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刑事印证证明方法的实践运用探析

刑事印证证明方法的实践运用探析作者:张庆立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4期编者按: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全国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落实最高检相关决策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充分践行,牢固树立“证据定案”理念,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取得阶段性成效。
本期专题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实践探索为主题,围绕刑事印证证明方法的实践运用、案发证据审查规则、命案主体刑事责任证据审查及电信诈骗证据证明规则展开探讨,为推进该体系构建工作尽检察实践之力。
摘要:刑事印证乃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明方法,但不宜夸大为证明模式,必须承认刑事印证并不完美。
就刑事印证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抽象印证与精细印证的不同理解,事实上,刑事印证在范围上应采“核心事实和关键情节说”,即只要证据之间在核心事实和关键情节上能够相一致或相契合即可。
至于具体判定,则应以“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事实说”为标准,就酌定量刑情节事实、程序性事实等,则没有必要强加印证。
办案中坚持刑事印证的适度化,既要反对程度上的概括印证、基础上的形式印证等抽象印证现象,也要反对细节过度和地位过度等过度印证的不当做法。
关键词:刑事印证抽象印证精细印证形式印证证明标准“证据裁判”乃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必然要求“基于证据的指控”,即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而“基于证据的指控”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刑事印证证明的问题。
所谓刑事印证证明即在刑事诉讼中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内容或指向上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活动。
[1]司法实践中,刑事印证证明适用广泛,充斥刑事证明全过程,既适用于对个别证据的判断,也适用于对综合证据的判断,泛化问题凸显,乃至被称为“刑事证明模式”。
[2]然而,必须承认刑事印证证明并不完美,刑事印证证明既无法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也无法脱离自由心证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明模式。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目录前言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四、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结语知识产权检察大事记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五个关系”的战略判断,全面阐释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亟需创新机制、先立后破、提升质效。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202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筹“四大检察”职能,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同时在全国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三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强化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综合保护;坚持高质效办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协同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升。
知识产权检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新的成效。
大控方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公安侦查为视角

2019年03月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征文选登大控方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公安侦查为视角◎胡谋武FA ZHI LUN TAN法治论坛一、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大控方刑事指控体系的必要性一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就是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检察、公安同属控方,必须围绕审判开展刑事证据收集工作。
只有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按照审判的要求收集、审查、组合证据,才能实现提高审前追诉程序的运作效率,共同服务于追诉的目的。
二是增强打击犯罪合力的客观需要。
侦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为公诉作准备。
而公诉的目的,是启动审判程序,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两者均是为了有效指控犯罪,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目标。
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大控方刑事指控体系,通过制度设计和理念转变,增强公安、检察的大控方意识,有利于形成大控方追诉格局,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迫切需求。
公安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证据,检察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
通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在交付审判之前将证据加以固定,是成功指控犯罪的基本条件。
但是,由于公安和检察的角度有所不同,再加上办案人员在法律功底、证据素养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导致有时公安收集的证据或达不到起诉要求,或被退回补充侦查,有的原本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的证据却因为错失良机未及时有效地保全而灭失,最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
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该在共同追诉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加强证据收集配合,推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以公诉为主导、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做强刑事指控的大控方,全面建立新型检警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8•【文号】法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8月28日法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孙谦副检察长在《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学习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原文)

孙谦副检察长在《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学习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原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7.19•【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孙谦副检察长在《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学习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原文)同志们:这次“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学习培训,是张军检察长提议举办的。
高检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举证质证指引》稿后,张军检察长就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人员加强学习培训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我们今天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对已印发的《举证质证指引》进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出庭公诉能力和水平。
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同志将对《举证质证指引》作专题辅导。
培训前,我就做好公诉人出庭公诉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进一步增强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的重要活动。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出庭公诉工作面临诸多新要求新挑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公诉人要通过庭上有效举证质证,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展开辩论,实现指控和证实犯罪的目标,这使得出庭公诉愈发成为追诉犯罪的关键战场,出庭公诉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显。
随着证据制度逐步确立完善,证据合法性越来越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四类人员”出庭渐成常态,庭审举证质证方式发生转变,简单出示证据已不能满足指控犯罪需要,力证证据“三性”、构建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驳斥辩方质疑成为公诉人成功指控犯罪的关键,出庭公诉面临更高要求。
庭审实质化、控辩平等原则的强化以及辩护制度的完善,使控辩双方庭审交锋更加激烈,庭审活动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明显增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确立了多层次诉讼体系,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实行“繁简分流”,也给公诉提出新课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赵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办公室主任纪敬玲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干部202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指导和规范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当前,网络犯罪不断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也对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办案理念、办案能力、办案机制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形势需要。
