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表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重大事项范围:(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二)本县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三)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五)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六)资源开发建设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建设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十一)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意见。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五)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一、概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重要文件的安全保密与合法使用,我单位建立了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
本工作方案旨在规范和完善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工
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审查工作的
公正性。
二、审查范围
我单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文件、安全政策、商业
机密、重大决策等。
涉及我单位利益、外部安全等,需要进行合法
性审查工作。
三、审查组成
企业内部设立审查小组,由保密部门、法务部门、安全管理部
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统筹审核和管理。
四、审查目的
1、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司安全;
2、保护公司机密,防止因泄密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3、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和政策的合法合规。
五、审查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皖政办秘〔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保障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范围。
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确定的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以下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2.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3.提请省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4.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5.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二、规范审查流程。
严格执行《程序规定》确定的审查程序,进一步理顺送审、登记、审查、审签、意见反馈等办理环节。
要保证送审材料完备,凡缺少决策参考依据及其他所需材料,特别是缺少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内部审查意见的,省法制办可退回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也可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作出说明。
要规范送审节点,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必须在省政府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审批后送审,切实避免因多环节修改而多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现象发生。
要严格落实审查时限规定,省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省法制办负责同志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省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一、背景介绍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规划、重大决策等涉及重大利益、重大风险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是为了保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重大事项合法合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责分明,监督有力。
三、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1. 设立审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审查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2. 审查事项确定:由政府部门、相关利益方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申请,并明确审查事项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3. 材料准备和申请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决策依据、程序合规性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等。
4. 审查人员组成: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审查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5. 审查和评估:审查组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风险评估、社会影响等方面。
6. 结果报告和意见反馈:审查组将审查结果及意见报告提交给提交申请的单位或组织,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7. 结果监督和跟踪:建立结果监督和跟踪机制,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8. 引入第三方评估:对特定重大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审查的参考范围。
四、工作保障措施1. 人员配备:建立专门的工作团队,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审查人员。
2. 法律法规支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程序。
3. 信息公开透明:重大事项的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4.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违规的重大事项,依法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影响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众权益重大的行政行为或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湖南省政府权威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进行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程序公正、审查意见不得被利益干扰等原则。
第五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听证。
第六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获取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查、调取证据材料,以核实事实、查清真相。
第七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注重政策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权力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如果审查发现决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立项阶段:当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者确定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决策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公众意见征集:根据决策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等形式。
征求的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对公众的合理诉求和建议进行认真回应。
(三)社会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经济影响、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程序合法性审查: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是否依法听取了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公开、透明等。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是“过滤器”和“防火墙”,有助于将违法决策消灭于萌芽之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把合法性审查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一起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与国家此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要求相比,《决定》不仅明确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而且强调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当前,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涉法事务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已成为地方政府决策实践的普遍做法。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审查的规范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审查的事项范围不清,尚未覆盖政府重要决策各个领域;审查把关不严,很多情况下只能“开路条”,不让“设关卡”;法制机构的审查力量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承担不了更多的审查任务。
因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明确谁来审查、审查什么对象、审查什么内容、依据什么审查、审查目标是什么等事项。
一是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的合法性审查主体模式。
建立审查机制首先要清楚由谁来审查,审查主体的审查能力和法律地位对合法性审查意义重大。
司法行政机构应定性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机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供保障,真正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实行行政机关内部分别审查模式,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查由其所在的法制机构审查,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具备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专业水平,为政府提供“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的专业服务。
可尝试设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由其来审查,发挥其组织化优势。
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重大事项决策:(一)制定或修改涉及广泛利益的基本法规和政策;(二)确定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和项目;(三)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要资源配置;(四)确定重大税收政策和其他影响广泛的经济措施;(五)决定重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其他重要公共项目;(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决策。
第三条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充分调查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二)民主决策原则。
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民主协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三)合法决策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四条审查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决策审查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审查程序重大事项决策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前期调研阶段。
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影响因素;(二)方案制定阶段。
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决策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三)征求意见阶段。
广泛征求公众、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四)专家论证阶段。
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五)决策审批阶段。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请有权决策的机关审批;(六)决策实施阶段。
根据审批结果,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审查要求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确保决策方案的科学性;(二)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方案的民主性;(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四)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五)审查机构应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充分履行职责;(六)决策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审查结果应有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