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违约状况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办案小结模板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租赁行业日益繁荣,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作为一名律师,我处理了大量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典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回顾与分析,总结办案心得,为同行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1.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9月11日,原告(以下简称为“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门面出租给乙方,约定租金、押金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 疫情背景下乙方生意受到影响: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冠疫情,乙方生意受到很大影响,经营状况恶化。
3. 乙方拖欠租金及物业费:自2021年初开始,乙方逐渐拖欠房租、物业费,直至2022年11月份,彻底不交房租和物业费、水电费。
三、办案过程1. 接受委托:笔者接受甲方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
2. 处理物品搬迁问题:由于乙方尚未搬离店铺,如何处理这些物品成为案件的关键。
笔者指导甲方妥善处理了物品搬迁事宜,并将处理所得款项折抵部分物业费用。
3. 梳理诉讼请求:在处理完物品搬迁问题后,笔者开始梳理诉讼请求。
最终拟定的诉讼请求有5项,包括确认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垫付的物业费、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
4. 提起诉讼: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笔者代表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方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垫付的物业费、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五、办案心得1. 充分了解案情:在办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掌握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违约情况等关键信息。
2. 注意物品搬迁问题: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要密切关注物品搬迁问题。
妥善处理物品搬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果。
3. 梳理诉讼请求:明确诉讼请求是成功维权的关键。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仔细梳理诉讼请求,确保每一项请求都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法律案件的讨论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简介本案件涉及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乙、丙为股东。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甲、乙、丙三人产生分歧,乙、丙要求甲偿还出资款及分红款,甲以公司资产不足为由拒绝偿还。
乙、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是否应当偿还?2. 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二、案件分析(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因此,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款。
3. 综上,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应当偿还。
(二)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财产承担。
2. 关于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财产的直接承担者。
3. 综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三、案件结论(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应当偿还。
(二)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四、案件启示1. 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财产的直接承担者,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3.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应当加强沟通,避免因分歧导致纠纷。
4.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行事。
法律案件详情结果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但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甲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0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详情1. 原告主张(1)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2)被告乙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要求被告乙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2. 被告答辩(1)被告乙承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但认为原告甲存在以下违约行为: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居住。
②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
(2)被告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甲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支持。
4. 关于原告甲提出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故不予支持。
5.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购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四、结果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的确认本案中,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定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原则。
3. 证据规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要求双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甲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未得到支持。
4. 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规避理论概述(一)债券市场违约风险的概念和特征这主要是一种指正在继续发行此类主权债券的投资人,因其他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支付正在发行此类债券借款到期时的利息或按时足额偿还发行债券到期本金,而给正在发行此类债券上的其他投资者自身利益安全带来比较重大损失的一种违约债务风险。
通常可称为信用风险,可以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进行测定。
其中,标普评级将企业信用风险关键界定于做为对于企业在特殊负债合同到期时很有可能造成没法立即执行其负债协议中的经济发展偿还责任,及其在企业违约或没法降低升值风险状况下的一切财产可能等,都是会立即造成企业会计盈利损害的信用风险。
由此可见,信用风险的实际含义远远地超过企业违约减值风险,违约减值风险毫无疑问是企业信用风险的一种关键表达形式。
尽管导致信用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可是最后均以借款人不合同履行承诺——即违约的类型主要表现。
(二)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及其分类狭义应该是指由于相关债务人不能如期顺利履行偿还其所有银行债务从而间接导致的银行预期违约,而给债务相关人与债权人直接关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风险。
而如果采用这种广义含义应该也仅仅包含了给相关债务人的预期银行违约降级降低贷款风险和增加银行预期信用卡的预期利差可以扩大贷款风险。
(1)价格降级潜在风险,此类是指国家信用风险评级评估机构对标的相关证券产品评级价格下调可能导致相关证券产品价格下降的潜在风险。
(2)利差信用风险利差贬值风险则一般是指证券市场因信用风险产品定价利率变化而可能导致相关证券产品价格大幅变化的主要风险。
二、债务违约的现状(一)违约数量和规模就近年来全年当月各类违约抵押贷款违规数据和违约合计贷款规模违约数量情况来看,债券市场各类违约抵押贷款违规事件数量总体走势呈现短期价格波动大并趋向长期上升的大变化趋势。
从2014-2020七年里,在我国债券违约金额和数量都展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仅有7只债券违约,违约金额为2.8 亿人民币,只是是5 年之后,债券的违约金额就提升1000 亿人民币价位。
小微常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针对小微企业常见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帮助小微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遭受了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建议: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2.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3. 签订合同前,了解对方公司的信誉和实力,降低风险;4. 如发生违约,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丙公司招聘了10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员工工资拖欠。
