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名词解释简答
第一章企业法

小结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投资人的规定 3.事务管理: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债务清偿 【思考】小王是即将毕业的高职生,准备自己设立一家饲料 加工厂,但不知应具备哪些条件,试分析下列哪些属于个人 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 )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C.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 注册资本
合伙企 业
1、几个合伙 人共同出资 组成企业财 产 2、各合伙人 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3、各合伙人 对外承担责 任 —— 无 限 连带责任
股份有 限公司
1、向特定或不 特定的人发行股 票,募集资本。 2、企业拥有独 立的财产和组织
有限责 任公司
1、几个出 资人共同出 资组成企业 的财产 2、 企业拥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在
登记时明确)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 申请 :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商登记: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 企业以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成立日。
第二节:普通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 外资企业
第一节
案情思考
个人独资企业法
李某2003年1月独资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
厂,注册资金为4万元,由于原材料保存 不当,发生了腐烂,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 索赔16余万,食品加工厂被迫破产,其 破产财产只有7万元,于是消费者向法院 要求强行执行李某的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 产。 思考:1、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为什么? 2、能否用家庭财产偿还?为什么?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1.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上)指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学理上)2.公司法:规范公司类型、设立、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解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4.资合公司:以股东的公司资本而非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5.人资兼合公司: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6.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依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7.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8.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营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
9.民营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投资超过50%的公司。
10.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分公司: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立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2.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13.外国公司:指公司不具有本国国籍而隶属于外国国籍的公司。
14.跨国公司:指以一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
15.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6.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对公司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
企业法

企业法: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包括按照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简述:
企业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这里说的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是指中世纪到17世纪的独资和合伙的企业法律制度。
之所以称之为古典法律制度,一是因为其存在的历史很长,正如上文所说,算到公元前18世纪其存在了已有近4000年了,二是为了使之区别于17世纪公司出现以后又发展成熟了的现代企业制度。
为什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出现于公元前18世纪(独资企业更早),而直到中世纪才发展呢?原因在于,古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封建国家,社会经济是以封建的地主庄园经济为基本形态,封闭、自给自足的特点使得商品生产和交换几乎陷入瘫痪,所以,有关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自然就停滞甚至废弃了。
到了中世纪中期,商业才开始在地中海沿岸的城市中发展起来。
这个时期,合伙企业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独资企业也依然存在。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25、合同保全: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收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6、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行为。
27、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俩种形式。
18、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6、封闭式公司: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火。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火
10、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生产:是指经济生产,是在人类参与之下为获得产出而进行的生产,它应该由一个特定的机构单位负责或控制,为得到产出要投入劳动、资本和其他货物服务。
2.市场化生产:指通过市场销售将产出提供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3.非市场化生产:主要包括两种生产:1.生产者免费或者以无经济意义价格向使用者提供产出,比如政府及非营利机构的生产常属于此种方式;2.生产者资产自用的生产,比如企业自己制造生产用设备,农民生产供自己消费的粮食。
4.国内生产:全体常住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其生产成果属于“国内产出”。
5.产出:是生产的成果,可以笼统地称为产品,或者更具体地称为货物与服务,所包括的范围与生产核算范围具有完全的对应性6.中间产品: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然后又在另一个生产过程中被完全消耗掉或形态被改变的产品。
7.最终产品:指当期生产的被用于最终消费、积累和出口的产品。
8.最终消费——是指在非生产过程中消费掉的货物和服务。
9.积累——也叫资本形成,用于增加使用者的资产。
10.总产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以货币计算的在一定时间之内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总价值11.国内生产总值:就是按国内原则计算的全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量。
国内生产净值是社会净产品的货币表现。
12. 劳动者报酬:劳动者通过参加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货币与实物报酬13. 固定资本消耗:为补偿核算期内固定资本损耗而计提的折旧基金。
14.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培育资产和其他无形固定资产的净获得。
15. 存货变动:商业部门和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的商品、物资的库存净增加额(期初、期末差额),以及各生产部门的原材料、燃料、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期末净增加额。
16. 贵重物品:由机构单位或部门作为价值贮藏手段持有的资产,包括各种贵金属、宝石、文物古玩和金银首饰等。
通过经济交易(买卖和转让等)净增加的贵重物品属于资本形成总额。
17.出口: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总额18.进口:常住者从非常住者获得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总额。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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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习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企业:是由一定数量生产要素组成的,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
4、合伙: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
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当某些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实质上仍是普通合伙企业。
7、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于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8、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企业中的行为。
9、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该企业的行为。
10、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11、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1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或由外方单独投资而设立的企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以出资额大小享有收益、担当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共同举办的企业。
15、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6、注册资本:企业设立时由设立人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
17、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18、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作、终止、解散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9、企业设立的准则主义:是指企业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登记成立的一种形式。
