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的几点意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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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鲁建标字[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关键要点分析及建议

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关键要点分析及建议

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关键要点分析及建议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是确保项目按照预算进行的关键要点之一。

有效的造价控制可以帮助项目方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完成工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超支。

本文将从材料采购、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等方面,分析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要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材料采购材料采购是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起点。

在采购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1.1 物价控制:材料价格的波动与市场环境密切相关。

项目方应该密切关注市场供需关系和行情动态,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变化的情况。

在材料采购前,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多考虑长期合作,以获得更好的价格。

1.2 材料选择:材料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成本。

在选择材料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预算情况,选择具备合适品质和性价比的材料。

可以通过技术对比和经验参考,综合考虑材料的品牌、性能、可靠性和价格等因素。

1.3 供应链管理:在材料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项目方应与供应商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传达工程进展和需求变化的信息,避免材料供应的延误和不稳定。

建议:项目方应成立专门的材料采购小组,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和行情,进行材料选择和采购计划的制定,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合作关系。

二、施工过程2.1 施工工序计划:制定合理的施工工序计划对于控制工程进度和成本非常重要。

在制定施工计划时,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材料供应周期和人力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和任务分配。

2.2 施工现场管理:合理的现场管理可以提高施工效率和减少工程成本。

项目方应建立完善的现场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组织和协调,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工人的作业效率。

加强现场的安全控制,避免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2.3 进度控制:及时掌握和跟踪施工进度是控制工程成本的关键。

项目方应建立健全的进度控制机制,设置合理的里程碑节点,及时进行进度评估和调整,确保施工工期的合理控制。

建议:项目方应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配备有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负责施工过程的协调和管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2018年4月9日)为增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建设市场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发包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考虑工程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列支价差预备费。

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材料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的市场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四、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的风险进行约定时,可参照以下原则:(一)调整范围。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通常为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如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供热工程等)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市政工程范围内的沥青混凝土、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1.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材料供应链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等多个环节。

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物流方式,可以降低成本,减少价格差。

例如,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可以减少运输成本,加强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获得更好的价格优惠。

2.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对价格欺诈、虚构价格优惠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减少不合理的价格差。

3.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加强市场竞争是解决建筑材料价格差的关键。

通过扩大供应商的数量和产品的选择范围,吸引更多的供应商进入市场,提高市场的供求平衡,从而降低价格差。

政府可以采取减少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监管、鼓励企业竞争等措施,促进市场竞争的形成。

4.增加信息透明度:建筑材料价格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供应商和消费者对市场行情和价格变动不了解,导致价格差异。

政府可以建立行业数据库,收集和发布建材价格信息,提供给供应商和消费者参考,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5.支持本地产业发展:一些建筑材料的价格差是由于地区间的供需差异导致的。

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支持本地建材产业的发展,提高本地产能和供应能力,减少对外地建材的依赖,降低价格差。

例如,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本地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总之,解决建筑材料价格差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从供应链管理、市场监管、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度和地方产业发展等方面入手,打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建材市场,使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公平的价格,推动建筑材料市场的健康发展。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无锡市建设局文件湘监监[2022]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指引公告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了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建〔2022〕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相关操作方法。

请一起实施。

1、对于施工合同中价格可调整的项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的差异调整方法,应根据成本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

主要材料的差额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投标时)指导价计算,成本管理部门未下达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建设期加权平均市场价格减去基准期市场价格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在5%以内,承包商应承担或受益于差价。

当增加或减少超过10%(或5%)时,业主应承担或受益于超出部分的差价。

主要建筑材料的价差按“无”计算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差异调整计算公式:材料价差=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1]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括: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块、水泥、砂、砾石、电缆桥架等10%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5%三、近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

为了满足建筑市场各方的需求,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和工程结算,在2022年度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价格高、占工程比重较大的几种常用材料的信息导引价格;供建筑市场各方参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近年来,我省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引发合同履约困难,结算纠纷频繁。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建筑材料价格风险。

在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

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二、对于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风险幅度。

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要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

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确定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要扣除公布的招标控制价风险幅度。

三、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

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参照国家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赣建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受国内外市场供需和宏观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钢、铜、铝、玻璃、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制成品价格持续走高,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和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动态调整机制,正确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经济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合同内容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或显失公平内容。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办法执行;合同条款中对价格波动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且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现行有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等有关合同价款物价变化的调整规定,合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调差部分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409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

409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3)409号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省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类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爆涨现象,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施工单位无法预测的。

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低价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建筑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200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下列方法调整价差:1、承发包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可按各市发布的材料价格和调整办法调整价差;2、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材料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由此造成材料价格增加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5、承发包双方对材料价差的调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6、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承发包双方应提高工程承发包中的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1、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应考虑工程规模、工期等因素,明确包干范围和包干范围之外以及设计变更时,建筑材料价格确定和调整办法;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并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

三、各市建设局,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本地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各市建设局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因材料价格上涨出现纠纷的处理,同时要及时做好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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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全力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坚决维护建筑材料市场供应稳定的几点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市场供应和价格平台,防止出现建材价格非正常上涨而增加建筑成本,抵消政策优惠的现象,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当地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监控,稳定建筑材料价格,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建筑材料价格信息与动态,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县物价部门。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建房户与施工方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价格,严格履行合同,增强风险规避意识,保障建房户的权益。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与物资供应管理部门及建筑材料经销商沟通协调,衔接货源,可采取“乡镇牵头、统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优先解决“整村推进”、连片建设、“两红”人员的材料货源。

4、县物价管理部门要建立建筑材料价格监控网络,切实维护正常的建筑材料市场。

重点监测水泥、钢筋、红砖、砂石、木材、“五金”、玻璃、铝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情况。

县委宣传部要利用于都之声、手机短信、电视媒体等形式定期对建筑材料价格和供应信息予以公示。

5、县物价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应急预案,一经发现有价格波动,要积极组织开展价格巡查,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给予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6、县工信局、矿产局、水利局、规划建设局等建筑材料经销商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协会)要多抓货源、广开材路,要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分兵把口、确保供应,要配合物价部门协调本行业的价格争议,指导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引导经销商的行业价格自律。

7、公安部门要结合我县“三打击一整治”专项活动,加大对建筑领域强卖强买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非法哄抬建筑材料价格、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处罚条例》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8、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于都县稳定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执法检查小组”,成员由物价局、房产局、国土局、工信局、物资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矿产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采取定期检查、巡查、抽查等形式,强化建筑市场材料供应情况的监管。

9、县委组织部、县纪委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供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于因监管不力、造成阻碍工作进程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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