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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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公布日期】2001.01.11【实施日期】2001.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0年12月4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二)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许可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编号:38-4-01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3、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线提交申请信息;2.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四份;3.同纸质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4.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6.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说明;7.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8.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9.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学历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职位任命书及简历)10.设备汇总表;11.开展业务的基本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1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1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3. 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食药监市[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6]3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负责对浙江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

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上在线申请。

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有关要求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有关要求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有关要求一、选择题:1、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互联网交易服务B.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不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甲类非处方药C.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五年D.申请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至少必须是药品连锁零售企业E.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正确答案:B 】2、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企业包括()A.药品生产企业B.药品批发企业C.单体零售药店D.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正确答案:ABCD】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品种)()A.—律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B.可以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C.禁止在零售药店销售D.禁止在医疗机构使用【正确答案:A】4、下列哪些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A.疫苗B.血液制品C.麻醉药品D.精神药品E.医疗用毒性药品【正确答案:ABCDE】5、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是依法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B.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C.具有负责网上实时咨询的执业药师,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

D.具备与上网交易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E.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F.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正确答案:ABCDEF】6、该药店存放和销售这些药品的行为,合法的是()A.复方地芬诺酯片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并设置专柜,摆放在同一区域B.复方地芬诺酯片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处方药应该凭处方销售C.含咖啡因的感冒药(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D.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正确答案: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
说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3.28
【实施日期】200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月11日以第26号局令发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遵守属地管理的原
则,若申请单位与其网站为异地,应在网站所在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手续。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常为政府上网工程、企事业单位公益型网站、企业自身业务宣传的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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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2〕184号)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及时发现和清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或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网站,改善药品发布、销售的互联网环境,我局将组织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应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1、各持证网站应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具体按照此次检查的重点项目开展自查(检查项目见附件1),并就检查项目提交自查报告;2、建立信息审查员制度,发布涉药(含医疗器械)信息前必须严格审查。

企业必须指定信息审查员并报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信息审查员应严格执行审查制度,履行审查员职责,在网站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

信息审查员发生变更时,必须到我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已过期失效的网站,必须立即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活动。

二、我局将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网站进行全面检查1、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实施全覆盖网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网站的资质及运营情况。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目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3学习辅导3正文3第一节该规定的差不多概况3一、制定该规定的目的3二、制定该规定的依据3三、法规效力3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概念4五、审批权限的划分4第二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差不多条件4一、从事第一种服务类型的差不多条件4二、从事第二种服务类型的差不多条件5三、从事第三种服务类型的差不多条件5第三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所需的申报材料6第四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审批与要求6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7二、审批程序7三、审批要求8第五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验收标准8一、标准一8二、标准二9三、验收权限划分9第六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治理10一、资格合法性的治理10二、网上交易药品的治理10三、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变更的治理10四、歇业停业的治理11五、资格证书换发的治理11第七节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情形11一、对无证或使用过期资格证书的处罚规定11二、对有证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违规的处罚规定1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学习辅导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精神,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于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大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治理。

《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三种类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通信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互联网售药行为,落实《关于印发打击互联网非法售药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12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确保药品“两打两建”行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药品交易网站资质的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按该证书服务范围仅可与其他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药品交易的网站或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网站,不得擅自超范围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

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网上售药监督监测,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交易网站(包括自设网站和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下同),应对设立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二、加强药品交易网站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要求,查验和登记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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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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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互
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依法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网站进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进行受理、审批。

符合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同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一份同纸质申报材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二、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系统运行稳定并且连续三个月内没有任何违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记录的网站。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单位以及医疗单位开办的网站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

四、为了做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的现场验收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做为现场检查员。

在做出现场验收的决定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员,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评定标准》(见附件1)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检查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现场验收前,向被验收单位负责人宣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检查纪律》(见附件2);在验收结束时,对现场验收工作中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五、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其申请的网站中文名称可以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标”的内容;申请的网站中文名称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但申请的网站中文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相同的除外。

六、对通过现场验收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单位应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资格证书的编号原则见附件3 。

七、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如果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提供单位的地址、单位名称、企业法定代表、网站中文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以及涉及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范围的栏目设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向原受理机关提交《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表》(一式三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时,不需进行现场检查。

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事项记录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

八、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其所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该企业已获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上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无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必须将允许使用其网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单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九、《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换发新证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十、应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监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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