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行政的合规与合法性审查要求与流程

行政的合规与合法性审查要求与流程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过程。
它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介绍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与流程。
一、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的要求1. 法律依据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的首要要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公平公正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歧视、偏袒或滥用职权等行为。
审查过程中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3. 目的合理性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目的,不能违背公共利益或者超越行政权限。
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时,必须明确合法、合理的目的,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规性。
4. 程序合规性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不能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的流程1. 确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首先需要确认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合规与合法性审查范畴的。
只有属于行政行为的决策、执行等具体行为才需要进行审查。
2. 收集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查时,需要收集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证据材料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评估行政行为合规与合法性的依据。
3. 进行合规与合法性评估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目的合理性、程序合规性等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综合评估。
通过评估,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编写审查报告行政机关在完成评估后,需要编写审查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审查的目的、过程、结果以及对行政行为合规性的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审查报告将成为后续决策和行政行为调整的依据。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坚守法治原则,并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
第二,程序性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依法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正。
第三,权力制约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限,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行使权力。
第四,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能出现任意歧视、不公平的情况。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权限划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方面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是否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权限。
再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保障公民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
其中,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中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辨析,并探讨二者的关系。
一、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首先,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其次,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应当合法。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
最后,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合法,即行政行为制定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性标准作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公正、适当的原则和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了合理性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主要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等方面进行评判,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理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地追求一定的目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该目的靠拢。
同时,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
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运用使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职权,必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概念。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而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审查和评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合理性审查则进一步评价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在行政法领域中,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和评估的依据。
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制定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治国家的兴起。
作为法治原则的核心,合法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行政法中,合法性审查标准最早出现于法国。
根据法国行政法学派的观点,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法律应当以一定的程度协调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从而变被动控制行政权为主动约束行政权。
此后,合法性审查标准逐渐扩散到世界范围,在各个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主要包括法律性、正当性和适当性三个方面。
法律性是合法性审查的首要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性要求行政行为具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权力合法三个方面的要求。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上,不能凭主观决策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事。
正当性是合法性审查的第二个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
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合理、公正、合法,不能违背公共利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不能滥用职权或虚假决策。
适当性是合法性审查的第三个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地适应特定的环境和应对特定的问题。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实施目标、方式、措施等方面与特定的情况相符合。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考虑到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不能是任意或武断的决策。
三、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适用范围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于各个层级的行政机关以及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行政公务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依据合法性标准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标准还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包括决策、批准、许可、裁决等多种方式。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准确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王亦鹏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
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一、合法性审查概述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
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 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合法性审查制度范文

合法性审查制度范文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一种对政府行政行为或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机制,主要目的是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和法律法规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合法性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对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合法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和管理者,其行政行为对公民和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将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正和公平。
合法性审查制度通过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可以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其次,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政府的任何行为都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有助于发现和纠正任何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此外,合法性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判决公正和执行公正。
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有助于确保政府与法律保持一致,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此外,合法性审查制度还有助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其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规范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可以纠正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还可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通过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现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合法性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过程。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因此,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是否具备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且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其合法权限或者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其行政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或违法。
2.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行为的内容、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是否充分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行为的执行者,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如果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行使权力的滥用,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4. 是否符合正当理由和合理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并且必须经过合理的程序来决定和执行。
正当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的合理依据和理由,而合理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遵循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如果缺乏正当理由或采取了不合理的程序,其行政行为就会被视为非法或违法。
5. 是否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的公正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经过适当的程序。
程序包括通知、听证、询问、申辩等环节,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理的程序和听证原则,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还应当保持公正和公平,避免滥用职权或不当地歧视某一方。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检验其是否合法、合规、公正和有效,是制约行政机关行为权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对特定主体做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是否明确约束法律、是否保障公民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2、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下位法、政策、规范等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规范内容,在判决中取消或修改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环境公正、对等公正、效果公正等要求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情况和方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如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保障相关方利益均等。
