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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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教学课件第七章: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和商检

跨境电子商务教学课件第七章: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和商检

(二) “宁波模式”创新原则与特点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宁波模式”,坚持了三个创新原则,凸显了三个创新特点。 1.创新原则 一是坚持了“坚守底线”原则。“宁波模式”始终没有放弃检疫的底线,所有电商商品从境 外进入保税区均实施“进境全申报”,并对木质包装、集装箱和有关商品实施检疫;需要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的,要求电商必须提供审批证件。二是坚持了“有限突破”原则。“宁波模式”主要创 新了检验监管理念、职能和模式,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八大类不予开展入境电子商务的 商品;并通过风险分析,明确了高风险商品目录清单。所有的创新不是“无限创新”。三是坚持了 “规范先行”原则。宁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宁 波检验检疫局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第一阶段制定了《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宁波口岸跨境 电子商务进口检验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甬检通〔2013〕331号);第二阶段制定了《入境电子商 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甬检通〔2014〕138号)和《入境电子商务电商能力认定工作 规范(试行)》(甬检通〔2014〕139号)。
(一) 出口通关流程 1.申报 2.查验 3.征税 4.放行
(二) 进口通关流程 1.申报 2.查验 3.征税 4.放行
(三) 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和进出区管理 (1)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在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辅助管理系统上备案商品料 号级账册,实施料号级管理。 (2)B2B模式下通过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的电子商务货物,按照《中国(杭州)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 行手续。 (3)B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口物品,一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和放行手 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二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 (4)B2C模式下电子商务出口货物,二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征税和 放行手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一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各国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商涉及的商品范围广泛,包括食品、化妆品、电宠、服装、鞋帽等等。

其中,食品、化妆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人民群众健康乃至国家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必须加强对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形象。

一、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我国对跨境电商商品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进口管理制度,涉及到多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跨境电商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1.申报环节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前,必须先办理报关手续,这就有了申报环节。

申报人在申报商品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单,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据和其他证明材料,如商品标签、警示语、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

其中,如食品、化妆品等高风险类别的商品还需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和卫生证书等。

2.预审环节海关会对申报单进行初步核对,审核申报单的信息,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

同时,还会检查下发的各类单据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如果海关认为申报信息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核对,则会下发风险控制通知书,要求申报人提交相关资料。

3.查验环节对于通过预审的商品,海关会进行实际查验。

查验的方式包括现场查验、规格型号、拆检等。

如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或疑点,海关将对商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通知,由商检、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放行环节如果跨境电商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都符合规定,商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完备、有效,商品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吊销等事项,海关将符合规定进行放行。

同时,货主还需要缴税、缴纳海关手续费等。

三、检验检疫工作的完善当前跨境电商市场蓬勃发展,但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还需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工作,提高整个检验检疫等工作的质量。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通关:调研出入境检验检疫

跨境电商通关:调研出入境检验检疫
申报应提交有关许可证明、贸易合同、信用证、货 运单、发票等资料向海关申报办理检验检疫证单,取得 证单后向海关报关。
跨境电商通关
(三)检疫实施
海关总署根据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双边协议要求, 以及风险分析结果,设定不同出口查验抽批比率和实验室送检比 率,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抽样,检疫项目依据进 口国(地区)检疫要求和产品风险设定;
跨境电商通关
( 二 ) 进 口 商 品 检 验 要 求
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 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报关,通关放行后20日 内,收货人应当向海关申请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 销售,不准使用。
跨境电商通关
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凭合同等必要的凭 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 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出口商品检验要求
本次课到此结束
跨境电商通关
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及双边 协议要求,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 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除害处理。
出口除害处理的方式一般包括热 处理、熏蒸处理、辐照处理、冷 处理等措施。
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及使用企业应遵照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实施 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按要求使用IPPC标识;
03
出境动植物检疫
跨境电商通关
01 注册登记
02 出口申报
03 检疫实施
04
检疫除害处理
跨境电商通关
(一)注册登记
海关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企业 或生产基地实行注册(备案)监督管理。
这些出口企业必须获得海关的注册(备案) 方可出口。
跨境电商通关
(二)出口申报
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在注册登 记地的产地海关申报,没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在组货地海 关申报。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merce)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在网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的空间,它是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的世界。

网络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一)全球性(global forum)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

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

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

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

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

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

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

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

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

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电子商务更是电子商务、物流、金融融合的产物,在顺应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充分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

1、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1.1交易规模剧增,发展势头迅猛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

其中,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5.5万亿元,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1.2万亿元。

“电商渗透率提升+传统外贸转型加速”驱动了跨境电商爆发性增长。

1.2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及分类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实施主体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主要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物流仓储企业等。

鉴于入境电子商务的贸易模式较为复杂,本文主要针对入境电子商务进行重点研究。

2、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对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传统的检验监管模式不能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产品质量安全把关难度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的产品种类主要集中在婴幼用品、奶粉、服装服饰、日用品和小家电等。

这些商品大多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内容,出入境检验要求严格。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加剧的同时,人类传染病、动物疫情疫病和外来有害生物传播风险也持续增加。

2.2现行的抽样检验方式实施受到挑战以北京局邮件办事处业务为例,跨境电商直邮物品日峰值突破1万批次,月峰值突破10万批次,产品种类繁多,如果采用传统的检验检疫方式对其进行监管,必定会降低通关速度,拉长检验周期,跨境电子商务赖以生存的“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将不复存在。

2.3现有部分法律法规不能有效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对进口国现有的检疫、通关和财税体系冲击较大,各国未达成共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正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监管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进出口政策调整,也影响了跨境电商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1.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大,根据中国质检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从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中检出不合格商品3000多批次,主要集中在食品、家用电器、服装、玩具等消费品领域。

