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政法〔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4〕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部党组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1.加快推进水法防洪法修改。
举全系统之力,汇各方之智,压茬推进立法调研、专题研究、条文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提高修改质量。
加强立法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24年底前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草案稿。
2.着力推动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
全力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快颁布出台,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实施。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涉水条文研究起草工作。
推动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
组织完善黄河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3.持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水利工程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审查修改和审议出台工作。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鲁水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4〕2号各市水利(水务)局: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监督与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22〕138号),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4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四章附则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22〕13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管理的水利风景区除外)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申报与认定、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四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
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政监[2014]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苏水政监〔2014〕19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强化水利综合执法,提高水利执法效能,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4日
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层次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推进严格执法,加大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由省水利厅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的行政手段。
第三条省水利厅是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主体,省水政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上级批转、媒体报道、执法巡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者案件线索,经省水政监察总队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商机关处室(。
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剖析

备源2016年第2期案例剖析•71•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剖析张建厚(山东省青岛市水利局,青岛266071)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在河道 内溺水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要 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期望本 文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预防、应对水工程 溺水事故能有所裨益。
1基本案情2013年7月24日中午,李某(17岁)与朋友等4人 到村旁河道内游泳,不幸滑入河底大坑溺水身亡。
2013年10月,李某父母向法院起诉,以河道因施工 存在大坑,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尽到合理的警示和保护义 务,导致李某溺水身亡为由,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赔偿责任。
2014年8月2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遂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2015年4月20日,中院做出本文开头的终审判决。
2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河道溺亡民事纠纷案例,极具典 型导向和示范意义。
现试从以下若干角度略作论述。
2.1水工程非公共场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无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终审判决,充分诠释了新的水工程管理理念:水库、河道等水工程不是公共场所,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水管单位没有水工程范围内的警示和保护义务,不承 担保障公民在水工程范围内游泳、玩水等活动安全的职责。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未尽到警示和保护义务而导致 李某溺水身亡,主张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或者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被告 承担赔偿。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既非 通常意义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又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故被告并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原告依据该法 律规定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而要求被告承收稿日期=2015-07-17作者简介:张建厚(1970 —),男,硕士研究生,助理调研 员,主要从事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许可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水利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省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鲁水规字[2020]5号
![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鲁水规字[202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249d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73.png)
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我省水利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水许字〔2019〕72号),结合我厅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省水利厅在开展相关水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省水利厅抽查事项清单的行政检查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开展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涉及防汛抗旱安全、农村饮水安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大调水工程运行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或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检查有明确规定的;(二)因上级部署、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检查。
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五篇

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五篇根据《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20XX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进行了自查自评,现报告如下:00001.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一)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情况。
为深入推进水利系统法治建设,始终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罗安生亲自担任普法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抓局系统法治建设工作,经常召开局党委常委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部署,严格按照《XX市20XX 年法制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湖政办发〔20XX〕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XX市水利局水利法制建设工作要点》,明确了全年水利系统法制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处室,细化了工作标准,有序推进法制工作。
同时在每季度末,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全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在召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上有专题讨论本系统水政执法等水利法制制度建设等议题或部署谋划下阶段水利系统法制建设任务。
至目前,已根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完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自查报告,近期将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00002.(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和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今年,我局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和学习,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更新充电,提高自身执法能力。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活动,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为提高全市水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利用机关学习日、支部学习会等形式,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开展各类法制学习教育,有效的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了执法人员工作水平。
本年度在编人员平均持有证件率达85.7%,考试通过率100%。
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考试通过率100%,公务员网络学习根本都完成,合格率100%。
00003.(三)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东营市水务局、李真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营市水务局、李真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营市水务局;李真真;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东营市水务局李真真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真真【当事人-公司】东营市水务局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张军厂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阮高峰四川法之缘(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张军厂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阮高峰四川法之缘(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学宗张军厂阮高峰【代理律所】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之缘(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营市水务局【被告】李真真;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涉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9月17日,在此之前,山东省水利厅于2019年8月28日组织召开的向胶东地区应急调水工作协调会上,业已明确要求水发公司对黄水东调工程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加快安全护栏等防护工程实施进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9月17日,在此之前,山东省水利厅于2019年8月28日组织召开的向胶东地区应急调水工作协调会上,业已明确要求水发公司对黄水东调工程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加快安全护栏等防护工程实施进度。
同时,李真真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水发公司在涉案事故发生前,已经注意到涉案曹店干渠管护道路因路面狭窄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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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部分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水利厅实施的挂牌督办。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水利厅对全省发生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省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承办单位。
第五条下列水事违法案件可作为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
(三)各地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查处难度大的案件;
(四)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五)省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省水利厅督办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六条省水政监察总队从群众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报分管厅长批准列为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厅长批准。
第七条对挂牌督办案件以省水利厅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对特急督办案件,经请示分管厅长同意后,可先由省水政监察总队电话通知督办,督办通知书在5日内补发。
第八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名称、承办单位、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九条对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
收到省水利厅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
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省水利厅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
第十条省水利厅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省水政监察总队对督办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督办通知书发出5日后,经办人员要向承办单位查询一次,落实
办理人员和有关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对部分重大案件,省水政监察总队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挂牌督办机关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提前10日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已经进入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办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每月填报一次《挂牌督办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报告表》,向省水利厅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案件结案后10日内形成结案报告,并附案卷材料复印件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
第十四条省水利厅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申请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和核查,省水利厅认为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