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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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范文(二篇)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范文(二篇)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范文一、报送目的和范围1. 报送目的本报告旨在向相关部门提供电力企业的相关信息,以便于监管和评估企业的运营情况,推动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

2. 报送范围本报告包括了电力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人员组织结构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报送内容1. 电力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电力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正式名称;(2) 成立时间:电力企业成立的具体日期;(3) 企业类型:电力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集体、私有等;(4) 经营范围:电力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5) 注册资本:电力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

2. 经营情况(1) 发电情况:电力企业的发电总容量、发电设备类型以及年发电量等;(2) 输电情况:电力企业的输电线路总长度、输电设备状况以及年输电量等;(3) 配电情况:电力企业的配电设备状况、配电线路总长度以及年配电量等;(4) 供电范围:电力企业的供电范围,包括城市供电、农村供电等;(5) 营业收入:电力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6) 利润状况:电力企业的年度净利润状况;3. 人员组织结构(1) 高层管理人员:电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务;(2) 员工构成:电力企业员工的总人数、职工分布情况及工种结构等;(3) 培训情况:电力企业员工的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4) 职工满意度:电力企业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调查结果。

4. 环境保护(1) 污染排放情况:电力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SO2、NOx 等排放量;(2) 清洁能源利用情况:电力企业清洁能源发电比例及规模;(3) 环境保护措施:电力企业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排放治理、废水处理等。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1. 报送方式电力企业应将报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至相关部门指定的邮箱或系统。

2. 报送时间电力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报告完成并报送。

四、报告要求和格式1. 报告要求(1) 正确完整: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填报;(2) 明确清晰:报告语言应简洁明了,重点突出,不得使用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的措辞;(3) 结构合理:报告内容应按照以上要求分条展开,结构清晰有序。

2024年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2024年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2024年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____年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一、引言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电力企业作为电力生产和供应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监管电力企业的运行情况,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____年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制定了电力企业应提交的相关信息,并规定了时间、格式和提交方式等要求,旨在加强电力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报送对象和范围1. 报送对象:所有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包括发电企业、输变电企业和配电企业)均需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2. 报送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用电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三、报送内容和要求1. 企业基本情况a)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b) 企业组织结构图和人员编制情况;c) 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2. 生产经营情况a) 年度发电量和供电量统计数据;b) 供电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c) 主要生产设备的运行台账和维护保养情况;d) 员工生产岗位的培训和资质情况。

3. 设备运行情况a) 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指标;b) 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的设备状态和运行情况;c) 设备巡检和维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4. 用电情况a) 用户总体规模和行业分布统计数据;b) 用户用电负荷和用电强度的年度统计数据;c) 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需求和用电特点。

5. 环境保护情况a) 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b) 废弃物排放和处理情况;c) 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估结果;d) 环境保护措施和改进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报送时间和周期1. 报送时间:每年报送一次,报送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前的15个工作日内。

2. 报送周期:按照年度进行报送,离年底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信息报送方式和格式1. 报送方式:采用电子报送方式,通过电子邮件、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等进行报送。

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

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

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区域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报送范围第三条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

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2。

第六条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

第三章报送原则及程序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若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提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是指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报送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报送范围包括电力生产企业、输配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大型用户等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三)企事业单位的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包括设备、用电负荷、电力消耗等;(四)企事业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五)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六)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七)其他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报送方式和时限第六条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采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向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具体报送时限由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报送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九条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对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未按时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二)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四)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送流程,确保报送工作的实施。

供电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供电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供电信息报送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供电系统运行情况,提高供电服务质量,确保供电安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送内容供电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供电运行情况、供电设备状况、供电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供电服务质量、供电业务开展情况等。

第三条报送主体供电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供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四条报送时间及方式1. 供电企业应当按月对供电信息进行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供电信息报送至当地电力监管部门。

2. 遇有重大供电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供电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报送至当地电力监管部门。

3. 供电企业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报送供电信息,并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报送信息格式供电信息报送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报表、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资料等。

具体格式由当地电力监管部门制定并发放。

第六条信息审核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信息审核制度,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责任追究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电信息,或者报送的供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当地电力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保密要求供电企业在报送供电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供电信息安全。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电力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修订 history1. 2021年8月1日颁布,版本号1.0。

