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食品添加剂类案件的查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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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系统而有序地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规范食品涉及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依法打击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各个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防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地区:食品涉及的种植、养殖和生产加工储存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大中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食品加工小作坊、各类餐馆、饭店、宾馆、学校食堂、水产品养殖场、畜禽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兽药生产厂等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二)重点产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蔬菜制品、糕点、糖果、饮品饮料、保健产品、水发制品、调味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饲料、医药、保鲜剂、增白剂、抛光剂、增筋剂等易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各类产品。

三、工作时间从20XX年4月29日至7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9日—5月10日):宣传动员摸底排查和企业经营者自查自纠阶段。

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合监管职能,于4月30前将中、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精神传达到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要求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于5月3日前传达到每个员工。

各级各部门组织专人深入企业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档。

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5月10日—7月20日):全面清理集中严打阶段。

由乡镇、街道、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涉及的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实施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查处一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滥用食品添加剂类案件的查处要点

滥用食品添加剂类案件的查处要点

滥用食品添加剂类案件的查处要点---从一起食品经营者经销超范围使用“亚硝酸钠”的调制鸡肉串案引发的思考【案情】当事人常熟市辛庄镇某副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房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每箱165元的价格从苏州工业园区某食品配送服务部购进标称“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15年10月5日、净含量为950克/袋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10箱计100袋,每袋内装有20根调制鸡肉串,进货金额1650元。

在每只食品袋上均标有“净含量:950g”、“品名: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配料:……”、“营养成分表”、“执行标准:SB/T 10379”、“生产许可证编号:QS3707 1101 1514”、“地址: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镇”、“产地:山东潍坊”等内容,在每只食品袋的封品处均标有“2015.10.05”数字。

嗣后,当事人将带有上述特征的食品放在自己开设在常熟市某镇集贸市场868号的店内出样并对外销售。

在我局于2016年1月5日组织的对全市市场经营者销售的肉串制品中所含“亚硝酸盐”专项抽样检测中,上述批次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被抽中。

经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上述批次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的样品中所含“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检测结果为“18mg/kg”,判定结论为“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SB/T 10379-2012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6年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16SW10020号《检验报告》,当事人放弃复检权。

至2016年1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以均价每袋18元的价格将带有上述特征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97袋对外出售,销售金额1746元;扣除相应的进货成本,获利145.5元;库存带有上述特征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3袋,库存货值54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货值金额合计1800元。

新版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方案

新版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方案

新版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方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其中不少与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有关。

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惜使用过量、超范围、非法添加等手段,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管,国家发布了新版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本方案所涉及的滥用食品添加剂,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不当、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2.使用超范围的食品添加剂;3.使用含量超标的食品添加剂;4.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食品添加剂。

二、整治措施1.加强立法和监管体系建设。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添加剂的准入管理,对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立案查处和追责问责。

2.推行“从厂门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

实行食品生产与销售全程追溯制度,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确保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掌握并追溯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全过程。

3.完善食品检测技术体系。

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力度,提高检测技术的精度和效率,对发现不合法添加剂的产品进行立案查处和处理。

4.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大对消费者和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拉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5.加大处罚力度。

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重罚,并公开曝光,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落实责任各级政府部门、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应当共同落实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公众健康。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协会应当引领企业自律和诚信经营,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消费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总结和展望食品添加剂虽然在食品生产中起到了辅助作用,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并影响信任度和品牌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管,是维护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食品添加剂问题是一个热点话题。

虽然食品添加剂起到了一定的保鲜、防腐、调味等作用,但是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就会导致食品不健康、不安全。

为了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国家出台了《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下面将对该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4日公布了《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该方案是响应毛乌素德宝格尔旗发生“添加剂致死”事件所制定的。

因此,从2019年5月开始,国家对使用违法添加剂、滥用添加剂等现象进行整治。

二、方案目标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与人民的健康。

具体的目标包括:1.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管与打击。

2.加强对行业领域内添加剂的管理与控制。

3.整合监管力量,形成协同效应。

4.提高监管科技水平,通过科技手段来监管及综合处置。

三、整治措施为达到以上的目标,国家提出了以下整治措施:1.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国家将组织多部门联合对使用违法添加剂、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2.修订管理规定。