员工们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始终未支付。
员工们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员工的仲裁请求,要求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建议:小微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劳动争议:1. 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 依法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3.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4.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诉求。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小微企业丁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产品,并申请了专利。
小组法律案例分析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时交付产品给第三方丙公司。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丙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甲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1. 合同效力的认定2. 违约责任的承担3. 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因此,法院认定该合作协议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乙公司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已经构成违约。
2. 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1. 丙公司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丙公司因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而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丙公司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2. 丙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 ,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
其中根本违约制度为《公约》的最⼤亮点,并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的作⽤越来越⼤,由于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见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本⽂简单介绍⼀下《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部分对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 第⼆部分介绍根本违约的类型; 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根本违约中最具有影响⼒的救济⼿段- 宣告合同⽆效; 第四部分简单介绍《公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启⽰; 第五部分为结语。
⼀、《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公约》第25 条是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内容为⼀⽅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当事⼈蒙受损害,以⾄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 客观上损害结果,⼀⽅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当事⼈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另⼀⽅⾯,主观上的可预见性,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对由于《公约》对损害和预见性未进⾏明确的规定,⽽损害和预见性本⾝模糊性,因此再利⽤《公约》的过程中,对根本违约引发了⼤的讨论。
第⼀,如何界定损害。
既然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为蒙受损害,但如何界定损害,《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
⼀般认为损害本⾝有三层意思,对受害⽅的有关损害,损害之实质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例。
但三层意思中实质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
但在实践中,法院⼀般会考虑货物的价值、买⽅购买货物的⽬的等因素。
诚意金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日益复杂,为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法律对诚意金制度进行了规定。
诚意金,又称订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诚意金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诚意金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公司,成交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需支付100万元诚意金作为购房意向金。
甲公司收到诚意金后,双方开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遂拒绝履行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100万元诚意金。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诚意金是否应当返还?四、案例分析1. 诚意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定金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诚意金属于定金的一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2. 诚意金的返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乙公司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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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违约状况分析X凯湘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仁玉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违约与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伊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
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
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商业借贷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
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违约率在逐渐下降。
目前,全国经济合同违约率约10%的事实,反映出我国的制度演变在表现上较为顺利的进行。
在产权明确、责任细化的市场经济中,违约率是作为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即:违约率高,则意味着契约运行秩序差,市场信用低下,交易成本增加,市场发育程度低;反之,若违约率低,则说明契约运行秩序良好,市场信用度较高,交易成本相对减少,市场发育程度高。
违约率的系数与契约运行状况的优劣和市场发育程度的高低成反比。
在初级市场的状态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和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契约运行高成本的局面。
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市场的相对稳定和暴利机会的相应减少,使预期交易得到了发展,呈现出低违约率和契约运行的良性状态。
从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是交易行为的短期化向预期化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良性化过程。
套用违约率的评判尺度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的契约运行状况和市场发育程度,则只能被我国契约运行相对偏低的违约率所迷惑,过高估计市场的发育程度,或者陷入现阶段低违约率与市场发育的低水平相结合的悖论中去。
对于这一反常现象的理论阐发,必须接受一个基本命题,即:合同化不等于契约化。
合同化只是契约化的表象。
在我国,合同化应认为是脱离原有体制迈向新体制的过程,契约化才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神圣、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体制。
[1] 由于体制等种种原因,我国企业现阶段对履约质量的要求普遍过低,许多违约,包括轻度违约,—般违约,甚至严重违约都未加追究,不能为违约率所反映。
在企业权利还来彻底明确、责任还来彻底细化的状况下,企业法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自由意志还难以得到彻底体现,利益机制的刚性欠缺,致使对履约质量的要求较低,大量应表现为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淹没;同时,申于代表解纷能力的仲裁力量和司法力量的严重不足(据统计,到1986年,全国经济庭的审判人员不足2万人,仲裁机关的仲裁人员不到8000人)和经验缺乏、解纷时间较长和费用较高,使得大量可能诉诸解纷机构的合同纠纷,通过当事人的私了解决或不了了之。
这些因素,都从表面上降低了违约率。
二、违约主体的分析实施违约行为的主体即违约主体。
对违约主体之研究,可以把握我国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的违约演变现状和违约与市场化的相互关系。
我们通过对约2000个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发现我国的合同违约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
伴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经济合同的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
