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论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个案病例分析论文范文(必备8篇)

个案病例分析论文范文(必备8篇)设计(报告)题目:1例急性肾衰竭患者的护理1、设计(报告)研究意义该病例是本人在实习期间参与护理的患者,该病症是指肾功能在短期内受到损害,由此所致水电解质酸碱失调等,因此严密监测出入水量和抗感染措施、监测生命体征对有效抢救生命使病人转危为安至关重要。
本报告研究对减轻患者痛苦、促进舒适,提高护理效果有着重大意义。
2、设计(报告)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一)主要内容1、急性肾衰竭患者临床护理干预方法与效果观察。
2、气管导管护理及严格监测出入水量对该患者病情有着重大意义。
(二)预期目标针对患者具体病情给予气管导管护理、监测生命体征、抗感染及心理护理等综合性护理干预,促进患者舒适、减轻者痛苦、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进一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3、设计(报告)的研究重点及难点(一)研究重点患者呼吸道的畅通、严格检测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
(二)研究难点1、气管导管护理以及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
2、计算液体出入量。
四、设计(报告)研究步骤(进度安排)起止时间阶段内容1、XX年2月选题与科研设计设计(报告)题目1例尿毒症合并上消化道出血的护理设计(报告)题目类型临床研究(内科护理)开题时间XX年8月30日一、设计(报告)研究意义该病例是本人在实习期间亲自护理的患者。
该病是尿毒症最常见的并发症,病情复杂,病死率较高,患者出血呕血、贫血、头晕乏力等症状,是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和相应临床表现的综合征。
该患者临床治疗多以通过血液透析清除血液中的代谢废物、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清除体内多余水份和药物止血治疗为主,同时配合氧疗、改善呼吸状况、心理护理、饮食护理,等实施有效的综合护理措施,高质量有效的护理对改善患者的上消化道出血、贫血休克状况,有效抢救生命和转危为安至关重要。
本课题(报告)研究对减轻患者痛苦、促进舒适,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计(报告)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一)主要内容1、尿毒症合并上消化道出血患者临床护理干预方法与效果观察。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我国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形式,合同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正确认定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五篇

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五篇案例分析题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资料,然后提出问题,在问题中要求考生阅读分析给定的资料,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
本文提供几篇关于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篇案例分析论文范文:《自动柜员机受损价格认定案例分析》案情简介:近日,珠海市一家国有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被人用点燃塑料饭盒塞到取钞口的方式人为纵火。
为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要求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过程及方法: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后,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立即成立专门价格认定工作小组,对价格认定提出单位提供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清单、现场图片、维修报价单等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查阅,同时与事主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
经过对提出单位资料初步的查阅与了解,价格认定人员确定了认定思路。
一是确定具体受损项目和受损程度。
首先通过提出方提供的现场图片对自动柜员机被烧毁的情况和程度有了基本的掌握。
为了具体了解被烧毁的情况,价格认定人员与办案民警及当事人一起赴现场进行勘验调查。
自动柜员机由OPL 客户操作屏、CS<现钞存取口总成>模块、UR<临时存钞箱上后部传输总成> 模块、UF<上前部传输总成>模块、BV<纸币识别器>模块、密码键盘、凭条打印机、读卡器、密码防护罩等组件组成,各模块可单独更换。
