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费用的递延所得税处理的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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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三、美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一)美国对两类股票期权的不同税收处理美国税法第422条款规定: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

激励性股票期权指由于雇佣关系而由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授予其员工(而非授予其他方的)的期权。

激励性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授予人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2年内未将股票期权转让,并且自行权取得股票之日起1年内未将股票转让。

2.被授予人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至行权日前3个月,是授予期权的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员工。

3.股票期权的授予计划必须在期权授予之前或之后1年内由股东大会批准,并明确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总数,哪类员工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等。

4.股票期权必须在期权计划实施后,或股东大会批准后10年内授予。

5.股票期权必须在授予日起10年内行权。

6.行权价不能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

7.股票期权不能转让。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过世后,可根据遗嘱或遗产分配相关法律转让该股票期权。

8.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员工接受股票期权,则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的110%,并且必须在授予日起5年内行权。

9.每位员工每年行权的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公平市场价不能超过10万美元。

股票公平市场价指期权被授予时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

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税法规定: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其行权收益可以不立即纳税。

如果其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授予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低于行权日股票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收益一并纳税。

而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行权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行权人在出售股票时,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期权激励会计处理实践案例分享

期权激励会计处理实践案例分享

期权激励会计处理实践案例分享概要:本文将通过分享期权激励会计处理的实践案例,介绍期权激励的基本概念以及在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实践。

引言:期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员工激励机制,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期权作为奖励,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然而,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却相对复杂。

本文将通过分享实际案例,解析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的实践应用。

案例背景:某公司XYZ决定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向员工发放股权期权作为酬劳,并设定锁定期3年。

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100元,本案例中共有1000名员工获得该期权。

以下将详细阐述该案例的会计处理过程。

首次确认成本:根据会计准则,XYZ公司需要首次确认期权激励的公允价值。

公司可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等方法对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估算。

假设根据估算,每份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0元。

会计处理步骤:1. 首次确认期权成本:XYZ公司将每份期权的首次确认成本(公允价值)乘以1000名员工的数量,得到总首次确认成本:20元/份 × 1000份 = 20,000元。

2. 首次确认成本分摊:由于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公司需要按照锁定期的比例将首次确认成本分摊到每个锁定期内。

假设锁定期为3年,则每年分摊的成本为:20,000元 ÷ 3年 = 6,666.67元/年。

公司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将每年的分摊成本进行记录。

期权行权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在期权行权过程中,公司需要将期权权益的变化记录在财务报表中。

1. 行使期权:当员工选择行权时,公司需要按照期权行权价格(100元/股)的市场价值,将员工行权数量乘以行权价格的差额作为股权资本的增值进行确认。

假设员工行使100股期权,市场价值为150元/股,则确认的股权增值为:(150元/股 - 100元/股) × 100股 = 5,000元。

2. 公允价值变动:如果期权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公司需要将该变动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递延所得税资产案例

递延所得税资产案例

例如,某公司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残值为0,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寿命为10年。

公司2007年按残值为0,折旧年限10年,年限平均法计提了折旧。

该项固定资产于2006年12月购入原值500万元,于2007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

(为此该公司计提了50万元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0%,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按税法规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还没有实现,因为这项资产还存在于企业,除非这项资产不再存在于企业,该项减值才算真正的实现。

尚未实现的减值不允许作为企业扣除,只有在减值真正实现时才允许作为费用扣除。

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150应交所得税=150*20%=30万元。

而会计计算的利润为100万元,计税金额为20万元,需纳税调增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0递延所得税资产10(现不准抵减所得税,但今后可抵减,故称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假设到了2008年度,该资产确实发生了损毁,即上年度计提的减值已经变成了一种事实,按税法规定减值可以扣除。

上一年年度计提的减值不允许扣除,进行了纳税调增,多缴了10万元的所得税,在当年减值成为了实事,原多缴的10万元所得税,在当年就可转回少缴10万元。

假设当年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利润150万元。

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50-50=100(原不准予扣除的10万元的递延资产现准予抵减当年的应税额额)借:所得税费用3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20%-10=2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0(原来开成时没有确认为当时的所得税费用,现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故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假如一个企业2001年购入一台价值50000元的设备,净残值为零,公司和税法都是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公司预计5年,税法是8年。

未提折旧时利润总额是110000,所得税率时20%,请问相关会计分录?会计规定的年折旧额=50000/5=10000税法规定的年折旧额=50000/8=6250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0000-6250=3750应纳税所得额=110000+3750=113750应纳税额=113750*20%=22750借:所得税费用22000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2750。

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题

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题

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题好啦,今天我们来说个会计上的小故事。

你可能觉得,“会计?那不是枯燥得让人打哈欠的东西吗?”别急,今天的这个话题倒是挺有意思的。

讲的就是“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怎么听起来有点像外星语言?没关系,咱们慢慢讲,一点一点捋清楚。

