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1. 概述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机构,其选聘部分是保证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中的选聘部分展开论述。
2. 选聘流程2.1 确定需求在选聘之前,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明确自身的业务需求,包括岗位职责、技能要求以及专业背景等。
通过对需求的明确,可以更有针对性地筛选合适的候选人。
2.2 招聘广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以吸引潜在的候选人。
广告应该包含对岗位要求的明确描述,同时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和声誉。
2.3 简历筛选收到应聘者的简历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岗位要求和简历中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的依据可以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资格等。
2.4 面试环节通过简历筛选后,会计师事务所将邀请合格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面试环节可以分为初面和终面两个阶段。
2.4.1 初面初面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旨在初步了解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面试官可以提问候选人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2.4.2 终面终面由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合伙人负责进行。
终面面试主要着眼于候选人的领导才能、与客户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2.5 考核和背调面试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将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背景调查。
考核可以包括技能测试、情景模拟或者小组讨论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适应能力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2.6 入职决策综合考核和背调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将作出是否录用候选人的决策。
决策的依据可以包括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以及与公司文化的契合度。
3. 相关政策和要求3.1 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部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不得进行性别、年龄、种族等歧视性选聘;必须对候选人的个人信息保密等。
3.2 建立专业标准为了确保选聘的专业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选聘标准和流程,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杜绝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嘿,咱今天就来说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这事儿哈。
你说这会计师事务所选人的时候,那可得好好挑挑。
首先呢,这人得靠谱吧,不能是那种马马虎虎、大大咧咧的主儿。
要是找个不靠谱的,那账算得乱七八糟,岂不是要闹大笑话啦!所以啊,细心这一点很重要哦。
然后呢,专业知识得过硬呀。
总不能找个对会计一知半解的吧,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
得是那种对各种账目、法规都了如指掌的人,这样才能让人放心把财务的事儿交给他们呀。
再有呢,沟通能力也不能差呀。
你想啊,要是和客户沟通都费劲,那工作还怎么开展呢。
得能把那些复杂的财务问题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客户解释清楚,不然客户都听不懂,那不就白忙活啦。
还有哦,团队合作精神也得有。
会计师事务所可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的地方,大家得一起合作,互相帮忙,这样才能把工作干好呀。
要是遇到个不合群的,那可就麻烦咯。
哎呀呀,这选人的条件还真不少呢。
就好像挑对象似的,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
不过话说回来,这也是为了事务所好,为了客户好嘛。
总之呢,要想进会计师事务所,那可得有点真本事。
不能光想着混日子,得踏踏实实地干,这样才能在这个行业里站稳脚跟呀。
嘿,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希望大家在选聘的时候能找到那些真正合适的人,让会计师事务所有更好的发展。
就像咱过日子一样,得找个合适的伴儿,才能过得幸福美满呀。
咱这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可真是马虎不得,得认真对待,这样才能选出优秀的人才,为大家服务嘛!哈哈,就说到这儿啦,大家自己体会体会吧!。
会计师事 务 所选 聘 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决策程序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不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征询管理层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建议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或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否定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方案一、前言。
咱们公司要选个靠谱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像找个超级得力的财务管家一样,这事儿可不能马虎。
所以呢,咱们得制定一个超棒的选聘方案,确保选出来的事务所能够满足咱们各种需求,不管是算账还是查账,都得杠杠的。
二、选聘目的。
1. 准确的财务报告。
咱得让财务状况清清楚楚,就像镜子一样,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找个厉害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能保证咱们的财务报告准确无误,这样老板看了明白,股东看了放心,税务局看了也挑不出毛病。
2. 合规审计。
现在的规定可多了,就像蜘蛛网一样密密麻麻。
会计师事务所得帮咱们在这张网里穿梭自如,确保咱们公司的财务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可不能让咱稀里糊涂地就踩了红线,那可就麻烦大了。
3. 提供专业财务建议。
他们可不能光是埋头算数,还得给咱们出出主意。
比如说,怎么合理避税(当然是合法的那种哦),怎么优化财务结构,就像一个智慧的财务军师一样。
三、选聘团队组建。
1. 财务部门代表。
这是肯定不能少的,毕竟他们是天天跟财务打交道的人。
他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最了解,就像熟悉自己家后院一样。
财务部门出个经验丰富的同事,能从专业的角度去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
2. 业务部门代表。
公司的业务部门也很重要,因为财务是为业务服务的嘛。
业务部门的同事能告诉会计师事务所咱们公司的业务流程、业务特点,这样他们在做审计或者提供建议的时候就能结合实际情况,不会搞出那种不切实际的方案。
3. 高层管理人员。
有个高层在选聘团队里,就像有个掌舵的人。
他们能从公司战略的高度去看待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确保选出来的事务所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而且高层的参与也能让会计师事务所感觉到咱们对这件事情的重视程度。
四、选聘标准。
# (一)资质与信誉。
1. 执业资格。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啦,就像厨师得有健康证一样。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得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能够在咱们这个地区合法开展审计、会计等业务。
要是没有这个资格,那其他的都免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录用新员工时所遵循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具体的选聘制度可能会因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有所差异,但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招聘广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会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广告,包括在校园招聘会上,招聘网站上以及社交媒体平台等。
2. 简历筛选:会计师事务所会收到大量的简历,经过筛选后,将符合要求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面试。
3. 面试:候选人通过初步筛选后,会被邀请参加面试。
面试的形式可能包括个人面试、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
4. 考核测试: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要求候选人进行适应性测试,以评估其在特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5. 终面:通过前几轮筛选后,候选人可能会被邀请参加最后一轮的终审面试,与公司高层进行面对面交流和评估。
6. 录用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候选人在整个招聘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考虑其能力、经验和潜力等因素,最终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总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确保录用到最适合和优秀的人才,从而提高团队的整体能力和竞争力。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商财字[2011]3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字[2011]37号)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为规范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商务部制订了《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完善选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包括:(一)内部审计;(二)建设项目审计;(三)财务咨询服务;(四)评估;(五)除企业年报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支付。
第四条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组成审查组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各单位在通过了统一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选聘。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及评标小组成员,与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严格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资格审查标准及程序第七条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等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资格审查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具备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两个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四)注册地为北京;(五)社会信誉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是指招聘和选拔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这个制度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保障客户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招聘需求分析、选拔流程、考核评价等方面阐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
