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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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范文

2024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范文

2024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范文2024年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如下:一、验收组织及责任分工为有效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确保生产安全稳定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次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

验收工作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部门需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验收顺利进行。

二、验收范围和内容1. 生产设施设备:检查各生产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生产人员:查看员工复工情况,确保人员到岗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

3. 生产物资:核实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资是否充足。

4. 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法规标准。

5. 防疫措施:检查企业是否做好新冠病毒防控工作。

三、验收流程1. 到岗验收:对员工到岗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员工是否经过健康排查。

2. 设备验收: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物资验收:核实企业生产物资是否充足。

4. 安全验收: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是否符合标准。

5. 防疫验收:检查企业是否做好新冠病毒防控工作。

四、验收要求和标准1. 生产设备设施要齐全完好。

2. 员工到岗率达到规定要求。

3. 安全生产措施符合相关标准。

4. 防疫措施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五、验收结果处理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和指导。

对于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可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对于未达标的企业,需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六、验收结束及报告验收结束后,组织编制验收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以供参考。

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范围、结果、建议等内容,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以上为2024年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希望各部门和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顺利复工复产,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工程开工及停、复工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开工及停、复工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开工及停、复工检查验收制度
1、工程开工前,必须有按照设计程序批准的施工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会审后,由项目负
责人审定、签字后执行。

2、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计划提前制定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开工卡片,报主管科室组织会审后,报总工程
师批准,方可开工。

3、工程开工前,工程安监部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标明安全、环境、质量措施,下达安全生产复工通知书。

4、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必须报项目公司总工程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5、施工地点必须按照规定悬挂相关扬尘治理图板,图板必须字迹工整、清晰,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停工时,由施工单位申请,经有关科室组织验收,符合停工条
件后,方可停工。

短时间停工,施工单位必须向有关单位
下达停工通知书,长时间停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停、
复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复工前,主管科室必须组织相关科室对停工地点进行复工验收,施工单位对复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
实整改,符合复工条件后,方可正式复工。

8、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通知安全质量科、调度室、生产计划科等相关科室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相关科室必须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生产计划科
2009.3.25。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煤矿复工验收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煤矿复工验收活动。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企业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编写草案,并提交公司领导审阅后,通过公司内部审核、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正式启用。

制度修订由公司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审批程序与本制度的制定程序相同。

四、煤矿复工验收制度1.名称本制度的名称为《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煤矿复工验收活动。

3.目的为规范煤矿复工验收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4.内容(1)验收申请在复工前,煤矿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列明预复工时间、原因、所属煤矿名称、安全准备情况、领导和员工安全教育的情况等内容。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下发《煤矿复工安全验收通知书》。

(2)验收内容煤矿复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山采空区治理、煤矿通风、防灾减灾、人员安全、特种设备、矿井监测等方面。

(3)验收程序煤矿复工验收程序包括:煤矿内部验收、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最终通过总公司领导同意、煤矿安监部门审核、安委会批准后正式复工。

(4)责任主体煤矿负责人、总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生产领班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5)执行程序本制度要求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合理、操作规范。

(6)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必要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到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

本制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法化。

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始施工阶段、停工后重新开工阶段以及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项目按照合同和规划要求进行施工、监督和验收,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所需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标准能够得到满足。

工程开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开工前准备: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开展现场踏勘和风险评估等。

2. 施工人员和设备准备:确定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以及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具等。

3. 施工现场准备:对施工现场进行临时设施搭建,如围挡、临时道路、施工作业区划和清理等。

4. 安全和环保措施: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工程复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复工前准备:确定复工日期和复工计划,并与相关方沟通和协调。

2. 检查和恢复施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清理临时设施和道路,并修复受损的设施。

3. 施工设备和材料准备:检查和维修施工设备,重新调配材料和工具,并补充所需的材料。

4. 施工方案调整和沟通:根据复工情况调整施工方案,与项目各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验收申请和资料准备:申请竣工验收,并准备相关资料,如竣工图纸、施工记录、材料验收记录等。

2. 竣工验收组织和调度:确定验收组成员,安排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相关方参与。

3. 现场验收和记录:对工程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并记录验收结果。

4. 验收报告和整改:根据验收结果编写验收报告,如果存在问题则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工作。

5. 竣工文件归档:将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作为工程完工的证明和记录。

总之,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是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其执行需要各方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