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1、法律保障标准行政行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
司法机关审查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核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2、程序保障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审查标准,如果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行为制定时必须遵循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合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并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权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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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王亦鹏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
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一、合法性审查概述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
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 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②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只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不能对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继续审查。
虽然合法性审查的直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法》与《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7条就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于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间接对规章进行审查的制度。
①参见孔繁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新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②参见江必新:《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合法性”的限度即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理其合理性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
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而对于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自身裁量权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则不应由法院进行审查而应当由行政复议等途径进行解决。
一般认为,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范围而确定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的更合理是行政权的范围。
行政机关不得越权代替法院对行政行为做出合法性的终局评价,法院也不得代替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适当、合理问题做出评价。
人民法院处理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行政机关则处理的是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两者分工明确互补干涉。
③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还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为依据。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参照适用行政规章。
④二、合法性审查中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使得对于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日趋严格。
虽然合法性审查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某些问题仍然存在模糊与空白之处这就需要通过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完善来进一步厘清与填补。
下面将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前提性行政行为,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这三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存在模糊性与局限性。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做出的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
那么如果当事人对于国务院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否可以提前行政诉讼?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都未明确这一问题。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国务院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但无从找到哪一级法院受理同时国务院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被排除在了法院的合法性审查之外。
其次,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然而除了人身权与财产权之外公民还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了公民的上述权利时由于与财产权、人身权无关从而被排除在了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外。
这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主体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我国至今仍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合法性审查范围之外,虽然如上文所述将抽象性行为排除在合法性审查之外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
抽象行政行为在客观上也存在一个合法性问题,很多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本身是违法或错误的,则该具体行政行为肯定也是违法或错误的。
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则无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必③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
④参见胡建淼赵大官:《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然导致大量的行政侵权行为处于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从而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后果。
对行政机关来说,执行违法决定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而下达违法决定的行政机关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对相对人来说,其合法权益遭受同一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能获得司法保护,而没有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则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对法院来说,如果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作为该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依然合法有效,可能被反复适用,必然导致相同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再现,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有时还可能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使终审法院处于尴尬境地。
⑤(二)对前提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前提性行政行为一般与行政许可类行政行为相关联。
例如在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行为之前必须审查申请人是否取得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批文。
上述三个前提性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合法将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这些前提性行政行为并没有成为被诉的行政行为,做出前提性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也并不作为诉讼中的被告。
那么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能否将前提性行政行为纳入其中呢?如果将前提性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中将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前提性行政行为由于当事人或其他原因而没有成为被诉的标的,在不存在诉的合并条件下法律中尚未明确人民法院可直接对非诉讼标的的行政行为进行合并的合法性审查。
同时有些前提性行政行为本身就可能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那么合并的合法性审查就更无从说起了。
第二,前提性行政行为中的行政主体并不是诉讼中的被告不直接参加诉讼,如果在庭审中对其所做出的前提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则存在缺乏程序性公正的问题。
第三,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有一定的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非法定程序不得否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如果对前提性行政行为做出违法的认定这无疑是否定了前提性行政行为在诉讼案件中的效力,而我国又没有与法国相似的附属管辖制度,从而造成与上诉行政法论点的背离。
在法国,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依赖于另一个问题,且该问题虽不构成诉讼的主要标的,但是会决定判决的内容时,便成为附属问题。
这种附属问题如果发生在同一系统(法国有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内部两个法院之间,则根据先决问题原则,将附属问题的管辖权合并到诉讼案件本身管辖权内,作为先决问题,由对诉讼主要标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决定,以保持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完整。
但是,如果附属问题发生在不同审判系统法院之间,则构成审判前提问题,必须按照正常管辖规则对附属问题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不由受理主要诉讼案件的法院决定。
⑥由于存在上述几个问题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将前提性行政行为定位为一种相对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
人民法院一般只对前提性行政行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主要从要式形式的审查即前提性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要式性;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法定程序的审查即是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这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前提性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无明显的违法情形就可将其作为案件证据予以采信。
人民法院将前提性行政行为作为证据进行审查⑤参见罗飞云:《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与法》2002年第12期。
⑥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70—571页。
看似避免了上述的问题但是这一做法还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人民法院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主体资格与法定程序的审查具有合法性审查的色彩因为主体资格与法定程序审查都是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其次,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证据的证明力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对于证明力的确认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的证据定位仍然处于合法性审查的范畴。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无法有效解决前提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只有通过在今后的立法上进行完善发展。
而解决此问题的重要途径应该是通过借鉴法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
⑦对于处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前提性行政行为由于当事人或其他因素未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无权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过附属审查权对前提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一并的审查。
而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前提性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是应发文要求做出该前提性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复查、解释或要求其上一级部门进行裁决不应对其进行附属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中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交合我们在此所要讨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以民事关系作为其行为基础和行为内容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