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陈国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国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继红王盛楠万宗杰【审理法官】李继红王盛楠万宗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当事人】陈国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当事人-个人】陈国祥【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代理律师/律所】李世鹏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世鹏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世鹏【代理律所】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国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本院观点】本案中,陈国祥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性质,其要求按照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补偿、按照郑发〔2012〕21号文分配安置房、按照郑政〔2018〕28号文计算过渡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陈国祥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性质,其要求按照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补偿、按照郑发〔2012〕21号文分配安置房、按照郑政〔2018〕28号文计算过渡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经支付给了陈国祥过渡费,是对陈国祥居住利益损失的弥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对此项补偿予以撤销或取消,故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继续支付陈国祥过渡费。
一审法院判令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具备交付条件时按照郑经管政〔2009〕46号文的规定在陈国祥按政策支付相应对价后交付陈国祥剩余安置房共计119.6平方米,并支付自2020年1月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的过渡费并无不妥。
赵合法、刘爱云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合法、刘爱云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合法;刘爱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当事人】赵合法刘爱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当事人-个人】赵合法刘爱云赵福立【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姜淑雯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姜淑雯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伯承姜淑雯赵国富【代理律所】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合法;刘爱云【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本院观点】虽然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曾经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赵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村第五村民组向上诉人赵合法出具“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认定其在司赵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一处,但是该“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已经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明回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曾经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赵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村第五村民组向上诉人赵合法出具“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认定其在司赵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一处,但是该“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已经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销。
因此,上诉人赵合法、刘爱云据此主张确认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与被上诉人赵福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由于上诉人赵合法、刘爱云已与涉案宅基地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赵巧云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

赵巧云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红涛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于红涛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巧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赵巧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赵巧云【当事人-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健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健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健【代理律所】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巧云【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赵巧云具有提起本案确认被诉《决定》无效的原告主体资格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赵巧云具有提起本案确认被诉《决定》无效的原告主体资格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赵巧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决定》明显属于减损当事人权利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且被诉《决定》要求赵巧云五日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违反契约自由原则”,作出“确认《决定》中对赵巧云的决定内容无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赵巧云主张应依据郑政文〔2012〕17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向上诉人发放过渡费的问题,被诉决定没有包含过渡费补偿一项,一审判决也以此理由确认《决定》对赵巧云的决定内容无效,并责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取补救措施,对赵巧云的安置补偿重新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故争议安置补偿问题仍需高新区管委会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基础上,行使行政裁量权,对该过渡费补偿一项作出处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0.09.28
•【字号】郑开管[2010]73号
•【施行日期】201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郑开管[2010]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决定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樊福太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傅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员:岳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崔威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
贾建斌财政局副局长、会计中心副主任
徐恒教育局副局长、教育督导室主任
宋凤琴社会事业局副局长、疾控中心主任
胡耀光信访办主任
冯振海群团办副主任
高山高新区法院副院长
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岳挺兼任,副主任由徐萍担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已经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省、兴市工作要求,强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全面提高我区质量工作整体水平,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追求质量、创造质量、享受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质量兴区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
主要授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逐步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为开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企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主任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评委会负责组织、推动、指导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主任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张利军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张利军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利军;常小红;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文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当事人】张利军常小红常文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利军常小红常文献【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长剑丁桂芳赵国富【代理律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利军;常小红【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郑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即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2人份人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前提条件是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全家都是非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入被拆迁社区,不在原籍定居的人员。
上诉人所主张的C3117宅基地已经经过了村组公示和三级认定,被认定为系常振的宅基地和房屋。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二人系涉案经依法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房屋的所有权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郑开管[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开管[2008]78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质量,实现物业管理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08〕35号)和《郑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郑政文〔2008〕17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十七大”精神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依据,以宣传贯彻《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为契机,以物业管理的机制和效能建设为牵引,切实抓好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区的经济跨越、社会文明而努力。
二、总体目标总体目标:行业功能逐步健全,管理机制效用明显,政策法规成型配套,物业管理规范有序,诚信服务品质优良,人居环境舒适和谐。
通过深入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使物业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城市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增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物业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既是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工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政权组织基础性工作。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办事处协调、区域统筹”的思路建立高新区管委会、办事处、社区多级管理模式和联动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及物业项目主管单位要把物业管理纳入工作范畴,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一方平安。
1.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每半年召开一次物业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形势,解决重大问题。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4/18
重点项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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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病害窨 井整治提升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河南泽沐嘉沅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50.8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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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 法局(城市管理局)关于祥云路 (人文路-雁鸣大道)、中兴路 (G310-福山路)道路工程设计项 目
1.4.1 重点项目
(1)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郑州天水建设工程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雨水管 有限公司
213.0
2023-07-1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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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网清淤工程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2
同比增长:175.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549.77
同比增长:57.4%
平均金额(万元)
¥81.57
(7)专用设备修理(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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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2018年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公”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197.94万元(其中含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园区、六个办事处和46个区直部门),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8万元。
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因公出国同比2017年减少82.88%,主要是厉行节约。
2018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单位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2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2个,累计2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02.12万元。
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维护同比2017年下降56.23%,主要是厉行节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2.12万元。
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6辆。
3、公务接待费决算87.82万元。
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费同比2018
年下降62.01%,主要原因是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其中:
2018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接待785批次、1044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