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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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号文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184号文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法规号:水保[2007]184号发布日期:2007-05-21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 1 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 于 10 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
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
第六条 其它变化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
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 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 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保〔2016〕 65 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 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
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规范审批程序,保护水土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水利厅制定了《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公布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为原则,遵循“节约、适度、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强化水土保持工作在项目审批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与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处罚惩戒等制度,确保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审批职责
(一)省水利厅负责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二)省水利局、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水利工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三)省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中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于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与省水利厅协调处理。

三、审批程序。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更好地发挥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定位作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任务要求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提高编报和审批质量与效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评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之一,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项目代码,在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开工之前,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除省政府下放有关市、功能区实施的外,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省水利厅负责:(一)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二)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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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规范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
(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二)开发区内按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关于开发区内的单体建设项目,由各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主管部门确定简化审批程序的具体标准。

二、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办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为: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含承诺内容,格式范本请见附件1);
(二)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编写,后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格式范本请见附件2)。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三、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条件如下:
(一)申请材料齐全;
(二)申请单位作出承诺;
(三)符合条件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请参考附件3。

不予许可决定书依法自行确定。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做好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管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保依法审批、监管到位。

水利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格式
2.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专家
意见(参考格式)
3.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格式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7月日
附件1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格式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规定,我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完成了(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了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专家(姓名)(单位:****)签署的同意意见。

现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存在伪造、虚报、瞒报等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二、我单位将按照准予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和责任,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三、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若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工程建设
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将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进行报备。

请依法给予审批。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申请(承诺)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月日
附件2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见
(参考格式)
附件3
(审批机关)关于(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格式文件)
(生产建设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关于的申请。

经审查,(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决定准予许可。

请你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含承诺内容)
2.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含专家意见)
(审批机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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