特别是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不少检察人员存在能力短板和本领恐慌,较多依赖于侦查机关的审查结论。
面对新型网络犯罪,不敢办、不愿办、不会办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
近年来,办理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如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以及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取证规则》),但这些规定主要是面向公检法三机关的全面规定,对于检察办案特别是案件审查环节缺乏细化的规范指引。
因此,制定并发布《规定》,是因应基层检察官的办案需要。
2020年4月,最高检成立由12个部门组成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把制定《规定》作为重要任务。
“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发布.doc

”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啦,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部署未来五年检察工作。
《纲要》共分11篇52章133节,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强化检务保障、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等9个方面对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作出规划。
《纲要》描绘了未来五年检察事业的发展蓝图,确立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更好效果,检察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基层基础更加稳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纲要》围绕服务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从与检察工作紧密联系、能够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领域、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部署。
围绕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侦查监督、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未成年人检察、检察调研和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国际与区际合作等11项工作进行部署。
《纲要》从健全规范司法常态化机制、加强案件管理、推进阳光司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等5个方面,对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作出部署。
从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检察管理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稳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方面,对全面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作出部署。
《纲要》提出,逐步完善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机制,用好员额制、聘任制、年薪制等政策,打通特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
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各层级各类检察人员比例。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作者:袁莉袁志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4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
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
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法律监督侦查在我国,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灵活调整既有的职能管辖分工,祛除刑事立案侦查存在的阻碍,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该项权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1]近年来,最高检将运用机动侦查权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加强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均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
[2]可以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机动侦查权已经被初步激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从理论维度深入研究机动侦查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有鉴于此,笔者将全面梳理机动侦查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证成该项权力所蕴含的双重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现实困境(一)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导致不会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机动侦查权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本来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机动侦查的原因在于“利用职权实施”;第四,机动侦查的案件必须为“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第四项要件,由于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的具体内涵,机动侦查权不会用的问题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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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摘要:证据是公诉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公诉工作具有主导诉前、庭审指控、保障合法权益的功能,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新型的诉辩关系,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阐述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大意义,解剖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面临的现实困难,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增强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机制中的监督作用,在实践中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证据核心;刑事指控;公诉体系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部署。
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司法机关需完善和出台改革意见,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公诉机关的建议机制,落实以证据为核心的判决制度,充分发挥证据审前主导、诉讼过滤、庭审指控的功能。
在此基础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审查核实处理,使刑事案件的指控和审判程序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和说服力。
一、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大意义(一)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和规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国家机器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权利,要求其坚持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检察机关应坚守的底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以案卷为中心,下级服从上级,辩护流于形式的辩护模式。
这样的现状是完全违背刑事诉讼目的与诉讼规律的。
以证据为核心和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彻底解决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控辩失衡、超期羁押、庭审虚置等现实问题。
我国司法机关必须摒弃过去抓人定案、忽视证据的诉讼观念,依法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过去的刑事诉讼实践,过分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正当,司法机关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
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不择手段,有的甚至不考虑现有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而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以张氏叔侄案为例,被害人王东体内鉴定出的其他男子的DNA被认定为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不予采信;证人袁连芳的证词成为认定叔侄俩强奸罪的主要证据。
若司法机关坚持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标准,深入实际调查,不偏信口供,用证据实物说话,张氏叔侄冤案就可以避免了。
正是由于当时司法机关忽视程序公正性,先入为主,不理清案件证据,贸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才制造了这一起性质恶劣的冤案。
最高检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有利于发挥审前程序的过滤功能。