国家将就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加强对其中每一环节的监管。

3.加强法律执法力度。

国家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整个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重点打击使用禁用添加剂、超标使用添加剂等行为。

4.对在线交易平台进行检查。

国家将抽查在线交易平台,查处不合规的网店和店家。

5.通过科技手段加强监管。

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及综合处置,效率和准确性将进一步提高。

四、实施效果该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年初至9月份,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其中食品添加剂合格率达到97.4%左右。

近年来,各地在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等多方面采取了系列举措,不断加强对食品的监管与管控,使得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一、监管制度加强为了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我们必须首先加强监管制度。

这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风险监测与评估风险监测与评估是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评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

同时,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对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等级,为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食品生产者责任食品生产者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原料、生产过程、成品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此外,食品生产者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主动报告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四、消费者教育与宣传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最终受益者,也是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消费者教育与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让消费者了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学会识别食品安全风险,选择安全、健康的食品。

五、多部门协作机制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多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网络。

六、法律责任追究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的法律尊严和监管效果,我们必须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和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粮食加工品、饮料、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等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的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排查整治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

重点排查非法声称有“通便、减肥、纤体”等预防、治疗或辅助功能的产品使用非食用物质。

如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西药和中药材;代用茶违规添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新的食品原料;固体饮料、压片糖果、蜜饯添加匹可硫酸钠;水产制品使用甲醛;面粉改良剂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排查整治使用非法原料问题。

严查使用病死、死因不明、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原料,来源不明、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油等问题。

(三)排查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如茶叶超范围添加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等着色剂;酒类(黄酒、白酒、葡萄酒)超范围使用甜味剂;糕点、蜜饯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等。

(四)排查整治掺杂掺假问题。

以蜂蜜及蜂产品制品、食用油、调味品等产品为重点。

三、其他要求
此项工作于8月18日至10月17日开展。

请各所于10月21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总结,并通过OA系统报送至食品安全股,严重风险问题及处置情况即时报告。

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方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方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方案滥用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为了追求特殊口感、延长保质期、改变食品质感等目的,过量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还损害了食品行业的声誉。

为了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和限量,对违规添加者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其次,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样检测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和曝光。

第三,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研发和监管。

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研发的投入力度,研发出更为安全的食品添加剂替代品,减少对有害食品添加剂的依赖。

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对新开发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审批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加强对市场上已有的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第四,要增加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警惕性。

加强对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食品中的添加剂成分,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

最后,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建设和能力提升。

增加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提升其监管和执法能力。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快速传播。

综上所述,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管理、科学研发、教育宣传和监督执法等多种手段,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形成合力,形成长效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食品安全,保障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到食品添加剂滥用的问题。

食品添加剂虽然可以改善食品品质、增加色香味,但是过度滥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制定一份全面、科学、实用的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一、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管理(一)加强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

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对其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进行吊销,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其列入黑名单。

加快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系统,落实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二)强化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测手段和技术,建立食品添加剂检测室,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抽检和流向监控。

二、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科学管理(一)制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和使用范围。

严格执行使用限量和使用范围,设置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建立相应的不得使用的食品列表,对不得使用的食品进行查处。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

对新增的食品添加剂,要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合理的使用限量、使用范围以及标识要求。

(三)推广非添加剂技术。

采用非添加剂技术,如采用微生物、酸碱、物理和生物技术等手段,这些技术常常可以达到甚至比添加剂更有效的效果,同时还能避免添加剂带来的问题,特别对食品保健品等领域的开发应当逐步缩小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三、加强食品添加剂宣传教育(一)开展公众教育宣传。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向公众宣传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滥用的后果,培养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观念。

(二)加强学校教育。

在学校开展科普教育,向青少年宣传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滥用的后果,培养青少年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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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食品添加剂类案件的查处要点
---从一起食品经营者经销超范围使用“亚硝酸钠”
的调制鸡肉串案引发的思考
【案情】
当事人常熟市辛庄镇某副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房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每箱165元的价格从苏州工业园区某食品配送服务部购进标称“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15年10月5日、净含量为950克/袋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10箱计100袋,每袋内装有20根调制鸡肉串,进货金额1650元。

