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规范个人信用(do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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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信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信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信用行为,提高信用管理水平,维护单位声誉和信用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单位的信用水平,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单位所有员工应遵守本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章员工信用管理第五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诚信义务。

第六条员工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条款的履行,并按时支付业务款项。

第七条员工应认真对待客户、合作伙伴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积极解决问题。

第八条员工应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乱用相关信息。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加信用培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条员工应主动报告信用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解决。

第三章合作伙伴信用管理第十一条合作伙伴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不存在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二条合作伙伴应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妥善处理业务问题,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合作伙伴应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乱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合作伙伴应积极参与信用评估和培训活动,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合作伙伴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第十六条如果发现合作伙伴存在信用问题,本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中止合作。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单位应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共享,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单位应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对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条单位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信用问题的员工和合作伙伴,单位有权做出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单位所有。

员工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员工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员工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个人信用决定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

然而,在企业中,员工的个人信用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员工的个人信用,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许多企业推行了员工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员工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实施措施,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从而增强员工的个人信用。

二、制度目标1. 倡导诚信:通过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营造互相尊重、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倡导员工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2. 促进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诚信活动,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 加强自律与规范: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避免内外部舆论的负面影响。

4. 提升企业形象:规范员工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三、具体内容与要求1. 制定信用管理规定:将员工个人信用管理纳入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的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估的具体标准。

2. 建立信用档案:公司应建立每个员工的信用档案,记录员工的信用记录、荣誉奖励、违规惩罚等信息。

3. 增值信用积分制度:通过参与企业活动、获得专业证书、表现突出等方式增加员工的信用积分,遵纪守法、服务客户满意度高等表现将得到额外加分。

4. 惩罚机制: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信行为的员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扣除信用积分、降低评级、终止劳动合同等。

5. 建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公司应设立信用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对员工信用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公示结果。

6. 信用教育培训:开展员工信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信用意识、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四、实施与监督1. 制度宣贯: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大会、培训等活动,向员工宣传信用管理制度,引导员工自觉遵守。

公司员工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信用管理,提高员工信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员工信用等级划分第四条员工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严重不良。

第五条员工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优秀: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良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三)一般:基本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四)较差: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不良行为,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五)严重不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触犯法律。

第三章员工信用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设立员工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员工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员工信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修订员工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分析员工信用档案。

(三)对员工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四)对员工不良行为进行纠正、教育和处理。

(五)对员工信用等级进行公示。

第八条员工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一)员工绩效考核结果。

(二)员工日常行为表现。

(三)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四)员工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员工信用管理办公室对员工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申诉。

第四章员工信用等级影响第十条员工信用等级对公司有以下影响:(一)优秀员工享有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良好员工享有公司提供的部分福利待遇。

(三)一般员工享有公司提供的基本福利待遇。

(四)较差员工和严重不良员工将受到公司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2. 限制或取消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3. 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员工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员工信用管理体系,激发员工诚信意识,提升公司整体信用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

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

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根据个人的诚信行为和信用记录,对其进行评估和积分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可能的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的要点:
1. 信用评估标准:建立明确的信用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

这些指标可以基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准则来确定。

2. 数据收集与记录:建立数据收集和记录机制,从多个渠道收集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个人申请、交易记录、行为举止等,并将其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评估。

3. 信用积分计算:根据信用评估标准,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并计算出相应的信用积分。

积分可以根据不同的指标设置权重,反映不同行为对信用影响的重要程度。

4. 积分奖惩措施:根据个人的信用积分,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高信用积分者可以享受优惠待遇、获得特殊权益;低信用积分者可能受到限制、加强监管或面临相应的惩罚。

5. 监督与申诉机制:建立监督和申诉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个人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诉,并经过合理的程序进
行调查和处理。

6. 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不同领域、不同机构间的信用信息交流和合作。

这有助于提高整体社会信用水平,减少重复评估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7. 教育和宣传: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的诚信意识和行为规范。

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引导个人自觉遵守信用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需结合具体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文化背景来制定,并确保合法、公正、可操作和隐私保护。

同时,要充分考虑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护,避免滥用和误解。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征信已成为金融管理及风险控制的关键性工具。

在金融机构中,银行征信系统是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它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及分析,辅助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

但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展和征信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推出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征信系统使用,提高征信系统利用效率,降低信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1)规范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

(2)促进征信系统利用效率的提高。

(3)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4)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2. 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依照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征信规定执行。

(2)节约高效:确保系统运行效率,防范数据泄漏、风险事件。

(3)安全保密:确保个人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完整的记录和报告个人信用信息。

三、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征信人员合格制度银行应制定征信人员合格标准,并对征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持续提高其征信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银行应对征信人员进行岗位安排,有序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动态考核、鼓励和惩处机制,确保征信人员能够依法合规、高效运行。

2. 征信信息采集与整理规定银行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征信信息采集与整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征信业务规定,采集和整理客户信用信息。

