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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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模版【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为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规范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是指本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范围内将安全生产管理中必要的信息向上级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报告与汇报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求所有相关单位和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报送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和保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六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衔接紧密,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填报表格,随时向相关部门公布并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报送的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报送内容与方式第十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信息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构: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责分工、人员配置等。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等。

(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措施:包括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五)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等。

(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对象、方式和效果等。

(七)本单位的事故与事件的处置情况:包括事故和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教训与改进等情况。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提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是指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报送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报送范围包括电力生产企业、输配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大型用户等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三)企事业单位的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包括设备、用电负荷、电力消耗等;(四)企事业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五)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六)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七)其他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报送方式和时限第六条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采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向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具体报送时限由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报送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九条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对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未按时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二)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四)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送流程,确保报送工作的实施。

云南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云南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云南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结合云南省电力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云南省内各电力企业,在建发电及电网工程业主单位、运行单位(包含各发电公司、厂站,各有关变电站以及从事发电、输电、配电业务的经营主体)和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工作的参建单位。

第三条业主单位、事发单位是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业主单位、事发单位在主动处置,努力减少损失的同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达到国家规定的事故或者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标准的,从其规定报送;发生以下不安全情况之一的,同时按照本制度报送。

(一)电力生产中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害。

(二)发生以下电气误操作:1.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2.带电挂接地线(合接地开关);3.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1页4.误分、合断路器;5.误入带电间隔。

(三)电网振荡。

(四)非计划停运,造成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失压、发电厂(站)110千伏母线全失压,或者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发电厂(站)220千伏及以上任一组母线失压。

(五)非计划停运,造成发电厂(站)一次减少出力3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2500兆瓦以上发电厂(站)一次减少出力600兆瓦以上。

(六)500千伏及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七)云南省调度控制中心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220千伏及以上断路器拒动。

(八)直流输电线路发生单级(双极)闭锁;(九)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造成云南电网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2.4%及以上,昆明市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4%及以上,其它州市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8%及以上,县级市、区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16%及以上,县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50%及以上。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安全生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流程,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以下是本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报送范围及对象1. 报送范围:本报送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部门、各项目组、外聘人员等。

2. 报送对象: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对象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三、报送内容1. 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定期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涵盖工作计划、工作进展、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

2. 安全事故及隐患报送:各部门、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事故及隐患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信息,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3. 安全培训报送:各部门应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培训的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确保员工安全培训的全面开展。

四、报送方式1. 书面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报送材料应规范、清晰、易于阅读,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电子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电子方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报送材料应以常规格式或特定格式发送,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报送周期及要求1. 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送:各部门、项目组应每月报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报告,报告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

2. 安全事故及隐患报送:各部门、项目组负责人应实时报送安全事故及隐患的情况,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馈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 安全培训报送:各部门应每季度报送安全培训的情况,报送截止日期为季度末。

六、报送审核与反馈1. 报送审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报送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及时反馈给报送人,并要求其进行修改。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日期】2005-11-09【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各有关单位:《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报送内容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三)上网电价情况;(四)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三)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四)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三)跨区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四)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部门、车间、班组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条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如下:(一)制定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计划,明确报送范围、内容、时间及报送方式。

(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三)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五)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三章报送内容第七条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伤亡情况等。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包括隐患排查范围、发现隐患的数量、治理措施及效果等。

(三)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投入的金额、使用情况、效果等。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参加人数、培训效果等。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制度制定、执行、检查及改进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考核及奖惩情况等。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报送程序第八条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如下:(一)信息收集:各部门、车间、班组及个人按照报送内容要求,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各部门、车间、班组及个人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及时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湖北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是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部门,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三条***部应当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及时、准确报送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四条***部做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部门,应明确具体报送人员,并将安生部负责人以及报送人员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和传真号码报能源局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电力安全信息包括电力生产事故报表、电力安全生产日常信息、电力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信息、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章电力生产事故报表报送和要求第六条按照《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每月12日前报送上月月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第七条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有***部负责统计,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后,向华中局报送。

第八条***部做为信息报送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并将24小时联系方式,报华中局安全监管处,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报。

第九条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应在书面报告后3日内报送电子信息;报送月(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电力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须经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签发和审核。

第十条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各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通报或处罚。

第三章信息报送范围第十一条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范文【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报送内容1. 事故报告:对发生的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安全事件进行报告,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报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等情况。

3. 安全培训情况报告:报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安排情况、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培训的方法和效果等情况。

4.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情况:报送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整性、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等情况。

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报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情况,包括开展的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的隐患数量、整改情况等情况。

6. 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报告:报送企业应急救援演练的安排情况、参与人员的培训情况、演练过程的评估等情况。

7. 安全生产重要设备设施的检修情况报告:报送企业重要设备设施的检修情况、检修人员的培训情况、检修结果的评估等情况。

四、报送周期和方式1. 周报:每周报送以下内容:事故报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情况报告、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情况报告。

2. 月报:每月报送以下内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报告、安全生产重要设备设施的检修情况报告。

3. 季报:每季报送以上所有内容。

4. 报送方式:报送采用电子邮件、报表、系统平台等形式,确保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报送要求1. 报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能虚报、漏报或误报。

2. 报送信息必须按时报送,不能拖延。

六、报送审核和反馈1. 相关部门对报送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整改问题并报送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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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示范文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
完整。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
表1、2)。

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
17日前报出。

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

月报和年报应附
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第四条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第五条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

重大事项以电话、电报和传真方式报告。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属于集团化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经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电监会定期发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印发安全生产简报。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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