经现场勘验,认为重点是确定哪些组件已经完全烧毁以及哪些是部分烧毁。
对于通过肉眼勘验不能十分确定其烧毁程度的组件,价格认定经办人提出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功能测试,确认组件是否还能正常工作。
如能正常工作,即使外观被轻微熏黑或受损,也仅能认定其修复价值或损失价值。
在勘验过程中,价格认定人员按照勘验要求进行先整体后局部、多角度的录像或拍照,这对后期的测算工作有很大帮助。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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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算是基本弄清了本案的犯罪根源与犯罪动机及其相互联系,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李爱娟在犯罪行为选择上的心理学特点和种种原因。
根据媒体报道,李爱娟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考和酝酿、准备而行凶的,这显然说明其动机是自我意识到的预谋性动机,而非情景性犯罪动机。在这种动机里,犯罪 者的比较稳定的思想——价值观与思维方式就对行为选择起到了主要作用。
5、家庭教育简单化,父亲时常打骂女儿。媒体对李父的描述:为人憨厚,内向,又有粗暴的一面。
上述说法都有道理,但此一罗列并未解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无法解释李爱娟(“女版马加爵”)的犯罪原因。本篇试图从唯物主义的角度,以社会心理 科学来剖析此案。
法学界关于犯罪主要原因的理论中,犯罪社会学派无疑是唯物论的,即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犯罪及刑法专家李斯特承认生理因 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影响,但社会因素则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李斯特不无道理地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一句话,在李爱娟或马加爵的杀人犯罪动机和具体行为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贫困的清晰样貌,却在具体的社会心理学分析上处处看到无产大众贫困现实的影子。这些 个案似乎都是鸡毛蒜皮的事引发的十分特殊的惊天大案,却有着普通而深刻的社会根源。而那个在中国大地上徘徊的巨大影子,在许多人看来是悲哀的同情,是怜 悯,是共鸣,在一些人看来则是感到恐惧,义愤填膺、咬牙切齿地痛恨所谓“人性的罪恶”“一些大学生的素质低下”……
在价值观上,李爱娟在自我意识上存在缺陷。犯罪心理学里关于犯罪动因的自我意识论根据自我认识中的自我观念,将自我意识分为现实自我(自己眼中的我)、投 射自我(别人眼中的我)、理想自我(我希望成为的人)。其中,理想自我直接取决于自我价值评判,而且它显然是一种自主、自觉的自我意识。笔者认为,理想自 我应被理解为自我活着的理由与希望,在马斯洛的需要论里,理想自我与自我实现的需要相对应,是最高层次的自我需要。这种理想自我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人的情 绪和思想(无疑,这种理想调节力量以自我的基本物质利益为限),一个尊奉理想自我(信仰)的人只有涉及其信仰问题时才会以生死斗争来解决、而在此上限之下 对其它一切言行加以自控,从而更易达到自我内心的和谐。(笔者曾经与一个杀人犯相处过一段时间,其实他是一个非常善良可爱的年轻人,还有一个很好的女友, 他本人是基督教徒,他之所以杀人只是由于听从教唆、杀了一个异教派的教徒)。法国哲人加缪的话意味深长:“被人称之为生活的理由同时也就是死的充分理由” (《西西弗的神话?荒谬与自杀》)。从所有或某种主义),二无对自我存在于世的理由与希望。 要说她一直努力学习、渴望摆脱困境么?不不,这还远不是一种自主的、自觉的信仰、理想或活着的理由。这在根本上是贫困的强迫,是物的匮乏对人产生的驱赶与 役使,它粗暴地表现为憨厚简单的李父的多次狠话:“你如果考不起大学,我们就当没有你这个女儿!”它还可怜地表现为李爱娟为了维护家庭而省吃俭用,而李母 给她买的最贵的衣服是一件六十元的单衣……贫困的土壤不能提供更多的养分使理想自我成长起来,李爱娟的自我意识在根本上是缺失的,现实自我只好常常无力地 屈服于投射自我,在两种自我评价的矛盾对立中,李爱娟不自觉地沉沦于痛苦的内心体验中。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结课论文
对大学生故意杀人罪案的思考与解读
专业班级:11级工程管理5班 姓名:邱宝兴 学号:********
2006年5月1日,长沙一19岁女大学生李爱娟向其同室好友曾海燕连砍六十二刀,曾海燕经医院抢救,终幸免于 难,却遭致六级伤残。经查,起因竟是:李爱娟盗用曾某小灵通打长途电话给自己的男友,当曾海燕试图到电信局查询话费以解心中疑惑时,李爱娟为了避免事情 “败露”,就寻机邀好友曾海燕到楼顶“吹风聊天”,伺机下手。06年10月23日,长沙中院判处李爱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消息一出,在舆论和社 会上引起轰动,有人惊称,这是“女版马加爵”。
在所谓“改革共识破裂”的今天,李爱娟、马加爵这样的案子以及时时反映出的影子难道不足以使人深思吗?
人们不免要问,李爱娟何以杀人?此一具体行为的根源是什么?
