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鲁水规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3号各市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职称名称:(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水利工程领域的规划、规程、方案、报告、标准等均可作为代表作。

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鲁自然资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林业和海洋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四章附则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为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为高级工程师,中级为工程师,初级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自然资源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人应当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方式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其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第四条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高层次人才等评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每年度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惩戒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运管字〔2020〕3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运管字〔2020〕3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9月3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拦河闸(橡胶坝)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大中型河道的堤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权限及标准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主要评价内容为工程设施、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第四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

省级直管、市级直管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县级直管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鲁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遵循规律。

适应新时代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三)坚持科学评价。

破除身份、学历、论文、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

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四)坚持以用为本。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山东水利职称标准

山东水利职称标准

山东水利职称评审标准如下:
一、初级职称
1.本科毕业或职业学校教师5年及以上。

2.掌握从事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科学方法,能够熟练运用水利行业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

3.承担与本专业有关的普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并能与有关人员协调配合,在项目管理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中级职称
1.具有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或同等学力。

2.掌握本专业的较为系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科学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工作能力。

3.承担本专业的装备、技术和工艺等方面的规划、设计、研制、计算、评价和技术服务工作,并能与有关人员协调配合,
在方案设计和项目管理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高级职称
1.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专业学位。

2.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科学方法方面,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和创新能力。

3.承担本专业的重大工程技术装备和设备、制度、新产品、新技术等方面的设计、研制和改进、技术服务工作,检查、监测和技术评价工作;能独立编制本专业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并能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独立处理和解决大量技术问题。

以上是山东水利职称评审标准的一般要求。

山东省水利厅或水利局具体的职称评定标准可能会略有不同,请以评审标准及时公告为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9【摘要】SDPR-2021-0140011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23-30)【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182.3【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3号)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三章打捆集中监理第四章监理合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本指南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的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职称名称: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主持或参加1项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2. 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主要参加1项市级或主持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3项县级的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

3. 主持1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3项小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通过开工备案或竣工验收达到合格。

4. 主持1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主持1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

5. 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表扬;或在省级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在市级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6. 县级科学技术奖、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市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市级工程技术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7. 主要参加起草团体标准1项以上,且正式公布实施。

8.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1项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等1项以上。

9. 在CN或ISSN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至少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须由1名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专家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应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
(一)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者。

(三)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

(四)担任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

(一)被市委、市政府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须
提供证明材料)。

(二)获市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者。

(三)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

(四)担任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师职称以下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十八条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同时提供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工作能力及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1项计算。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三)申报某职称时,业绩成果条件达到高于该职称条件的,视为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中,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学术期刊(核心期刊除外)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及电子刊物。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