2. 2023年4月1日修订,版本号1.1,修订内容:明确了供电信息报送的时间及方式,增加了信息审核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电力安全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各级电力部门和企业必须加强安全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建立完善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重要性电力行业涉及众多领域,安全问题也各不相同,比如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电力设备维修中的安全、用电人员的安全等等。

及时准确地掌握和报送安全信息,能够有效预防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场所的安全,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企业和部门的重要职责。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对象电力安全信息的报送对象包括了以下几方面:1.国家能源管理局和地方能源监管机构:作为电力行业的管理部门,需要及时获取行业内的安全事件信息,为监管和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2.电力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作为电力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需要了解本级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报告,下达指示和工作部署,帮助企业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电力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岗位: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需要了解各个层级的电力设备和人员的运行状态、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进展情况等。

4.相关社会机构和个人:电力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及时将安全事件向社会透明,避免因信息滞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的建立为了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以下几方面工作应得到重视:1.制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标准化的报送流程和模板,统一报送标准和报送内容,并明确安全事件报告的范围、报送要求和报送流程。

2.建立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电力企业内部的报送机制,明确报告对象、报告方式和报告期限,要求电力企业成立安全信息统计和报送团队,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安全报告。

3.加强电力安全信息协调与沟通: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传递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的有效获取和收集。

电力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可第一时间预警和响应。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模版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模版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模版
一、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名称:
2. 企业注册地址:
3. 企业法定代表人:
4.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 企业成立时间:
6. 企业注册资本:
7. 企业经营范围:
8. 企业属地电力行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经营情况
1. 企业经营年限:
2. 企业组织架构:
3. 企业主要业务:
4. 企业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
5. 企业主要客户及合作伙伴:
6. 企业产品和服务特点:
7. 企业销售收入及利润情况:
8. 企业员工规模及员工福利情况:
三、企业发展计划
1. 企业未来发展目标:
2. 企业战略规划:
3. 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4. 企业市场拓展计划:
5. 企业人才培养计划:
6. 企业环境保护措施:
四、企业风险管理
1. 企业主要风险:
2. 企业风险管控措施:
3. 企业应急预案:
4. 企业合规性管理情况:
五、企业社会责任
1. 企业环保情况:
2. 企业慈善捐赠情况:
3. 企业员工福利和培训计划:
4. 企业参与公益活动情况:
六、企业财务状况
1. 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2. 企业利润情况:
3. 企业现金流量情况:
4. 企业纳税情况:
七、企业荣誉和奖励
1. 企业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2. 企业获得的认证和资质:
3.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声誉:
以上是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模版的内容。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电力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电力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电力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电力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电力行业的发展情况,提高电力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电力信息报送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电力信息报送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

二、电力信息报送主体和范围(一)电力信息报送主体1.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厅);3. 电力企业(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供电和电力施工企业等);4. 电力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

(二)电力信息报送范围1. 电力行业基本情况:包括电力发展规划、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力需求、电力科技、电力环保等方面的情况;2. 电力安全事故:包括电力生产、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情况;3. 电力监管工作:包括电力监管政策、措施、监管报告等情况;4. 电力行业动态:包括电力市场、电力改革、电力价格、电力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5. 电力行业统计数据:包括电力生产、供应、消费、投资等方面的统计数据;6. 其他应当报送的电力信息。

三、电力信息报送要求和流程(一)电力信息报送要求1. 真实准确: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编造、虚报、漏报、迟报或者隐瞒重要信息;2. 及时高效: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送信息,确保信息时效性;3. 文字规范: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字和计量单位,文字表述清晰、简练、条理清楚;4. 格式规范: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信息,确保信息易于理解和处理;5. 保密要求: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电力信息报送流程1. 信息收集:根据报送范围和要求,收集相关电力信息;2. 信息审核: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 信息编写:根据审核通过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信息稿件;4. 信息报送:将编写好的信息稿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途径报送相关单位;5. 信息归档: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归档,以便查询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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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报送内容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三)上网电价情况;(四)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三)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四)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三)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四)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报送程序第九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

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条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第十二条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
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报送方式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一)日报应当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二)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日前报出;(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监会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实时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即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在电力监管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第五章信息使用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
信息,发现有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整理、分析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电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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