在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三资企业,以及一些混合型的企业,都具有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
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盆的关心,他们都会做出履约还是违约的选择。
第二,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较大变化。
违约主体中,代表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比例在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我们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国有企业在违约主体中所占比例由1979年以前的80%下降到1986年的14%,集体企业由1979年以前的不足20%上升到1986年的55%,个体企业(包括农户)由1979年以前的2%上升到1986年的22%。
国有企业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大幅度下降和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包括农户)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不断上升构成了我国违约主体的变化曲线图。
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与我国各种经济成份的的企业在数量上的变化幅度有关联。
改革开放带来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急剧增多和蓬勃发展,致使他们参与交易的机会和签订的合同份数亦急剧增多。
这样,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比例上升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
这是因为其经济活动全部由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就越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几率就越大。
反之,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低,契约的复盖面小,其参与市场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机会就越小,所以在违约主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就越小。
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行中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
换言之,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而由于利益机制的淡化以至缺失,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
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
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
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能性也就大。
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理成章了。
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
与农户有关的需要司法解决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
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
虽然不少农村已从自然经济逐步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
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违约内容的分析违约内容是指违约环节,即违约方对合同条款或内容的哪一方面不予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分为标的、价金、质(数)量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四个方面。
我们通过对2000个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发现违约内容呈现出下列特点:1. 因质(数)量和价金问题引起的违约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质量和价金问题所引起的违约在违约环节结构中的高比例状态,反映了契约运行的实质,即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的转移和价金支付的两极。
典型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约义务就是转移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买方的履约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金。
卖方违约就表现为标的物的转移不能或转移的标的物不符合质(数)量标准,买方的违约就表现为不付价金或延期支付价金。
2. 因质(数)量问题引起的违约比例呈下降趋势因质(数)量(包括标的)所引起的违约比例在逐渐下降。
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质(数)量违约和因标的违约的两项之和达38%,而在1986年,两项之和则为20%左右。
同样,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仅因质(数)量违约就达30.7%,而在1986年则为14%左右。
质(数)量(包括标的)违约的比例下降趋势在其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经济事实:在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控制为特色组织经济的旧体制下,交易的实物形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供需双方的固定化或定向化,使“合同的实物履行”成为履约的首要原则。
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交易行为定向化格局的打破,交易伙伴的增多和选择,使交易的实物形态就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重要性了。
应当指出的是,因质(数)量的违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并不标明因质(数)量违约的绝对量也在下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在1986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产品质量问题,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普遍存在的管理的落后,就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而言,则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综合作用的结果。
3.因价金违约比例的居高不下和逐渐上升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在第1点已有论述。
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逐渐上升,反映了我国以契约化为形态的市场化的进程。
在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合同不再是执行计划的工具,而是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权利证书。
契约加以联系的买卖双方在发生一种微妙的变化。
在旧体制下,买方由于没有选择的交易伙伴,其交易的标的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卖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或不能交付合乎质(数)量标准的标的物所引起的违约比例自然就高。
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交易伙伴的增多,卖方的优越地位发生了动摇。
买方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市场的判断,在能够取得更大利润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违约的选择。
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和有所上升,因质(数)量违约比例下降,以及价金违约与质(数)量违约之此上升的实质是:交易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化。
当然,不能忽视当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对价金违约高比例的催化作用。
这种作用在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中尤为明显。
由于他们的生存欲望和竞争压力,使他们往往拆东墙补西墙,有的甚至以骗取对方的定金和预付款来维持企业自身的运转。
这样形成了大量的价款追索的经济合同纠纷。
4.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在逐渐下降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在整个违约结构中比例下降的过程,是企业以合同法为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逐渐掌握的过程,是合同条款规定逐渐明确化和书面化的过程。
在利用契约方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之初,由于人们对契约知识的缺乏,特别是对合同法知识的缺乏和无知,致使大量的经济合同条款缺陷:质量不明、期限不清、地点含混,等等,以致引起违约纠纷。
随着合同法知识的广泛传播,签约质量的逐渐提高,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就会自然下降。
四、违约损害与弥补分析违约损害分为违约的直观损害和违约的社会损害。
违约的社会损害,是以契约为形态的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的增加,是市场信用的下降,是交易安全感的丧失,是市场效率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下降。
违约的直观损害,是给当事一方或双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表现为当事人财产(包括金钱)的直接损坏或减少,或者表现为当事人预期利益(包括获益机会)的失去,更多的则表现为财产直接减少和失去预期利益的综合形态。
违约的直接受害者——合同当事人,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和地位不同,所受损害自然也产生程度不同和性质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