而打响个人或者企业的名声;
3、在专利权人的关键时期,通过挑战其专利攫取利益;
4、为之后的产品开发或商业计划,铲除专利障碍;
5、对于潜在侵权者,试探其专利强度;
6、其它情况:如在进行专利许可时,被许可方可能会暗中向许可方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如果在不暴露自身身份的情况下,将其许可专利无效,就可能在许可谈判中获得一定的有利地位。

即便无效不成功,双方依旧可以在牌桌上继续洽谈许可事宜,“进可攻,退可守”。

又或者,当竞争对手想要进入己方市场时,己方可以针对对手在该市场范围内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其进入市场设置障碍。

更有甚者,是在被人提出侵权诉讼之际,去对诉讼人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请求,好利用这种方式为自己的侵权嫌疑“脱罪”。

五、被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该如何救济?
被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

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换句话说,当你作为专利权人收到中国专利局转来的他人对你的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文件副本的时候,你应认真仔细阅读和分析他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有
针对性地准备和撰写答辩意见陈述书。

当然啦,也可以请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来一起分析研究,讨论对策和撰写答辩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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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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