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

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

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一、背景介绍新冠疫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正常运转,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现场验收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复工复产的时间和流程,确保复工复产后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制度目的1.确保企业的复工复产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管理和控制,实现隐患的及时整改。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工作。

四、制度内容1.复工复产现场验收(1)确定复工复产的时间和流程,制定详细计划和方案。

(2)对复工复产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转。

(3)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复工复产的要求。

(4)对生产线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确保无菌环境。

(5)安排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新冠疫情的防控措施和规定。

(6)现场验收,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2.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隐患整改计划。

(2)对隐患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整改后的隐患进行现场验收,确保整改的措施有效。

(4)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五、制度操作流程1.复工复产现场验收(1)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复工复产计划和方案。

(2)相关部门对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核和审批。

(3)企业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准备工作。

(4)现场验收团队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5)验收团队出具验收报告。

(6)企业进行整改和调整。

(7)最终验收,确认复工复产的合格性。

2.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1)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识别和整改计划的制定。

(2)整改计划报备相关部门,经审核和审批后进行整改工作。

(3)整改工作完成后,申请现场验收。

(4)现场验收团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5)验收团队出具验收报告。

(6)企业对验收报告进行回复,并进行整改和调整。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验收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明确煤矿复工验收的目标和任务,包括确保煤矿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

2. 验收程序:确立煤矿复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准备、实地勘察、现场检查、验收报告编制和批准等环节。

3. 验收指标和标准:明确煤矿复工验收的指标和标准,包括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备、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等内容。

4. 验收机构和人员:确定煤矿复工验收的机构和人员组成,包括由安全监管部门派出的验收人员、煤矿自身的安全管理人员等。

5. 验收要求:明确煤矿复工验收的要求,包括煤矿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验收时需要注意的事项、验收结果的处理等。

6. 验收记录和报告:规定煤矿复工验收的记录和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实地勘察记录、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

7. 验收结果和处理:根据验收的结果,对未达到要求的煤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等。

8. 监督和考核:明确煤矿复工验收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包括安全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抽查,以及对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考核评价等。

地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复工验收细则

地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复工验收细则
查阅相关人员学历、职称或资格证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
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查阅劳保合同,社保单据,询问从业人员
《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X应急函(2021)33号)
18
发包单位
发包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查文件材料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62号令)第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查阅文件资料、台账记录、会议纪要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22
发包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额度或者单价比例
查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清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查看承包单位证照、资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62号令)第十九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8
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查相关证照
《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X应急函(2021)33号)
查阅资格证书、培训计划、台账和记录

春节后有限空间作业复工安全验收要求

春节后有限空间作业复工安全验收要求

春节后有限空间作业复工安全验收要求随着春节的结束,有限空间作业即将重新开始。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特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复工安全验收要求。

以下是具体的要求:1. 安全设施完备: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复工前,必须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备性。

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设备、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这些设施应该经过检查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2. 检查作业区域:在复工前,必须对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是否有积水或漏水现象,地面是否平整、无坑洼,以及是否有其他危险物品存在等。

3. 员工健康检查:在复工前,所有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这包括体温检测、呼吸道症状的询问等。

任何有疑似病症的员工都不能参与作业,必须接受医学检查并得到医生的允许后方可复工。

4. 作业人员培训:所有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危害、逃生和自救方法、紧急救援流程等。

5. 作业许可证: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获得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该许可证应由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名单、安全措施等信息。

6. 安全监控: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期间,必须进行实时的安全监控。

这可以通过视频监控、安全巡查等方式实现。

任何异常情况都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7. 安全装备使用: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期间,必须正确使用安全装备。

例如,佩戴适当的防护服、安全帽、防护面具等。

同时,必须确保这些安全装备的有效性,避免使用已损坏或过期的装备。

8. 紧急救援计划: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期间,必须制定详细的紧急救援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逃生路线、紧急联系人、呼救方法等。

所有作业人员都应熟悉并掌握这些信息。

9. 安全交底与记录: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期间,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相关记录。

安全交底包括告知作业人员有关风险、应急措施等信息。

记录包括作业人员的签字确认、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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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9﹞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月9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
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第六条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二)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五)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六)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七)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八)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第七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煤矿企业(煤矿)验收。

由部门验收的煤矿,在履行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程序:
(四)由煤矿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六)履行签字手续;
(七)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第九条煤矿自行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

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要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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