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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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4篇)

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高空作业是指在某些特殊工作场所,如建筑工地、电站、石油化工等作业现场进行的一种特殊作业。
由于高空作业的特殊性,其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一、管理责任与领导1. 高空作业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由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或委托他人负责,保证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在高空作业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在高空作业现场应建立高空作业安全专项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开展高空作业的安全培训。
二、高空作业人员管理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高空作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高空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应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并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和教育。
3. 高空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并更换。
4. 高空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以确保能够适应高空作业的特殊条件。
三、高空作业设备管理1. 高空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前应经过验收合格,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2. 高空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有丰富的操作经验。
3. 高空作业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记录和备案。
操作过程中,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以及随意更改设备的配置和配置参数。
4. 高空作业设备的运输、安装、拆卸等工作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四、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1.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高空作业的周边区域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围栏、护栏等。
2.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绳索的使用。
3.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网、防护罩等设施,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4. 高空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悬挂、攀爬、倚靠不稳物体等危险行为。
5. 高空作业人员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有效的清理,避免不必要的摔落风险。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高空或危险的高度进行的作业行为,包括悬挂式高空作业、攀爬作业、吊装作业等。
由于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质量,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一、作业前准备1.1 任务分析:在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任务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范围、作业方法和所需设备。
1.2 人员安排:合理安排经验丰富的高处作业人员,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1.3 安全设备准备:准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安全网、护栏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现场管理2.1 安全防护:确保现场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并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线,禁止未授权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2 周边管理:对作业现场周边的设施和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没有危险物品或杂物对作业人员造成威胁。
2.3 命令传达:采用简明扼要的口头或手势命令进行沟通,确保作业人员之间的配合和沟通顺畅。
三、作业操作3.1 个人安全:每位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带,并确保正确使用。
攀爬时,应使用合适的攀爬工具,并保持身体平衡。
3.2 工具使用: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如脚手架、吊篮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空中防护: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网或护栏,确保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的风险。
3.4 紧急应对: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如就地躲避、呼叫救援等。
四、应急响应4.1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4.2 事故报告:发生高处作业事故后,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和分析,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培训和宣传5.1 培训计划:制定高处作业安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培训频次,并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5.2 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安全培训班、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作业人员普及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严格《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及《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其他相应规定。
2、高处作业中属特种作业范围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时,临空必须挂防护栏、设安全网,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须挂水平网和立王,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工作面最大高度不超过3m,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
4、悬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并衣着方便,正确佩戴安全帽。
5、高处作业人员禁止穿硬地和带钉易滑的鞋,女员工禁止穿高跟鞋。
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线路。
6、高处作业人员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等高墙、屋架、擅条、支撑、挑梁、脚手架、起重臂、悬崖、陡坡及未固定的吊装构件上等处行走、攀登或跑跳。
7、高处作业使用的梯子、吊盘、升降架、吊笼、平台、脚手架、索具等必须按规定搭设安装,并经技术鉴定验收后方可使用。
8、高处作业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堆放平稳,防止滑落伤人。
所需材料、设备必须根据施工进度随用随运,禁止超符合堆放和携带。
9、高处作业必须划定警戒区域,禁止闲人进入。
10、在石棉瓦、纤维板等轻型屋面或屋内顶板上作业,要垫以梯子、木板等物,防止踏破坠落。
11、高处作业使用的梯子上应带挂钩、下带防滑脚板。
12、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和其他安全设施,作业结束前,未经工程技术、安全部门同意,严禁擅自移动、拆除。
13、大雨、大雪、浓雾及六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三条高处作业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高处作业进行分级管理:(一)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5m(含2m)。
由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或管理班组实施方案审批,属地主管实施现场审批。
(二)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
作业申请人持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或业务主管科室批准。
现场作业批准人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实施二级高处作业时,属地监督必须全过程监督。
(三)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
作业申请人持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批准。
现场作业批准人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实施三级高处作业时,属地监督必须全过程监督。
(四)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
作业申请人持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按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报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处室批准。
现场作业批准人由生产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实施特级高处作业时,属地单位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否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五)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等。
(六)无锚固点系挂安全带的作业环境,应采取辅助使用安全绳。
完整版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管理。
3职责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高处作业过程负责.4定义4.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5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5.1高处作业的分级5.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2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5.2.1特殊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a.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b.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高处作业进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以保障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2.高处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等。
3.在高处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周围人员注意安全。
4.高处作业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5.高处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检查、作业场所检查等。
6.高处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和清晰,防止摔倒或滑倒等意外发生。
7.高处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8.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疏忽安全措施。
9.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等。
10.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妥善应对发生的突发情况。
注意:以上规定可以根据具体的高处作业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高处作业的分级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的危害识别1、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根据《高处作业许可证》上列举的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落实安全措施,并进行确认。
2、高处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行15米(含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管辖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管辖单位有关人员或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确认。
5、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高处作业许可证。
6、高处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由市级乙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为依据)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职责1、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环境、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2、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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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高处作业定义
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m(含5m)。
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m 以上—15m(含15m)。
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m 以上—30m(含30m)。
特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
2.高处作业要求
(1)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和质检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2)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遇有6级以上强风时,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3)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级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4)高处作业人员应身体良好。
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5)经常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或安全带有损坏时绝不能使用,防护栏杆不合格或不坚固应立即更换。
(6)作业之前要查看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跳板铺装应严密牢固,没有探头板;脚手杆搭接、绑扎要牢固;防护栏杆应齐全,有
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应修正合格后再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楼梯上下,不得直接攀登脚手架;
(8)要保持有一只手扶梯,不能双手搬物上下梯。
(9)施工现场堆放材料要整齐,防止工件掉下。
(10)高处作业严禁投接物料,以免身体重心不稳,从高处坠落。
(11)凡是临边作业,都要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临边处设置两道安全防护栏杆(上杆高1.0~1.2米,下杆距离地面高度0.5~0.6米)。
3.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规范
(1)一般规定
①架子搭设人员,必须熟悉搭设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
②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③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根据用途及承重的
不同,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
④在2米以上的高度绑扎脚手架应系挂安全带。
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⑤架子搭设时,上、下层人员应互相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
上层人员如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和下层人员打招呼。
⑥搭设架子,应尽量减少在夜间施工,如需夜间绑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绑架子的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
(2)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
②脚手架的外侧、要绑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设18厘米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份,
③脚手架搭好后必须设有上下安全爬梯;
④钢管外径应为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长度以4~
6.5米和2.1~2.8米为宜。
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⑤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⑥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厘米,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得用铁丝绑扎;
⑦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坐或垫木上。
(3)脚手架的铺设
①脚手架应满铺,离壁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②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厘米;
③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厘米,不
得在跨度间搭接;
④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⑤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稳,绑牢;
(4)脚手架的拆除:
①拆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清除架子上的杂物。
按顺序自上而上的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的进行。
②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来,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③拆脚手架时,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④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⑤架子搭成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和拆除部份杆子。
4.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
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2)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3)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
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
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
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4)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7)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9)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
超过
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10)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1)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12)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
(13)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
操作台横杆高度。
当无
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14)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操作平台。
(15)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1/20,并应控制在10cm 以内。
5.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3)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
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高空吊装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②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
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