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抵押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在我国相关法律定义中,抵押、质押以及留置都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所有物担保的方式,以保障债务事宜的顺利完成以及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本文中律师365的小编将给大家具体讲解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债券担保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定义中,抵押、质押以及留置都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所有物担保的方式,以保障债务事宜的顺利完成以及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本文中的小编将给大家具体讲解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债券担保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s.yingle.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平时在涉及到借贷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该选择哪种担保方式,在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之间犹豫不定,其实我国法律对抵押和质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者之间的在担保范围,所担保的物品等区别也是比拟大的,而且抵押与质押的合同和生效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担保范围区别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合同内容区别1、抵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质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担保合同生效时间区别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五、担保方式区别1、抵押担保(1)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与他人订立借贷款合同时,通常要订立担保合同。
什么是抵押担保?什么是质押担保?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
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区别这个问题。
▲一、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
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
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分]动产质押担保同-V1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分]动产质押担保同-V1](https://img.taocdn.com/s3/m/c202eed9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e6.png)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分]动产质押担保同-V1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分在贷款或借款过程中,担保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而在选择担保方式时,抵押和动产质押是常见的方式。
虽然两种方式都是对贷款提供担保,但是其实概念和作用是不同的。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分。
1. 概念区分(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方式。
在动产质押中,动产质押物不会交付给债权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财产(房屋、土地等)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方式。
在抵押中,抵押物不会交付给债权人。
2. 担保形式区分(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较小,主要针对于流动性较强或者易于转让的财产。
比如动产、存货、机器设备、车辆等都可以作为动产质押物。
(2)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较广,适用于不动产财产,如土地、房屋等。
因为不动产财产相对动产来说更难以变现,所以用抵押进行担保会更加保险。
3. 产权保护区分(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不会转移给债权人,因此产权落实还是在担保人的名下。
万一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执行动产质押物的抵押权。
(2)抵押:抵押担保,在债权人给付全部款项并清偿完债务之后,抵押物可以归还给抵押人。
抵押期限到期时,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合法清偿后拥有该财产的产权。
4. 执行途径区分(1)动产质押:债权人一旦确认债务人发生违约,自动取得动产质押物的处分权,并可以直接处分动产质押物,如拍卖、协议出售等方式都可成为处分的途径。
(2)抵押:在借款方逾期违约且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协商,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可通过拍卖、判令变卖等手段将抵押物处置,以收回债权人的损失。
总之,动产质押和抵押都是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但是其区别还是挺明显的,选择什么样的抵押方式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决定。
抵押和质押的不同

生活中的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生活经验知识分享抵押和质押的不同
导读:本文是关于生活中常识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抵押和质押虽然只有一字不同,但区别还是比较大的。
操作方法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所押物的保管权利,抵押不改变抵押物的管理权限,任然由抵押人进行管理。
但是质押是指将质押物交出,由质权人来进行保管,并没有转移质押物的保管形态。
因为所属的保管关系转移,因此在保管期间如果所押物品出现损坏等情况则由保管人负责。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还在于对所押物的处理方式,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处理权,但是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的质押物债权人有直接处理权。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1、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就是说车子仍由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就是说质押需要押车。
2、担保范围有差别。
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了抵押担保范围以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贷款问题,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往往采用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来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到底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带来相关问题的解答。
1、抵押与质押二者有什么区别呢(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个人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目前,较为流行的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
很多人对于抵押和质押可能会产生混淆,下面就主要来说说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
今天上门贷就给大家说说抵押与质押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抵押与质押的相同点:
1.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一样。
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比如:土地、房屋)、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比如:存款单、债券)。
(2)占管形态不一样。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
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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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抵押质押一.质押基本内涵1.质押含义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分类(1)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2)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3)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
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
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
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3.市场分析一般质押都是典当行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
近几年很多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找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速度快(最快24小时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较安全。
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厚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等.4.质押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设立:1.设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二)动产质权的效力1.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3.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
◆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保管标的物;◆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4.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三.权利质权(一)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抵押一.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一)定义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提供抵押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
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
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
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
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
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二)目的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三)种类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4.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6.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四)范围1.抵押的范围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抵押范围中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合同内容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