2.偷逃关税和违规行为频发由于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通过虚构商品价格、以及偷逃关税等方式进行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政府的税收收入。

3.监管缺失导致问题长期存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问题主要源于监管缺位,相关部门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监管体系,导致问题长期存在并且无法有效监管。

4.标准化程度差除了部分行业自身标准不达标外,国家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问题,导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标准化程度无法保障。

1.加强进口商品质量监管应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质量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要求进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相关部门应完善检验检疫制度,提高商品抽检的频次和力度。

2.加大对偷逃关税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通过虚构商品价格、偷逃关税等方式进行违规行为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加大打击力度,从法律上明确相关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3.健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体系国家应加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建立进口商品信息追溯系统,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4.加强国际合作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一个全球化的业务,国家之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跨国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偷逃关税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共同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

跨境电商 海关职责

跨境电商 海关职责

跨境电商海关职责
在跨境电商业务中,海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跨境电商货物:海关负责对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对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产地等信息进行审核和查验,以防止走私、假冒伪劣、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2. 征收税款:海关负责对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征收税款,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通过征收税款,海关维护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保证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3. 检验检疫:海关负责对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和环保标准。

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有害物质或不合格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4. 贸易统计:海关负责对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进行贸易统计,收集和分析贸易数据。

这些数据对于国家制定贸易政策、进行经济分析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

5. 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海关积极参与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市场秩序。

这包括查处走私、盗版、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

6. 推动贸易便利化:海关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贸易成本,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总之,海关在跨境电商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监管货物、征收税款、检验检疫、打击走私等职责,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了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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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利用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网络支付实现结算,所购买的商品通过跨境物流运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截至2016年5月底,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6.5万亿元,增长率为24.8%,占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规模的20%,再创历史新高。

跨境电商的迅速崛起对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由于检验检疫成本高、周期长,易造成货物滞港压港,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形势下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

因此,建立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成为检验检疫部门亟需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一、引言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业态在全球范围内异军突起,迅速改变了我国对外贸易产业链布局,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

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为4万亿元,2015年为5.2万亿元,2016年为6.5万亿元,年平均增速约为17.3%。

跨境电商在给我国消费者带来方便与实惠的同时也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了发展契机与挑战。

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质检总局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前提下,探索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本文通过对跨境电商与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之间的矛盾进行深入研究,打破传统的监管理念,探索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新型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破解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

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利用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网络支付实现结算,所购买的商品通过跨境物流运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具有全球性(global forum)、无形性(intangible)、匿名性(anonymous)、即时性(instantaneously)和无纸化(paperless)的特点,作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由于我国跨境电商起步晚增速快,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禁止进境物屡禁不止。

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禁止未获得检验检疫注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废旧物品等8类物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

但近年被查出的禁止进境物数量仍然触目惊心,例如北京检验检疫局在进境邮包中截获箭毒蛙,重庆出入境截获6条半米长蜈蚣,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还相继查获了大量蔬菜、花卉、种子等活体植物和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这些禁止进境物一旦进入我国,将会引发外来生物物种入侵风险;二是跨境购物质量堪忧。

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纸尿裤、服装、湿巾等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共抽样654批,检测出不合格217批,不合格率为33%。

除了质量不合格产品,跨境购物还存在“售假”问题。

据调查,由于进口正品利润率低,仿品利润可达到正品利润的10倍以上,因此在跨境电商的进口产品中,八成以上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存在售假风险;三是相关法律不够健全。

依据我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携带违禁物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而相同行为在新西兰将被判处入狱5年和罚款10万新西兰元。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以邮件、快递方式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查处方面,并未明确责任主体,因此不但没有刑事处罚,就连罚款也很难执行。

三、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面临的考验
我国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以时候检验和批批检验为主,检验检疫的成本很高,检验周期也相对较长,因此造成货物滞港压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导致了降低物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一定度上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由于跨境电商交易的商品批次多、批量小、品
种繁多、单品价值低,给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带来诸多考验:一是传统检验检疫周期长,影响跨境电商交易效率。

由于跨境电商的交易主体多为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大多不具备报检资质,而根据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要求,检验检疫的手续繁多复杂,检验检疫的周期长,成本也很高;二是传统检验检疫标准单一,跨境电商难进准入门槛。

根据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要求,进口商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合格报告才可以进入市场,但是由于跨境电商所交易的商品来自全世界不同国家,品类复杂,许多商品的国内国外标准不一致,如果用单一的建议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必将影响跨境电商的进出口交易。

四、建立新型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措施和建议
近年来,跨境电商呈现爆发式增长。

据统计,2009到2016年,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由0.9万亿元增长到了6.5亿万元,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跨境电商的发展要求,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新型监管模式。

首先,要树立以“风险管控”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将检验检疫工作由“管产品”变为“管风险”。

既要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尊严,也要维护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造“宽出严进”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的种类,鼓励中国制造和创造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与此同时进行科学的风险分析,重点监管涉及安全、环保、卫生和其他与国计民生相关的高风险产品上,防止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的物质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入我国。

其次,充分考虑跨境电商物流需求,将检验检疫工作由“事中检验”变为“事前备案、事后追溯”。

跨境电商交易对物流效率的要求很高,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参与跨境电商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黑白名单制度;再次,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将检验检疫工作由“部门监管”变为“联合监管”。

跨境电商作为新形势下的新兴业态,所涉及到的商品涵盖了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检验检疫部门对其的监管范围也涉及到了社会管理的各个部门,各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能,结合跨境电商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通力协作,力求实现联合监管、资源共享。

五、结语
在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下,对检验检疫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需要。

本文通过分析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管控”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将检验检疫工作由“事中检验”向“事前备案、事后追溯”转变,由“部门监管”向“联合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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