在每只食品袋上均标有“净含量:950g”、“品名: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配料:……”、“营养成分表”、“执行标准:SB/T 10379”、“生产许可证编号:QS3707 1101 1514”、“地址: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镇”、“产地:山东潍坊”等内容,在每只食品袋的封品处均标有“2015.10.05”数字。

嗣后,当事人将带有上述特征的食品放在自己开设在常熟市某镇集贸市场868号的店内出样并对外销售。

在我局于2016年1月5日组织的对全市市场经营者销售的肉串制品中所含“亚硝酸盐”专项抽样检测中,上述批次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被抽中。

经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上述批次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的样品中所含“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检测结果为“18mg/kg”,判定结论为“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SB/T 10379-2012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6年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16SW10020号《检验报告》,当事人放弃复检权。

至2016年1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以均价每袋18元的价格将带有上述特征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97袋对外出售,销售金额1746元;扣除相应的进货成本,获利145.5元;库存带有上述特征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3袋,库存货值54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货值金额合计1800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剂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库存的“2015.10.05”批次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3袋;2、没收违法所得145.5元,并处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争议】
“查验义务”与“免予处罚”条款
在调查中,当事人的经营者房某某辩称:自己开设的副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是《食品安全法》中指的食品经营者之一,在采购上述食品时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所规定的查验义务,而且其并不知情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己已经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应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我局认定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并没有彻底履行法定的查验义务,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法》所指的免予处罚的条件。

理由是:
1、至2016年1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既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的食品进货凭证,也无法提供上家(苏州工业园区某食品配送服务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发后,在办案人员的提醒下才想起向上家索要食品经营许可证。

2、从房某某在案发后向我局提供的有关生产厂家的QS3707 0401 7464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可以看出,其许可的项目是“腌腊肉制品”、并非“调制鸡肉串”,而且从该许可证上一眼就可看出其有效期限至2015年06月09日止。

涉案“调制鸡肉串”是2015.10.05生产出来的,在该食品出生出来之前QS3707 0401 7464许可证已经失效了。

另外,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所生产的“调制鸡肉串”食品标签上清晰地标注了“许可证编号:QS3707 1101 1514”字样,作为从事食品批发生意多年的房某某对如此重要的标注信息不去关注,何以证明其已履行了查验义务?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免予处罚:一是要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

【关键】
本案定性关键:先要确认“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为速冻调制食品,再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标准》)和
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来联合推定速冻调制食品中不得检出“亚硝酸钠”成份的结论。

我们可以从“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生产厂家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SB/T10379”内容,可以确定其为速冻调制食品之一,不是肉制食品。

从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可以看出,作为食品添加剂之一的“亚硝酸钠”只能在“腌腊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和“肉罐头类”八类肉制食品中使用,而且其最大使用量为“0.15g/kg”。

依据SB/T10379-2012标准“6.4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之规定,进而推定速冻调制食品中不得检出“亚硝酸钠”成份的结论。

【闭环】
据卫生系统权威人士介绍,人体如果一次食入300-500毫克亚硝酸盐就可能引起中毒,3000毫克就会导致死亡。

为防止含有“亚硝酸盐”的“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继续流入市场,本局在处理该起抽检不合格案件时,做到了“两个确认”和“两处移送”,得到了外单位同行的一致认可。

同时,也很好地规避了食品案件查处后闭环不到位的履职风险。

“两个确认”是指在抽检过程中,我局以询证方式请生产厂家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样品是该企业生产的,标签上所标注的内容是真实的;检验不合格的结果出来后,我局及时将《检验报告》邮寄给该企业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要求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生产厂家也及时作出了回应。

“两处移送”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将本案当事人的上家苏州工业园区某食品配送服务部和生产厂家涉嫌违法的事实,以案源线索的方式分别移送给了苏州工业园区和山东潍坊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期间,生产厂家负责人颜某某也来到了常熟,我局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内与该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生产厂家生产上述食品的相关事实。

苏州工业园区某食品配送服务部的杨某某也被请到我局,执法人员与其制作了询问笔录,锁定当事人经销的不合格食品来自于该经营部以及进货时当事人并没有向其索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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