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公共事务管理组织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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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制度

公共管理制度

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和运营公共事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它旨在提供组织结构、权责清晰、规范运作和公正公开的框架,为公共管理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原则运行。

本文将从公共管理制度的定义、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共管理制度的定义公共管理制度是一套经过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规章制度,以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为主体,为公共事务管理提供标准化和有效性保障。

它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决策程序、信息公开、监督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公共管理行为,增强公共管理效能。

二、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组织机构设置:公共管理制度应明确政府职能和部门设置,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协调。

合理划定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责边界,防止职责混淆和权力过度集中。

2. 权责清晰:公共管理制度应明确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权责范围和限制,确保权力行使在合法、公正、透明的范围内。

有效划定权力边界,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寻租。

3. 决策程序:公共管理制度应规定决策程序和程序要求,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决策程序应该包括信息收集、利益相关方参与、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等环节,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4. 信息公开:公共管理制度应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

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应主动公开与公众有关的重要信息,促进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5. 监督评估:公共管理制度应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政府行为和公共服务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运用。

监督评估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多个层面和方式。

6. 责任追究:公共管理制度应规定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确保公共管理人员对失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渎职、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等行为进行惩治,维护公共管理的廉洁和效能。

三、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效能和廉洁度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法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行政法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行政法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涉及到政府、公共机构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运作。

在现代社会,政府和公共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因此行政法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涵盖了政府和公共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管理活动,包括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等各种职能。

政府和公共机构在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这就需要依靠行政法的原则和规范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

行政法作为规范政府和公共机构行为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规法、行政裁量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这些法律规范和原则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保障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责任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促进了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规范运作,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和公共机构需要依靠行政法规范管理和运作,确保其活动合法、公正、公开、公平、高效和负责。

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实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尊重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益,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提升行政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

第二篇示例: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管理活动中规范关系的法律学科,涵盖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个方面。

在现代社会,政府是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组织,行使这种权力需要遵守法律和法规。

行政法对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责和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所需要具备的能力和技能。

这些职能包括制定政策、规划资源、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方面。

行政法则规定了政府机关在行使这些职能时的权责义务,保障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公共管理制度

公共管理制度

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公共事务运行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体系。

一个有效的公共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的运作具有高效性、透明度和负责任性,从而提供公众所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本文将探讨公共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

1. 公共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公共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共管理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1.1 政府机构组织结构公共管理制度明确了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通过准确定义不同机构的职能和权责,政府能够更好地规划、监督和执行公共政策,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结果。

1.2 决策流程和规范公共管理制度确保了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它规范了决策的流程,明确了参与方的角色和责任,防止任意决策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公众能够了解政府决策的依据和过程,提供了对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基础。

1.3 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公共管理制度规定了财政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它确保财政预算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滥用、浪费和腐败。

公众可以通过审计、监督等手段,保障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和有效管理。

1.4 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制度规范了人力资源的招聘、晋升、培训和激励措施。

通过公平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共部门能够吸引、选拔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共管理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2.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公共管理制度的基础。

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为公众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政府和公共部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行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

2.2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公共管理制度明确了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政府机构根据自身职责负责相应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

不同机构之间的协作和协调确保了公共管理的高效性和协同效应。

2.3 规范和流程公共管理制度规范了决策的流程和规定。

它确保了决策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相关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相关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相关依据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一)法律1、《食品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89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4、《执业医师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5、《献血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6、《母婴保健法》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公共行政管理概述

公共行政管理概述

公共行政管理概述公共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目标的过程。

它是政府机构行使职权、开展管理、监督社会活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国家目标的行为体系。

公共行政管理是公共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与社会各界沟通、协调和合作的桥梁。

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公共行政管理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和过程,涉及政府机构的组织、职能、人员等各方面。

其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性:公共行政管理是为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服务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与私人管理有所不同。

2.行政性:公共行政管理是由政府机构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在法律、规章的框架下展开的。

3.目的性:公共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

4.专业性:公共行政管理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公共事务。

公共行政管理的职能公共行政管理的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执行:公共行政管理需要负责执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确保政府机构的行为合法、有效。

2.公共服务提供:公共行政管理需要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交通等,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3.政策规划:公共行政管理需要进行政策制定和规划,为政府机构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据和方向。

4.监督管理:公共行政管理需要对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公共行政管理的特点公共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政治性:公共行政管理是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表现,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较大。

2.组织化:公共行政管理是由政府机构组织进行的,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职责。

3.法制化:公共行政管理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的,要求行政行为合法、有据可依。

4.社会责任:公共行政管理需要承担起服务社会公众、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责任。

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未来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化:公共行政管理将会越来越向电子化方向发展,推动政府机构提高效率、服务质量。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研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研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研究根据局里统一安排,我处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研究》(重点研究适格主体、行为类型等,本月25号下周二之前提供投标材料,6月底前完成初稿,8月底前结题),拟邀请您参与课题投标。

一、选题依据(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某类经营者取得或维持垄断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为“法定公共职能组织”,另也称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两者称谓并无实质差别。

主要是指享有特定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公法上权利义务的新型行政主体。

(二)本课题相对于已有研究的独到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二、研究内容(一)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适格主体,又包括这些适格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行为类型。

(二)总体框架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本问题研究的现状综述,提出本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框架。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基本界定与适格主体资格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含义,基本依据,理论来源,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区别。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构成要素第五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与类型第六部分域外法定公共职能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立法及规制经验第七部分结论第八部分结论(三)重点难点(四)主要目标三、思路方法(一)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具体研究方法、研究计划及其可行性等。

