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践及思考

Hydraulic Technology382《华东科技》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践及思考刘 慧(泰安市河湖管理保护服务中心,山东 泰安 271000)摘要:泰安市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许可的有效衔接,确保监管及时跟进,对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资料核实归档,分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日益重要,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持河道岸线和河势稳定,发挥河道综合效益。
1 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落实 泰安市境内由省、市、县三级管理的河道有2条,分别是大汶河、泗河,市、县两级管理的河道有10条,分别是柴汶河、瀛汶河、泮汶河、漕浊河、汇河、石汶河、洸府河、牧汶河、淘河、芝田河,其余45条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由县级管理,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级及以下管理。
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能于2018年起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泰安市水利局不再承担该职能。
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主体是泰安市水利局。
目前,泰安市河湖管理保护服务中心受泰安市水利局委托行使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职能。
按照泰安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办理按照建设方案审查意见要求,由具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施工过程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管理部门落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
2 监管工作依据 泰安市严格按照《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于2018年出台《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泰安市河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后续监管、规范防治与补救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促进泰安市涉河建设项目形成规范化、流程化管理。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各项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大清河河道、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及河口地区)。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其所属沿黄市(地)、县(市、区)的黄河河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沿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和参加防讯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七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河道整治工程和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含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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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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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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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1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7.20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16〕2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16年7月20日附件: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许可我省境内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