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内部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二篇)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以下是相关内容的阐述。
一、背景介绍国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行为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国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的监察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1.制定巡查范围和内容:明确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土地利用、采矿开发、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监察巡查工作覆盖全面。
2.明确巡查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的巡查机构,明确各级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监察巡查的责任和义务。
巡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加强监察力量建设:加大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加强对巡查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建立巡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土资源巡查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收集和汇总相关数据,为监察巡查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巡查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工作的协同。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监察巡查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效能。
6.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加大对国土资源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巡查机构要制定巡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巡查工作,确保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7.加强监察巡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对监察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监察巡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巡查人员的法律素养。
8.建立完善监察巡查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于履职尽责、工作出色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巡查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 政办发〔X〕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建委、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拟定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应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沿堡垒作用,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监管网格,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拿出查处整改意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非法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
同时,相应属地政府要将有关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电力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第221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X]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第222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面报送本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223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第224条监督检查中遇有重大干预或其它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225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226条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227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国土资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监察队规章制度

自然资源监察队规章制度
《自然资源监察队规章制度》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监察队成立了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确保了队员们在执行任务时能够遵守纪律,保护自然环境,同时保障自身的安全。
首先,队员们必须严格遵守任务计划和指示,不得擅自改变任务路线或者途中停留。
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巡查和监察工作,确保任务的高效完成。
其次,队员们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禁止随意破坏自然资源,如乱砍乱伐、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任何发现的违法行为都需要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另外,为了保障队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还规定了队员们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他们需要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能够保持警惕和应对突发情况。
最后,队员们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与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总之,这些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了自然资源监察队能够高效、安全地执行任务,保护和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
同时也为队员
们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加有序地开展工作。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分局、执法中队、国土所: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大队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局和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发现和制止第三条【发现渠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包括: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分局(横琴新区为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下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未设国土所的区域为分局相关责任科室,下同)应当建立健全以动态巡查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巡查职责】市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二)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三)对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域,明确每一巡查区域的地域范围、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基本巡查频率等,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三)对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本细则规定向市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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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督检查效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应设立举报箱并定期开封。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执法监察机构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
(三)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线索转交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对其处理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的统一要求,建立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每月25日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月报表和(6月30日及12月30日)执法监察机构信息半年报分别上报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并附送已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三)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数据要准确、真实、全面,统计报表。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正在查处和结案的案件上报达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在查处中确定为重大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一周内报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备案。
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上报备案的重大案件包括:
1、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交办、转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2、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4、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5、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6、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7、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探矿权50万元以上,采矿权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类矿业拒缴、欠缴、拖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较大的违法案件。
8、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认为应当上报备案的其他典型案件。
(三)备案材料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国土资源犯罪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报告。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或者未能按时结案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出督办通知,并限期结案,必要时,可以派人员督办。
(二)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案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不查处或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予批评,不得评选先进;情节恶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过程中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
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
(四)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得饮酒;上下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
(三)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
(一)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专业队伍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逐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二)年度考核指标主要是: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专项规划、测绘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实情况;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情况;
4、矿业秩序、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及测绘秩序维护情况;
5、土地、矿产、测绘费用征收指标完成情况的国土资源、基础测绘项目落实情况;
6、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案率、查处率、结案率;
8、国土资源部门及执法监察机构建设情况;
9、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单位、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模范个人的情况等;
10、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1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维稳工作情况。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单位、国土资源管理模范所并经常化、制度化,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成效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准。
在开展国土资源模范评比表彰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评比表彰制度,大力表彰执法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认真执行和切实落实上述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细化,不断建立、创设新的制度,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水平,努力开创“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执法监察新路子,把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法规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二00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