20、企业设立的许可主义:是指企业设立不仅要具备法定的条件,还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负责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根据本法在我国境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无限公司:是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3、有限公司:是由50名以下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6、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然后由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7、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8、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额作为其对外信用基础的公司。
9、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兼具股东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
10、本国公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11、外国公司: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实际控制着其他公司的公司。
14、子公司:是指实际被其他公司控制着的公司。
15、总公司:是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16、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7、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18、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委托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19、独立董事: 20、累计投票制: 21、优先股:22、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23、股东直接诉讼: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时,该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24、资产负债表:25、公积金:是指为巩固公司的财务基础,公司依照法律、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按确定的比例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留存于公司内部的余额。
26、法定公积金:27、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资产或其它原因形成的公积金。
28、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分配股利前,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29、公司债券:30、可转换公司债券: 31、法定资本制: 32、公司人格否认: 33、公司重整:3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35、公司分立:是指按照法定或约定,把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
36、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简答答案:1、简述企业的特征:第一,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第二,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成的经济组织,如人的要素、物的要素等;第三,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即资本的增值;第四,企业是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
2、简述企业法的特征:第一,企业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的法律规范;第二,企业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的法律规范;第三,企业法是强制规范与任意规范相结合,以强制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第四,企业法是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以管理法为主的法律规范;第五,企业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以国内法为主的法律规范。
3、简述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第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称;第二,制定章程,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三,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第四,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第五,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第六,其他。
4、简述企业设立的效力:第一,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第二,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第三,企业能够并且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一旦设立,就要按照法律要求管理企业,从事经营,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责任。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第一,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第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比较简单,管理方式灵活;第五,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投资人与企业本身在人格上没有完全独立。
6、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第一,投资人决定解散;第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第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简述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第一,由合伙人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第二,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第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决分配。
10、简述入伙的条件和效力:(1)条件: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效力: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简述协议退伙的情形: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第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2、简述当然退伙的情形:第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第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执照、勒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第四,法定或约定合伙人必须有相应资格而该资格丧失;第五,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六,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转为有限合伙人,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退伙。
13、简述除名退伙的情形:第一,为履行出资义务;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第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14、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第一,合伙人责任承担的混合性。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合伙人数与资格的限定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到50人设立,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同时也不得以劳务出资。
15、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鼓励条件:第一,技术先进,能够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材料;第二,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第三,能培训中方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禁止条件:第一,有损中国主权;第二,违背中国法律;第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第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损害一方权益的。
16、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第一,合营主体为中外双方,其中中方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外方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企业的性质为股权式企业,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出资额的大小为依据;第三,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17、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第一,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出资,对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的,应符合:(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2)价格公平合理,(3)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时间或性能赶不上;第三,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对外国合营者以该项目出资的,应符合:(1)技术先进且为生产所必需,(2)价格公平合理;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18、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第一,一次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分期出资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第一期出资,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第二,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交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第三,合营各方交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的,工商部门可要求其在1个月内缴清,否则,撤销原批准证书;第四,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1个月内交付出资,逾期仍未交付的,视同放弃合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