首先,一个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应该从招聘需求分析开始。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确立招聘岗位、需求岗位数量、所需专业背景等。
通过与业务部门和管理层的沟通,明确所需人才的技能、能力和经验要求。
这样的需求分析可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到符合其发展需要的人才,避免因人员不匹配而带来的业务风险。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应该包含一套完整的选拔流程。
这个流程可以包括简历筛选、笔试、面试和综合评估等环节。
简历筛选阶段可以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然后通过笔试和面试环节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沟通能力等。
最后,通过综合评估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最佳人选。
这个流程的目的是确保选拔出最匹配的人才,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素质和能力。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包括试用期评估、业绩评估、培训发展评估等。
试用期评估可以对新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并进行适当的培训。
业绩评估可以通过对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反馈员工的优劣势和发展方向。
培训发展评估可以对员工的学习进度和能力提升进行评估,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渠道。
这个考核评价机制可以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以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业务发展。
总结起来,一个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应该基于招聘需求分析、包含完整的选拔流程和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
通过这个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招聘到最合适的人才,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保障客户利益。
此外,一个良好的选聘制度也可以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调整人员配置,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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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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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财字[2011]37号)
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规范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商务部制订了《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完善选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
(二)建设项目审计;
(三)财务咨询服务;
(四)评估;
(五)除企业年报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支付。
第四条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组成审查组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各单位在通过了统一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选聘。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及评标小组成员,与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严格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资格审查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等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资格审查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两个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
(四)注册地为北京;
(五)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六)向中央国家机关提供过专业服务。
第九条资格审查小组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收费标准等各方面情况,最终评审确定10家符合资格标准和工作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部领导批准后,以办公厅名义通报有关单位,并在部内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简介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资格审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审查结果自发布日起两年内有效。
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在此期间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上述经资格审查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选聘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或报告的最终使用单位负责为具体项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各单位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在不少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取方案可行前提下价格最低的一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获邀请参加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退出竞标:(一)持有被审计或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二)担任被审计或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三)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四条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退出受委托事项:(一)持有被审计或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二)曾在被审计或检查单位担任职务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处理的。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签订聘用协议。
聘用协议的内容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服务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及目标;
(三)采用的标准;
(四)工作的范围,包括执行的专业准则;
(五)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工作的安排,包括完成工作、出具报告的时间;
(七)服务费用及费率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八)参与项目人员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九)不得将受托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
第十六条聘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将协议书副本报资格审查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聘用协议履行中,聘用单位需追加与协议约定相同的服务内容的,在不改变协议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后,可以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协议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有权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复查,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可即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该人员参加委托事项;
(二)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取消该项委托并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三)将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况上报资格审查小组。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小组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事务所的参与投标、竞价资格,三年以上不许投标、竞价;
(二)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在选聘以及使用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都可以书面形式报告资格审查小组。
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检讨选聘程序和标准,并在下一次资格审查时,据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评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标准、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指定或人为设置门槛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小组和聘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审计、监察部门对选聘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一)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的;
(三)在选聘过程中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参与选聘工作的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不宜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各选聘单位应报明原因,经会签财务司后,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许可范围内,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第二十六条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