先来个简单的场景想象一下。

假设你有一个小公司,刚起步,挣了个寂寞。

年初一看,营收基本为零,成本倒是挺高,亏损也不小,甚至比去年还多了点。

按理说,亏了就是亏了嘛,损失就这么扔在账上,谁也无法改变。

不过,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有些“神奇”的东西存在,能让你的亏损在以后几年里得到一些“补偿”,而这种补偿可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一种通过税务手段来调节的方式。

这就要提到咱们今天的主角——递延所得税资产。

你也许会想:“诶?不是亏损了吗?怎么还有资产?”别急,听我慢慢说。

你知道吧,税务上有个小规则,就是当你今年亏损了,未来几年你的盈利就能少交点税。

简单来说,你亏的钱,国家是会给你一点点“税收优惠”的,这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个例子,如果今年你亏了100万,那税务局就觉得你已经提前交过了一部分税,等你以后赚钱了,按理说你应该少交税,这样其实就是把亏损转化为未来的“税收资产”。

听起来有点抽象?那我给你举个更具体的例子。

假如你今年亏损100万,按照税法规定,你能把这些亏损在未来几年中进行弥补。

如果明年你赚了50万,那你就能用这100万的亏损去减轻你的税负。

比如,你不需要为这50万交税,接着如果你后年还赚了钱,亏损的额度还可以继续抵扣——这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精髓所在。

这里有个关键的地方。

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不是说“亏损了就肯定能抵税”。

它还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你必须相信公司未来会赚到足够的利润,才行。

换句话说,如果你的公司一直亏损,未来十年八年都看不到翻身的希望,那你这个递延所得税资产就算是纸上谈兵,根本就无法发挥作用。

可千万别误会它是一种“画饼充饥”的策略。

要是真的能靠亏损抵税,那大家不都能每天亏100万,然后偷个懒,躺着享受未来几十年的免税待遇了?所以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时候,企业必须根据自己未来的盈利预期来判断。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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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繁琐。如果股票期权持有者弃权。 则需要
价时. 才确认并计量 相应的薪酬 费用 , 并列 冲减原来 的记录 ,为企业提供 了操纵 利润 这在一定程度 上会对企业 尤其是一些高科 入 利润表 冲抵 当期损益 。 依据 A B 5 定 , 的空间。 P2 规 技企业的利润形成 不利影响 , 因此 F S A B的 在确 认股票期权 计量 日时 . 以如下两项 应 ( ) 二 公允价值 法 主张受到极 大的挑战 。迫 于压力 .A B不 FS 信 息均已确定 后的第一 日为计 量 日:一是 美 国财 务会 计准 则委员会 ( A B 于 得不做 出妥协 的选择 , 出鼓励而不是 强 FS ) 做 员工未来可 获得 的股票数量 已明确 ;二是 19 95年颁布的第 13 2 号公告 ( 以下简称 制要求企 业运用公允价值 法的规定 。允许 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确定 。公司由于实施股 SA 13 。 20 P 2 确定 的内在价 值法 F S2 ) 于 04年 1 2月修 订 . 公告鼓 企业继续沿用由 A B5 该 票期权产生 的薪 酬成本应在 员工提供服务 励企 业采 用公允 价值法 来核 算股票 期权 。 的核算办法及会计处理 ,但 采用 A B 5 P 2 的
分析 :期 末应纳税暂 时性 差异 l 期 末递延所 得税 负债 (0x3 20 3%)
20万 0 6 万 6

四、 资产负债衰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基本核算程序
是 确定资产 、 负债 的账面价值 ; 二是 确定 资产 、 负债 的计税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和案例分析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和案例分析

现代营销中旬刊XDYX 随着经济的发展,拟上市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企业激励制度,成为加强人才团队建设、留住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形成的股份支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本文将重点分析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要点问题,同时通过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开案例分析,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提供全面参考。

一、员工股权激励和会计处理规范(一)适用情形员工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为获取员工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会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员工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对发行主体报告期业绩有一定影响,发行主体可能通过改变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等方式,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对股份支付的适用情形做了详细描述,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综上,发行人对员工授予的股权激励,若授予价低于公允价值,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二)适用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3.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应纳入股权激励计划;4.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会CPA: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

注会CPA: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1)税法规定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2)股票期权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题·计算分析题】A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给10位公司高管实施了股第一年没有高管离开,A公司估计两年内没有高管离开。

A公司的股票在2×22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为12.5元/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做出2×22年度A公司有关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分析:授予10位公司高管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连续在A公司工作满两年,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

第一年没有高管离开,A公司估计两年内没有高管离开。

借:管理费用(100×5×1/2)25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2)所得税会计处理:年末股票的公允价值=100×12.5×1/2=625(万元)。

年末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00×4.5×1/2=225(万元)。

年末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625-225=400(万元)。

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0×25%=100(万元)。

2×22年度,A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50万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00万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法有哪些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已经进⾏了规范。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了会计处理。

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

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法对于股权激励⽆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所得税会计处理,从⽽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