坚持起诉法定流程,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其他处理,可降低案件风险,防止亡者归来和真凶现身等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有利于确保公诉质量和效率,促进公诉办案模式的转型发展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提起公诉权利的国家机关,公诉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反映着国家法律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2]。
长期以来,司法系统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公检法机关彼此之间应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首先,强化检察机关的证据裁判与人权保障意识,不断完善证据的审查机制,不仅要做书面审查,更要强调采取亲历性办案模式,从而防范侦查部门证据采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证据的真实客观,从源头上杜绝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侵蚀,保证案件质量。
其次,公诉部门加强侦查介入、取证引导工作,检察机关严格把控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证据充分性与合法性,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破除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封闭式的传统观念,从偏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公正观念转变;将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促进刑事指控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
再次,强化检察机关当庭指控,从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办案观向审查起诉与当庭指控[2]刘欣兵:《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初探》,《检察理论》,2011年第8期,第11页。
并重的办案观转变。
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面临的现实困难(一)庭审虚置化与案件请示汇报上级现象严重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
可以看出,该条文是对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没有规定案件的宣判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庭审中突发的疑难问题、复杂情况,往往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择日宣判的现象。
有的法院甚至为避免被害人不断闹访以及改判影响本院的绩效考核,将案件汇报上级,二审法院做出决定意见,一审法院将二审法院的批复意见作为案件审理结果予以宣判。
这种案件“择日宣判”现象,不仅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而且使得法官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案件开庭审理成为走过场的形象工程。
以证据为核心,不仅要求检察机关保证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真实充分,也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核审证据的证明力,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根据确凿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司法人员缺乏法律职业认同感,证据采集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证据采集,也称证据取得,是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并掌握一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和材料的过程[4]。
在这个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收集证据的手段。
首先,在21世纪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严禁刑讯逼供虽被明确写入我国刑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各级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犯罪供述的情形。
在一次调查“违法行为调查获取证据是否可以采用”这一问题时,昆明市公安局机关警察回答“是”的有9人,回答“否”的有62人,基层派出所民警回答“是”的有65人,仅有3人回答“否”。
其次,在特殊的刑事案件中,陷阱取证问题运用不恰当。
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4]唐晓宇:《打赢“证据仗”打通“法律关”》,《检察日报》,2015年第4期,第19页。
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的侦查方式获取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还待商榷。
如果对特殊的侦查措施没有规范性原则与严格的法定程序,实施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将是无稽之谈。
(三)公诉办案模式亟需转变,面临诸多挑战1、是对公诉人主观意识方面的挑战公诉人以往自认为其庭审地位高于辩护人的观念被摒弃。
公诉人将关于定罪和判刑的一切事实、证据在法庭上提出,并依此进行质询、辩论和申诉,通过庭审,以证据为核心呈现真实完整的案件真相。
公诉人在法庭上有责任对被告人的嫌疑进行举证,出示相应证据,证据必须充分、准确和有效。
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就证据内容提出质询和辩论,可出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并且可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祛除不合法证据,被告人是否有罪、该受刑罚与否,最终也完全由法官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建立书面审查与实际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实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重视瑕疵证据补正和定罪量刑关键证据补强,巩固、完善证据体系。
随着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办案力度的加强和体系的完善,对检察院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同时检察机关庭审提出问题、出示证据、发表辩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等方面的能力大幅提升,有能力提供更加权威合法合理的公诉证据,发挥庭审在查清案件、判定证据、保护人权、公平审判等方面的作用。
以往的庭审仅仅是公诉人简单的出示证据,法庭根据证据进行裁决,形式比较简单和容易,然而随着刑事指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庭审不在以公诉人的证据为唯一审判标准,不再以公诉人的意志为裁决依据,而以各种客观性强的确凿证据为准绳,对公诉人的主观意识方面发起了极大的挑战。
2、是对公诉人质证能力方面的挑战如何重点阐述、论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全案证据体现的完整性是公诉人需要重点应对的挑战。
社会形势日益严峻,各种刑事案件频发,侦查理念和办案模式陈旧,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自主侦查意识比较淡薄,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检察机关自主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的概率较低,大多数案件都是由群众报案或者举报才被纳入检察院的公诉之列,证据线索的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侦别犯罪的能力有待提升,正是这种落后的侦查办案理念和传统的办案模式,导致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能力满足不了复杂案情的需要。
在办案侦查中以群众举报为起点,不注意收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沿用多年的由供到证的侦查办案模式,过度依赖言词证据,靠打擦边球或违规办案逼取涉案人员的口供来获取定案证据。
这种陈旧的办案模式往往靠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同时由于过于依赖涉案人员的口供,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翻供,就难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证据的效力就大打折扣。
在庭审中,公诉人主要职责在于出示定罪证据,发表量刑建议,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庭给出判决结论,因此公诉人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情的走向,为了避免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公诉人要出示客观真实的证据,确保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然而由于公诉人自身思维观念和业务能力的缺陷,无法及时而准确的出示应有证据。
3、是对质证证据质的方面的挑战公诉人要准确定位,明白侦查工作是查明事实,审查起诉主要任务是证明事实,是在侦查的基础上,核审查明的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且在法庭上依法履行证明事实的责任。
从依赖庭前证据转变到依靠庭审证据。
过去公诉人举证质证主要在庭前做好充分准备,法庭上只是走走程序,如今庭前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都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特别是辩护人更多地介入后,法庭上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专家证人或鉴定人意见发生变化的情况增多,公诉人如果仍然仅仅依赖庭前的证据,就可能应对不了庭上的证据变化,应对不了庭上的不利局势,公诉人要转向依靠庭审证据,提升对证据发生变化的预判能力,对庭审突发问题的应对能力,以及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沟通能力等。
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证据内容更加丰富,收集手段和途径更加便捷和迅速,要求庭审质证证据更加权威、全面和准确。
4、是对质证证据量的方面的挑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情况增多,证人、鉴定人出庭情况也将增多。
因案多人少、任务繁重,公诉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办案时限的严格遵守、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规范化程度等方面的细节问题重视不够,辩护人、司法机关对此的关注度不够。
尤其是在庭审实质化变革后,对检察机关诉讼权利的行使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和标准,辩护人更加注重办案程序的合理合法化,更加慎重对待法律规范的细枝末节,需要进行多次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