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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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作者: 徐勇
作者机构: 江苏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版物刊名: 中国经贸
页码: 61-61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1期
主题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利用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网络支付实现结算,所购买的商品通过跨境物流运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截至2016年5月底,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6.5万亿元,增长率为24.8%,占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规模的20%,再创历史新高。

跨境电商的迅速崛起对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由于检验检疫成本高、周期长,易造成货物滞港压港,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形势下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

因此,建立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成为检验检疫部门亟需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提高检疫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检疫监督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
推广应用新技术: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高检疫监督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检疫监督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检疫监督管理的效果。
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检疫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03
检疫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04
检疫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和职责
05
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06
检疫监督管理的未来发展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检疫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保障人民健康:确保进出口商品和人员的健康安全,减少疾病的发生
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
确定监管对象和范围
制定监管计划和方案
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审查和评估监管效果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定期报告和总结经验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05
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防止疫情传播:通过检疫监督管理,有效防止疫情的传播和扩散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检疫监督管理,防止疫情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繁荣发展
防止疫情传播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各国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商涉及的商品范围广泛,包括食品、化妆品、电宠、服装、鞋帽等等。

其中,食品、化妆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人民群众健康乃至国家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必须加强对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形象。

一、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我国对跨境电商商品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进口管理制度,涉及到多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跨境电商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1.申报环节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前,必须先办理报关手续,这就有了申报环节。

申报人在申报商品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单,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据和其他证明材料,如商品标签、警示语、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

其中,如食品、化妆品等高风险类别的商品还需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和卫生证书等。

2.预审环节海关会对申报单进行初步核对,审核申报单的信息,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

同时,还会检查下发的各类单据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如果海关认为申报信息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核对,则会下发风险控制通知书,要求申报人提交相关资料。

3.查验环节对于通过预审的商品,海关会进行实际查验。

查验的方式包括现场查验、规格型号、拆检等。

如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或疑点,海关将对商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通知,由商检、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放行环节如果跨境电商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都符合规定,商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完备、有效,商品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吊销等事项,海关将符合规定进行放行。

同时,货主还需要缴税、缴纳海关手续费等。

三、检验检疫工作的完善当前跨境电商市场蓬勃发展,但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还需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工作,提高整个检验检疫等工作的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持跨境电⼦商务零售出⼝的指导意见⽂号:国质检通[2013]593号颁布⽇期:2013-11-11执⾏⽇期:2013-11-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展跨境电⼦商务对于扩⼤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络、转变贸易发展⽅式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为加快跨境电⼦商务发展,⽀持跨境电⼦商务零售出⼝,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积极推动跨境电⼦商务零售出⼝。

深⼊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持跨境电⼦商务零售出⼝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有关精神,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和完善跨境电⼦商务零售出⼝(以下简称电⼦商务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有效推动电⼦商务出⼝,促进外贸持续健康发展。

⼆、建⽴电⼦商务出⼝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对电⼦商务出⼝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及时掌握相关基础信息。

⿎励电⼦商务出⼝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务平台进⾏备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及其产品的基础信息。

对电⼦商务出⼝企业及其产品实施诚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措施,对⾼风险产品探索建⽴准⼊机制。

三、建⽴电⼦商务出⼝产品全申报制度。

通过跨境电⼦商务平台掌握电⼦订单、电⼦运单等信息,跟踪交易关键流程。

根据对全⼝径数据的分析,建⽴对出⼝产品的质量监管机制,对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进⾏追溯、通报、预警和处置,加强宏观质量管理。

四、创新电⼦商务出⼝产品监管模式。

对电⼦商务出⼝产品以检疫监管为主,探索建⽴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

利⽤第三⽅检验鉴定机构进⾏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根据出⼝退运、投诉、召回等信息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积极探索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续等便利措施。

五、加强跨境电⼦商务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

积极参与地⽅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商务平台建设,加强与邮政、港务、民航等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国质检检〔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25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特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本意见中提及的消费品为轻工、纺织及电子电器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加强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工作。

二、落实措施(一)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新模式。

1. 出口方面。

以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信息和全申报信息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

日常工作中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力度。

2. 进口方面。

——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按产品特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禁止入境类。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禁止上述产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

第二类:重点监管类。

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

此类产品需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

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附件6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将境外/境内商品通过互联网向国内/国外消费者零售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递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查验、商品核查、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和商品备案第五条在上海口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和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上海海关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跨境电商企业备案表(附件1),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2)。

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为境外企业的,应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授权书。

第六条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溯源和流向溯源、缺陷产品召回和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

第七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应符合海关关于口岸仓储物流企业和查验场站的安全卫生监管要求(附件3),建立并有效运行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和商品流向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合海关的查验监管工作。