2012年5⽉2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

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职⼯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的职⼯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对股权激励计划实⾏后⽴即可以⾏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权⽀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资薪⾦⽀出,依照税法规定进⾏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后,需待⼀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可⾏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权后,上市公司⽅可根据该股票实际⾏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权⽀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资薪⾦⽀出,依照税法规定进⾏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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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票期权为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事项例解2006 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此开启了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建立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大幕。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系统的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计划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广泛应用,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出现,201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我国居民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公司所得税处理方法。

对比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二者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会计核算结果与所得税处理结果不一致,而因股权激励计划费用本身往往金额大导致其对应的所得税影响数金额也超过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因此正确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并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需引起会计实务界的重视。

一、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核算原则分析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如下:1、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日未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

由于被激励对象尚未提供服务,所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外,公司在授予日不需做会计处理。

例如,2012年1月4日,上市公司泰山公司向其5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00份股票期权,约定从2012年1月4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2年后,即可以8元的价格购买10,000股泰山公司股票,泰山公司在授予日通过BS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为20元。

2012年1月4日即为该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泰山公司不做账务处理。

2、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等待期为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

在等待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数量,计算出股份支付费用的总额作为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会计上不确认此项权益工具后续的公允价值变动。

承前例,2012年有5名股权激励计划内的管理人员(下文提到的人员均为股权激励计划内的人员)离职,泰山公司估计两年中离开的管理人员比较将达到16%;2013年有6名管理人员离职。

则2012年-2013年为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1)2012年度,泰山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50×(1-16%)×10,000×20÷2=4,200,000元,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股份支付费用4,200,000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4,200,000(2)2013年度,泰山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50-5-6)×10,000×20-4,200,000=3,600,000元,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股份支付费用3,600,000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3,600,0003、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之后行权日为被激励对象行使权利、获取权益工具的日期。

公司在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

对未行权部分,不再对其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泰山公司符合条件的全部39名人员都在2014年1月4日行权,泰山公司向这39名人员以每股8元发行39万股,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120,000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7,800,000贷:股本390,000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10,530,000二、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的公司所得税处理原则分析第18号公告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依据《管理办法》、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建立的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第18号公告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所得税具体处理方法为: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这意味着按照18号公告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我们需注意下述两个事项:1、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扣除时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应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扣除金额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工资薪金扣除金额应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乘以行权数量计算确定。

三、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所得税纳税调整方法分析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报酬支付给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被激励对象,此费用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并且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公司职工,所以该等费用支出应属于公司职工薪酬范畴,在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第18号公告发布后改变了我们以往认为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综合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针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二者的处理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体现在相关费用确认时点和计量金额两个方面:1、会计上的费用确认时点和税法上的税前扣除时点可能不同会计上要求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而第18号公告则规定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从上述可知,在有等待期的情况下,会计上确认费用和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时点不一致,这样就会产生是否可以在等待期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

2、会计上的累计确认费用金额和税法上的可税前扣除金额可能不同会计上在等待期内累计确认的费用(基于权益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以及满足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的权益工具授予数量确定,最终预计的数量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但可能不是最终的实际行权数量)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金额(=[实际行权日股票收盘价-行权价]*实际行权股份数)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股份支付交易,当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与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时点不一致时,是否存在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呢?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带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

因此,上市公司未来可以在税前抵扣的金额与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很可能存在差异。

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账面金额(零)与到目前为止获得的职工服务的计税基础(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抵扣的金额)与之间的差异是一项导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付职工薪酬的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存在,是对股份支付交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和基础,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基数是公司根据期末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直接以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作为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这就说明所得税前抵扣金额不仅与报酬费用相关,而且还与权益项目相关,此时与超额部分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税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因第18号公告规定在未来期间抵扣的金额是依据公司未来的股价,那么根据期末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的时直接以本期期末公司股价为基础来计算是最客观简捷的取数方法之一的(并不是唯一的方法)。

因此,在本文中估计未来所得税前抵扣额进而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以期末估计与为基础。

承前例,假设泰山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率为25%,2012年12月31日泰山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每股,2013年12月31日其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8元每股,2014年1月4日其股票的收盘价格为30元每股,那么此事项引起的各年度的与所得税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2012年底递延所得税资产=420,000.00×(24-8)÷2×25%=3,360,000.00×25%=840,000.00元,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840,000.00贷: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840,000.00(2)2013年底递延所得税资产=390,000.00×(28-8)×25%=7,800,000.00×25%=1,950,000.00元,比2012年底增加1,110,000.00元,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110,000.00贷: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1,110,000.00(3)2014年行权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股份激励费用=390,000.00×(30-8)=8,580,000.00元,对按税法的应交所得税影响数=8,580,000.00×25%=2,145,000.00元,需直接计入权益的所得税影响数=8,580,000.00×25%-7,800,000.00×25%=195,000.00元,对应的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950,000.00贷: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1,950,000.00借:所得税费用-1,950,000.00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145,000.00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195,000.00将上述案例相关数据汇总小结对比如下:此外有会计实务中有人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资本公积,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也应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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