同时,银行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确保信息采集和整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3. 征信信息共享与查询使用管理银行应按照《个人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征信信息共享与查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银行还应对内部工作人员及所查询的企业、机构严格管理,确保查询信息安全和保密。

4. 征信审核流程规定征信审核是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键。

征信制度

征信制度

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防范和降低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我行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按规定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

为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等四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四项制度均从2008年7月25日开始正式执行,此前各分支行应做好个人征信系统联调、用户创建和系统使用培训等工作,并可按制度规定进行试用。

2008年7月25日后,所有新审批贷款均应遵循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二、由于人行定期导入我行新开办信贷业务的机构,因此新开业机构应尽量提早向总行上报机构标准数据,若信贷业务开办后本机构尚未开通查询的,应请上级机构协助查询。

三、小额贷款的审查表、审批表等也作了修订,以反映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请在ycyhxdywb@邮箱中下载新版小额贷款标准空白文档。

四、目前由各级行信贷业务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的牵头部门。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反馈。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暂行规程(试行)二○○八年七月三日附件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员工信用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信用管理,提高员工诚信意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人员等。

第二章信用管理原则第三条公司坚持诚信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员工信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建立信用档案,对员工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章信用管理内容第五条员工信用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信息管理: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职务、岗位等。

(二)工作表现管理:包括员工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团队合作等方面。

(三)纪律遵守管理:包括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

(四)财务信用管理:包括员工报销、借款、信用卡使用等方面。

(五)其他信用管理:包括员工个人信用记录、公共信用记录等。

第四章信用评估第六条公司设立信用评估小组,负责对员工信用进行评估。

第七条信用评估依据以下标准:(一)工作表现:根据员工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纪律遵守:根据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财务信用:根据员工报销、借款、信用卡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其他信用:根据员工个人信用记录、公共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八条公司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对员工进行以下处理:(一)信用良好者: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晋升、选拔等。

(二)信用一般者:进行谈话提醒,要求改正。

(三)信用较差者:给予警告、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信用激励与约束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信用激励基金,对信用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信用约束机制,对信用较差的员工进行约束。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开展信用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

第八章信用信息共享第十四条公司与相关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维护员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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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规范个人信用摘要: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尤其是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开通和试点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尤其是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开通和试点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1.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征信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

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它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的进行严格界定。

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

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另外还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2.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同时,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

此外,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建立,信用调查机构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中不可避免会触及一些个人隐私。

因此,在个人信用立法中,应该对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

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应尽量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的同意,即被征信者应该拥有征信活动的知情权,这应成为联合征信的前提条件。

同时,除了法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在进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许可。

这样可以保证信息不被滥用,并减少征信机构和被征信者之间的纠纷。

二是征信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开展联合征信工作,而不能采取窃取、骗取、夺取等非法手段。

三是在信息收集方面应该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记载,在信息评估方面应该以国际通行的惯例和中国的国情为依据,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四是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随意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围,即信息服务对象应该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则下确定。

五是赋予被征信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即信息调查机构对收集、存储的信息应该进行动态监测,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六是必须对联合征信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3.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另外,还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此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都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所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

二、发挥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现在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但是,政府在积极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同时,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能,做好应该做的。

政府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应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第二,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第三,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第四,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尤其在个人信用数据信息化建设初期。

三、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

可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并分别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主要的推动者和管理者。

为便于区域化合理布局,人民银行各大区行与所辖省区的政府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协调、管理工作。

四、促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和数据库建设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组织保障,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在统一的原则下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个人信用制度的各种效应正是通过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得到体现。

1、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模式从国际上来看,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三种基本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做法的效率比较高;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

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

就第一种模式而言,在我国建立一套个人资信调查和报告系统,相应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很大,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就第三种模式而言,在我国相关个人信用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借鉴西方征信制度发展的经验,考虑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组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2、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步骤我国构建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组建应采取渐进式策略,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构建区域性辐射网络,最后实现构建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的目标。

第一步,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并把业务严格限制在本经济区内。

其方法:按照中央银行各大区行的设置方法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经济管理区域,在每个区域内选取一个处于经济或金融中心的大城市,由政府或央行牵头,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出资或由社会投资主体出资,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逐步构建覆盖本经济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网络。

同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有关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为构建全国性网络打基础。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引入竞争原则,允许各经济区域内的资信公司业务向其他地区渗透,逐步实现区域性资信公司向全国性资信公司转变。

第三步,按照市场选择为主,政府或央行选择为辅的原则,构建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并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实现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

3、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库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可按“部门”逐渐联合的原则进行。

第一步,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以各商业银行为单位,打破“行际”间信息封锁的局面,实现银行系统内部的联合征信,第二步,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由当地个人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事业单位、“三金”管理处、财政、税收、审计、司法、街道等所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实现本区域个人联合征信。

第三步,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个人信用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区域间个人信息库进行联网,实现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作为个人信用体系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建立对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良好运行能起到重要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个人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帐协会等。

我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发挥个人信用管理协会的作用。

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个人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六、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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