笔者根据网上相关材料,直接找出以下五种具体说法(原因):
1、李爱娟害怕盗用小灵通一事败露。
2、“失恋”给李爱娟造成的痛苦(即男友的“背叛”)。
3、家境贫困、因学负债造成了心理压力。
4、寝室内同学关系不太好。李爱娟曾被诬称偷了室友的东西,很气愤,很委屈。
让我们再来看看李爱娟的家庭情况:李爱娟还有一个在艺校读书的妹妹,她们的父母经营着五亩薄田,却还供养着三位八旬老人,全家仅因两个女儿的学费就负债六 万元,全家的日子举日为艰。这种赤贫状态无疑深刻影响了一个19岁的女孩的心理与行为。笔者特别注意到,网上总有一些对贫困与犯罪之关系的“反对意见”, 典型的评论如下:“穷……穷能怎么样?穷就可以杀人了吗?穷就可以犯错误了吗?穷 不是借口。如果你觉得你比别人穷,那是因为你太虚荣……我小时候家里很穷,看到富人家的孩子吃好东西,自己都会流口水,但是我不羡慕他们。 我不怪我的父母没有钱。 小时候父母就教育我:人穷、志不穷。人不能有虚荣心。为了一点电话费就杀人,可见此人是什么样的心胸?一个大学生就这样的素质吗?”这个评论貌似有道理,实则偏颇。因为它首先建立在一个极大的心理学误解上——在本案以及马加爵案这类特殊的因小事而杀人的特殊案件 中,贫穷并不直接导致杀人的动机或企图。关键问题在于,贫穷的现实在人的内心深处造成一种关乎体面(即“面子”)乃至人格尊严与道德上的敏感。贫富悬殊给 一个穷人(特别是穷人的孩子)所带来的决不仅仅是吃穿更差些、手头更拮据些、私人物品更少些,更是不稳定感、不安全感以及深深的自卑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 价的高度敏感。对于穷人的孩子来说,基于贫困这个深刻现实的自卑感与敏感,恰恰是自我监督和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体面的潜在意识,是穷人的一种心理自卫, 然而它往往是自然自发、却不自觉的。笔者前面列举的第四种说法特别能说明问题:李爱娟曾被室友诬称偷了东西,她很气愤、很委屈。假设,李爱娟是一个富家女 儿,即使被人怀疑,且她的确清白,那她至少不会有那种特别的敏感,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想,她能颇带自负意味地反问对方一句:“我什么都不缺,犯得着偷你的 东西吗?”但事实上,李爱娟是一个穷人的孩子,她家境贫困,这就使得李爱娟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价(尤其是,哪怕仅仅在谈话之间涉及金钱、财物的事)极为敏 感。这种敏感实质上是她——一个贫困孩子的自我道德评价与人格体面的底线。当室友诬称她行窃时,她内心所遇到的,首先是这种敏感的破裂,由此触及极度自卑 与失落的体验,我们可想而知她那难以消弭的气愤与委屈。当李爱娟真的盗用小灵通打电话时,她所感到亏欠她朋友的决不仅仅是那些电话费(当然,在她看来,那 些电话费很高),她所感到的更是那种敏感的自我责问,是强烈不安的负罪感。影响她举刀杀人的主要因素正是这种消除负罪感的内心需要。贫困只是导致敏感,在 过失的情况下引发负罪感,进而产生消除负罪感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正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但,在本案(以及类似的马案中),贫困当然不直接导致杀人。李爱娟在 杀人的时候当然不可能这样想:因为我穷,还不起电话费,所以我要杀了曾海燕。如果李爱娟竟是这样想的,那只能说明她本来就是思维逻辑异常的人,但没有证明 这一点的材料,相反,相关材料证明她是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那个“反对意见”还说李某太虚荣,不懂得“人穷、志不穷”的道理,这恰恰违背事实:李爱娟从小勤 俭朴素,学习刻苦用功,这恰恰可以说明李爱娟“人穷、志不穷”,顺便说一句,马加爵在他的学生生涯中刻苦努力,还勤工俭学,是贫困大学生中“人穷、志不 穷”的典范。至于说虚荣非分之心,李爱娟盗用小灵通打长途电话给男友,从事情本身的心理学角度来说,是正常人对爱与归属感的正当需要(即心理学家马斯洛所 说的人的五种需要之一),这一合理需要仅仅是相对于贫困的现实而言才是“不合理”,这不能简单归结于虚荣非分之心。(这里有必要指出,所谓“虚荣心、非分 心”的实质是具体事实而不是抽象道德——对温饱、情感与正常人一般愉悦的渴求,与对升官发财、做人上人的渴求,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实际上,在家庭教育以及思维方式的简单粗暴方面,李爱娟与马加爵很相似,只是马家没有那种家庭暴力,但同样缺乏情感交流与思想对话,这种情况恐怕在许多家 庭都有,而在贫困家庭特别明显(父母都去忙着种地、打工、做生意了,当然缺少观察和研究孩子心理的时间,更难于交流了)。李爱娟解决问题的方法简单、粗 暴,且偏颇而极端,直接与其家庭教育有关,却与贫困的现实密不可分。另外,笔者认为,社会上贫苦大众与有产阶级的对抗性分化——而很少有实际的改良、调 和,无疑是当代最深刻的社会现实,这种社会现实在人们的思想意识领域投下的影子不仅是种种阶级偏见与等级观念(李父自己虽是贫苦农民,但当他得知追求其女 儿的男孩是鱼贩的儿子,却冷酷地当场拒绝了),更是一种原始、简单却很粗糙的极端主义(极端的处事方法)。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李爱娟砍杀曾海燕这一案件。根据犯罪动机论以及解释事物发展原因的矛盾论,犯罪动机是犯罪者的某些内在需要与外部刺激(目标或诱因)相结 合而产生。这个外部刺激无疑首先是李爱娟害怕盗用事实“败露”,在这一因素中,李爱娟对此后果的预料是过分严重了(原因待后分析)。而犯罪者的需要首先是 对内心那种特殊敏感的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