【业务】关于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业务】关于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业务】关于⼏类公职⼈员⾝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作⼈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部、国家⼯作⼈员、国家机关⼯作⼈员……这些职务⾝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初步梳理,希望与⼤家共同研究探讨。

⼀、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从事公务,其⼆纳⼊⾏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步扩⼤,不仅局限于⾏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案》的通知,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作⼈员(⼯勤⼈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政机关;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商联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作⼈员什么是事业单位⼯作⼈员?事业单位,⼀般指以创造或改善⽣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民对社会⽂化、教育、科学、卫⽣等⽅⾯的需要为⽬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化单位,部分新闻、⼴播、出版单位,卫⽣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利和⽓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政职能、从事⽣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

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一、本文概述在探讨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些术语的基本含义和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这些概念不仅关系到每个个体的生活品质,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因此,本文将对这些概念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期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概念,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解读,包括其定义、特点、实现途径等。

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公共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我们将关注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的事务。

这些事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

本文将分析公共事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模式,探讨如何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公共事务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将讨论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医疗、交通等。

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公共事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对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本文旨在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高效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我们期望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概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核心而复杂的概念,其定义和内涵在不同的学科和语境中有着不同的解读。

简单来说,公共利益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公众在公共生活中所共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

这一概念涉及到社会公正、公平、共享等多个方面,是评价社会政策和公共行为的重要依据。

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

它不同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而是指向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社会保障等,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并希望得到的保障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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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那么,究竟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哪些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实践中如何"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地把握和界定呢?这是目前机构编制部门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以及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中,必须面对且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

一、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大家都知道,公共事务是指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

我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王惠岩教授在《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一文中分析了公共事务的产生过程,他指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后,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了政治权力。

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

展开来说,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

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分工:一种是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其主体是各类社会公益组织。

另一种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即公共事务管理。

目前,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我们通常所讲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后一种社会分工而言的。

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

正如中央编办副主任王澜明同志在2004年西部地市编办主任培训班上的发言中,讲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把过去由企业承担的和不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收回来……地方政府是社会管理事务的主要承担者,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公共事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比较紧张,机构也有总量限额,加之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往往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从历史的进程来看,这种授权、委托的作法虽说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变通措施,但却是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客观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与历次机构改革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

长久以来,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

如我省岳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仅市直414家事业单位当中,初步界定为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就有98家,从业人员达1600余名。

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性质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人员编制的管理与其他事业单位有一定差别,短期内既难以将其并入机关又不可能完全剥离其行政职能。

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

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结合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情况,按照单位承担的职能,可以将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行政执行型。

主要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执行某些行政事务的事业单位。

这种类型的单位又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事业单位名义设立,但实际承担政府某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也属于此类事业单位。

第二种是承担行政机关延伸职能的单位,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综合开发办公室、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史志办公室、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等。

第三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公路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第四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性服务职能的单位,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工业地质局、县(市、区)一级的公路管理局等。

二是执法监督型。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种类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第二种是既承担一定执法监督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服务职能的单位,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三、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界定目前,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究竟由谁来界定以及如何界定的问题,各方面的意见还不是很一致,国家也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界定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一是界定主体问题,即"由谁来界定"。

具体哪些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界定主体应该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之所以说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是界定主体,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这是由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分工决定的。

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机构设置和改革、职能核定与调整、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表述。

哪些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管理,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显然,这属于职能界定范畴,理应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此外,在长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在职能界定与调整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可靠的信息,为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界定工作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这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

近几年来,中央编办在全国各地部署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定位,其行政支持类(或称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基本吻合的。

界定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就能把实施公务员法的工作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二是界定标准问题,即"凭什么界定"。

做好职能界定工作,要把握准两个关键词,一是"法律、法规授权",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

二是"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

界定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同时结合单位目前履行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原参照、依照管理的实际情况,综合做出判断。

三是界定程序问题,即"分哪几步界定"。

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实践操作界定工作应分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包括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本机构的"三定"规定和单位现有人员编制的基本情况等。

第二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和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审核界定。

对确属"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作出职能确认结论。

第三步,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界定,按审批权限审批、按规定备案,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参照公务员登记,组织开展有关实施参照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界定工作的难点及建议今年,湖南省对省直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初步界定,共有60家单位纳入初定范围,按界定把握准确的程度来划分,基本可以确定的48家,把握不准即待定的12家;按经费形式划分,全额拨款的56家,差额补贴的1家(省地方海事局),经费自理的2家(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省公路管理局),未定的1家(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从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及相关调查摸底的情况来看,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界定难点主要有三。

1、职能复合型单位难以定位。

目前,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性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

特别是越到基层,单位越少,职能复合的现象越突出,乡镇一级,有时一个事业站所既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具有公益服务职能,有的还有经营服务职能。

以此次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成立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例,它既有农机监理职能,又有病虫害防治职责,有的还经营种子、化肥和农药,属于典型的复合型单位。

对于这些单位,如果强行分离职能,势必增加大量机构。

如果不予分离,则单位性质难以准确定位。

笔者建议,对此类单位应全面分析其职能构成,若其主要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则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若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较弱,则可考虑在该单位设置若干岗位,对主要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参照管理。

2、法律、法规的授权难以把握。

公务员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实行参照管理。

但现实中,个别部门为强化其下属事业单位职能,有的出台各类规章为授权提供依据,有的甚至在根本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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