第八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上架销售前,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电商平台应向海关办理相关商品的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属于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内的产品,海关不予受理备案。

第十条电商企业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页明示所售商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对消费者的必要告知事项。

第三章申报和查验第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

商品进出境时,应依法办理申报、报检手续。

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监管探讨

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监管探讨

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监管探讨作者:沈炯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01期[提要] 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本文探讨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及具体措施。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模式中图分类号:F740.43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5年10月31日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国际电子商务在全球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逐渐成为各国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全球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飞速发展,许多国家欲通过这种方式开拓中国广阔的市场。

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2013年我国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7万亿元人民币,实现年增长率28.7%。

然而,由于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缺失、质量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方式的不明确,导致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进口商品存在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风险。

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2014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情况可以发现,该局从网络购买的16批次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不合格。

跨境电子商务一方面给国内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另一方面给政府职能部门对相关商品的监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如何维护国门安全,有效防控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检验检疫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年7月1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江苏局”)颁布了《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以贸易便利化为原则,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质量全追溯”的监管制度。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苏州局”)在江苏局的领导下,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监管模式。

苏州局经过科学的风险分析、大量细致的学习调研和具体实践,循序渐进地摸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监管制度及方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扬州)、中国(镇江)、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扬州)、中国(镇江)、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扬州)、中国(镇江)、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苏政复〔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省政府关于同意中国(扬州)、中国(镇江)、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22〕20号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扬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镇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有关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三、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推动开展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中国(扬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2.中国(镇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3.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27日附件1中国(扬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为推进中国(扬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扬州综试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精神,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的决策部署,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培育竞争新优势,拓展外贸发展空间,促进扬州市外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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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与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一般包括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
B2B2C(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等方式。

第三条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负面清单(见附件一)管理,负面清单内的商品不纳入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范围。

第四条江苏检验检疫局通关处负责统一管理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江苏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分支局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以贸易便利化为原则,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建立“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质量全追溯”的监管制度,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快速核放、质量追溯”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模式。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备案、商品申报、监管放行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及其商品实施备案管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包括境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等。

第八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进口商品备案清单(见附件二/1、见附件二/2);
(四)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三);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商品申报
第九条出口商品申报:实行全申报制度,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商品名称、HS编码、订单号码、收发货人等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清单申报表,见附件四)。

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按月集中办理报检手续,由检验检疫机构集中办理通关单。

第十条进口商品申报:实行预申报制度,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申报商品名称、HS编码、订单号码、收发货人等信息(跨境电子商务B2B2C进口商品(预)申报表,见附件五;跨境电子商务B2C进口商品清单申报表,见附件六)。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按月集中办理报检手续,由检验检疫机构集中办理通关单。

第四章监管放行
第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以检疫监管为主,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口时采取监督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查验方式。

经查验货单相符的商品实施即查即放;经查验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B2B方式进口的商品,参照现行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相关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可实施“一次申报、预先检验、分批核销”的监管模式。

第十三条 B2B2C方式进口的商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一次申报、预先检验、分批核销”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实施符合性验证、集中查验和监督抽查。

属于实施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商品,验证其相关证书和标志,实行入境检疫审批的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七),验证其许可证书。

对验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责令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 B2C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入境的,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监管。

在承诺个人合理自用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信息及个人合理自用数量进行验核后,免于检验,直接放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质量监督员制度,履行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其经营、销售的进出口商品符合中国和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检测报告予以采信,可作为风险评估、质量评价、监管放行的依据。

第十七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质量情况(附件八)。

涉及出口退运、消费者质量投诉的,需同时报告后续处理措施实施和结果的信息。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监测,并根据进出口商品的退运、投诉、反馈等信息以及全申报数据的综合分析,对跨境电子商务在售商品实施监督抽查,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责令立即下架、暂停进口、销售,并根据情况进行整改或召回。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定期评价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

对诚实守信的企业(AA类、A类、B类)给予免予查验、即查即放、快速核放等便利措施,对违规、失信企业,采取信用扣分、加严监管等措施。

第六章监管设施及条件
第二十条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他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并提供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

(一)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产品备案模块、全申报模块、进口监管模块、出口监管模块、监督管理模块等。

(二)查验工作区。

查验工作区其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查验工作区应配有可供检验检疫部门使用的视频监控、数据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X光机、查验采样工具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监管仓库: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检验检疫部门使用的监管仓库,分留样区、暂存区、处理区。

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四)检疫处理场所和设施:应设有检验检疫所需的熏蒸消毒或销毁处理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有警示标志,并配有药品器械库。

(五)办公用房: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构应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相应办公用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在进出口商品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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