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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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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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湘建〔2019〕7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湘建〔2019〕7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厅近期电子化申报试点经验,我厅决定自2019年5月5日起,对我厅有关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现“零跑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1.权限内省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3.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7.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8.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9.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10.二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二级结构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已于2018年7月起实行网上审批)。
二、具体工作举措1.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统一实施电子化申报,企业申请办理上述行政审批事项所需递交的申请资料,由企业负责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到窗口核验原件。
对于采取电子化申报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我厅政务服务大厅指导企业和个人将纸质申报材料转化为电子化申报材料。
2.简化审批环节。
按照我厅“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电子化审批事项审批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批、办结(出证/发文)”三个环节。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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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库一平台”可以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管理建筑市场的一把利器,这把利器何时 使用?用到什么程度?则要根据建筑行业发 展情况,从目前建筑业现状来看,若立即实 现建筑业全面、透明、规范化管理,难度着 实有点大,应该有个过渡期,但方向已经非 常明确,建筑企业还是尽早做好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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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 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 建办市函[2015]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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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 为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有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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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权威监管数据用 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企业人员资质 资格动态监管、企业和人员跨省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 业资信评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优化完善现有业务管理流程,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 2、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或 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的注 册人员的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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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 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注册 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 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 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 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电子信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格管理系统”)全过程网上办理各类注册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打印电子注册证书等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三、北京市全面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
申请人注册申请批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注册防伪贴,申请人可通过资格管理系统自行申领并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原纸质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污损换证等业务同时停止办理。
电子注册证书与原纸质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详见附件。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时进行现场重点审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津住建建市函〔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21〕44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发放,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我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防伪变更贴。
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见附件1。
二、全面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电子化审批。
启用新版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天津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登录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相关注册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电子注册证书等业务。
系统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可在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快捷操作见附件2。
三、取消审核意见公示。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8号),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我委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结果。
四、开展延续注册。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2021年6月30日前仍视为有效,但应在此之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011f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41.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为业绩)是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信能力的主要指标,核查业绩的真实性是保证资质审查质量,确保资质审批结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核查范围1. 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2. 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1.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