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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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证据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二、简答题1.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一、证据的客观性: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即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

3.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形成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

3.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时,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适强加的,也不是牵强附会的;(2)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分析、判断而认识的;(3)联系有一种必要的形式--情与理的推断。

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法律案件审查要点(3篇)

法律案件审查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审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法律案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件审查要点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审查要点1. 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是法律案件审查的首要任务。

要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虚构、夸大或缩小事实的情况。

具体包括:(1)审查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判断其陈述是否存在矛盾、虚假等情况;(2)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分析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与案件的关系等因素;(3)审查书证、物证等证据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2. 审查案件事实的完整性审查案件事实的完整性,即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全面、准确。

具体包括:(1)审查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是否齐全;(2)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遗漏、矛盾等情况;(3)审查案件事实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符合。

3. 审查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即审查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包括:(1)审查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审查案件事实与其他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分析是否存在相互影响的情况。

三、证据审查要点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采集、保管、使用等要求。

具体包括:(1)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审查证据的采集、保管、使用等环节是否合法,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操作;(3)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受到影响,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操作导致证据失效。

2.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即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1)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判断其是否具有客观性;(2)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判断其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3)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充分,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法律证据原则的案例(3篇)

法律证据原则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2019年6月某日晚,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一)证人证言1. 李某的陈述:李某证实其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8000元。

李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卡内余额为1000元,被盗后余额为0。

2. 张某邻居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张某曾于案发当晚在其家中喝酒,酒后将张某送回家中。

3. 张某的供述:张某供述其于案发当晚在赵某家中喝酒,后将张某送回家中。

但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张某翻供,否认其盗窃行为。

(二)物证1. 被盗手机: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查出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确为李某所有。

2. 被盗现金: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现金5000元,经鉴定,该现金确为李某所有。

(三)鉴定意见1. 鉴定机构对被盗手机和现金进行鉴定,确认该手机和现金确为李某所有。

2. 鉴定机构对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鉴定,确认该卡内余额在案发前为1000元,被盗后余额为0。

三、证据审查与运用(一)证据合法性审查1. 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证人,证人自愿提供证言,证言内容真实、合法。

2. 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和现金,扣押程序合法。

3. 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内容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2. 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经鉴定确为李某所有,证明力较强。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三)证据关联性审查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某与盗窃行为有直接关联。

2. 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与张某有关联,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哪些内容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哪些内容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来源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1、具备法定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形式,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符合形式要件,比如公司决议应当有股东的签章,证人应当具备证人资格和作证能力,鉴定报告应当有鉴定机构盖章。

3、来源合法,即证据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比如通过收买证人、胁迫证人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民事证据的真实性有哪些内容证据的真实性,指一份证据的形成过程客观真实,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也可以称为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同样不能认定为具有真实性。

比如,同样的合同,都盖有签订主体的印章,均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但是,其中一份合同可能存在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比如阴阳合同,比如以避税为目的的实买卖假赠与合同。

因此,当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1、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来源经常会影响我们对证据的判断。

2、动机因素,比如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往往会影响其作证的动机。

3、认知因素,比如当事人或证人的理解能力、记忆能力、年龄、心理、表达等因素会较大影响认知因素;四是证据产生的场所、过程等细节因素;五是证据等内容及其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

三、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有哪些内容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事实应当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有些证据直接反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事实,有些证据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有些证据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

因此庭审中,不能简单地说某个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而是应当结合待证事实,详细说明某个证据与举证一方的某个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对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查,以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法律权益的一种审查程序。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查诉讼主体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提起资格,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只有符合这些主体身份的申请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其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其次,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是指判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及到司法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等。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或者超出了司法管辖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例如,一些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与法律法规不符,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等,如果申请人提出这类无法成立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予以驳回。

第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判断主要是基于证据,因此,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以及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等都需要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证明是伪造的、虚假的或者根本不存在,法院不能对其进行采纳。

同样,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也无法根据其诉求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裁决。

第四,审查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也包括对适用法律的审查。

在审查中,法院需要对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解释,确保适用的法律规定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如果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或偏差,法院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改正并处理。

第五,审查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并且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关键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不因程序瑕疵而对申请人造成损害。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合法性的概念、内涵、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的要求和体现。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提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而纯粹是进行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

增强证据意识、严审证据的合法性一、修改的内容新刑诉法增加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即新增加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1] 二是非法证据由控方调查核实,即新增加第五十五条:“人民XX 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 三是庭上增设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即新增加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3] 四是证据合法性证明由控方承担,即新增加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XX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4]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

新刑诉法抓住证据这一核心问题,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公诉工作的影响1.增加了工作量、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XX 院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

在庭前,公诉人必须对证据审查更加精细化,必须最大可能预测和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完善和补强瑕疵证据,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

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在行政法领域中,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和评估的依据。

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制定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治国家的兴起。

作为法治原则的核心,合法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行政法中,合法性审查标准最早出现于法国。

根据法国行政法学派的观点,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法律应当以一定的程度协调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从而变被动控制行政权为主动约束行政权。

此后,合法性审查标准逐渐扩散到世界范围,在各个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主要包括法律性、正当性和适当性三个方面。

法律性是合法性审查的首要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性要求行政行为具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权力合法三个方面的要求。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上,不能凭主观决策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事。

正当性是合法性审查的第二个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

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合理、公正、合法,不能违背公共利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不能滥用职权或虚假决策。

适当性是合法性审查的第三个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地适应特定的环境和应对特定的问题。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实施目标、方式、措施等方面与特定的情况相符合。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考虑到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不能是任意或武断的决策。

三、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适用范围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于各个层级的行政机关以及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行政公务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依据合法性标准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标准还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包括决策、批准、许可、裁决等多种方式。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准确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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