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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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主旨:本条是对合伙人分割和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与公司股东投资入股一样,合伙人一旦依照协议向合伙企业缴付了出资,也不得随意予以抽回。

这是由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决定的。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组织,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人从中取得投资回报。

企业设立后,合伙人按协议投入企业的财产便与合伙人相分离,成为合伙企业的独立财产,这些财产是企业开展正常经营的物质保证。

任何一个合伙人抽走或分割其财产份额,都会直接导致企业财产数量的减少,给正常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消极影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也具有同样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往往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以致企业的散伙。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这里的分割财产既包括合伙人撤回原始投入的财产,也包括分割由原始投资财产所获收益转化的或其他方面的增量资产。

本条的上述规定,不包括依法退伙等正常情况。

在实际执行中,可能由于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致出现某一合伙人不便或根本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从事合伙经营的情况,为此需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分割,对退出合伙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予以清退。

对此,本法第二章第五节相关条文作了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合伙企业经营中,由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在代表企业对外从事活动过程中,各合伙人都有独自处分某些财产的机会,不排除个别合伙人为了自己的私利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情况,如私自出售企业经营设备,将企业定购的原材料、设备移转他处或将企业出售产品的收入占为己有等。

第三章 合伙企业 可能简答 9分左右

第三章 合伙企业 可能简答 9分左右

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2.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a)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a)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b)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4.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1)对外转让: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对内转让:不看约定,通知即可,不须同意。

(3)出质:不看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2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普通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生效;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出资:①认缴、实缴均可,可分期。

②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等。

③非货币出资作价: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或委托评估确定。

(5)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6)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6.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不能是非合伙人);(3)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口诀:名范地不动产,知产担保外人)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5章课后习题 (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5章课后习题 (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5章课后习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

2018年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10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是() [单选题] *A. 乙和丙B. 乙、丙和丁(正确答案)C. 丁D. 甲、乙、丙和丁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

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正确答案)答案解析:(1)选项AC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丙有以主张取得工程机械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合伙人甲追偿。

(2)选项B:甲偿还乙债务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按照题意,甲负有还款义务,其对乙的清偿有效;考生主要的疑虑是用于偿债的“钱”有污点(系无权处分所得),要知道,货币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钱”是天使,永远不会带着污点飞走)。

3.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对于转让程序无特殊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须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B. 须经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C. 须经全体合伙人1/2以上同意D. 须经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

合伙人设立合伙的目的是通过合伙经营活动而赢利,而合伙的经营活动不是封闭的,必须通过市场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达到经营目的。

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转让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但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甲以台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

而甲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甲的行为超出了限制范围,则合伙企业不能以甲的行为超越了限制范围为理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仍需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一)合伙债务的性质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就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此即合伙的无限责任。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其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其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其三,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企业法(1)

普通合伙企业法(1)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 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总结】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 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 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
A、B、C、D四个合伙人共同出资100万组成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合伙人分担亏损的比例为: 1:2:3:4。 假设现在企业欠工资:30万; 欠交税款:10万; 欠甲:180万 欠乙:120万。 该企业先用出资的100万清偿完工资和税款,剩余 60万,四个合伙人每个人出资15万清偿了乙的120万。 欠甲的180万则由B一个人承担了。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 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简要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同步配套能力测试题: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同步配套能力测试题: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同步配套能力测试题【能力测试·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

A.善意第三人B.所有第三人 C. 事实上的合伙人D.普通债权人2.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B.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C. 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D.由合伙企业所有3.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

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

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

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 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 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4.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水泥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有()。

A. 修改合伙协议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吸收新的合伙人2.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的有()。

A.甲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B. 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D.丁参加了另一同类经营的合伙组织3.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A.可认定其行为无效B.可作为退伙处理C.可适用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份额的规定D.如果此行为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甲欲加入乙、丙、丁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与第三⼈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与第三⼈的关系该如何处理呢?有什么法律的规定呢?下⾯是店铺⼩编整理的有关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第三⼈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其中主要是介绍债务的规定,希望通过本⽂的介绍,您能对合伙企业与第三⼈的关系该如何处理有个初步的了解。

合伙企业与第三⼈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执⾏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第三⼗⼋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清偿。

第三⼗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合伙⼈由于承担⽆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第四⼗⼀条合伙⼈发⽣与合伙企业⽆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使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条合伙⼈的⾃有财产不⾜清偿其与合伙企业⽆关的债务的,该合伙⼈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于清偿;债权⼈也可以依法请求⼈民法院强制执⾏该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于清偿。

⼈民法院强制执⾏合伙⼈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其他合伙⼈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未购买,⼜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的,依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为该合伙⼈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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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256篇)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256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以下对恐怖活动冻结资产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确定份额的,证券公司应一并冻结B、在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的情形下,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C、受偿债券需在资产解冻后方可划转D、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程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4节>恐怖活动资产冻结工作【答案】:C【解析】:考点:本题考查恐怖活动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范围。

2.下列有关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说法错误的是( )。

A、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B、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可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C、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除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普通合伙企业【答案】:B【解析】:考点:本题考查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B说法错误。

3.下面有关公募基金向公众发布宣传推介材料,说法错误的是( )。

①基金销售机构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②基金宣传材料可以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可以主要推荐某只或者某几只基金④基金推介材料可以登载个人的推荐性文字A、①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9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答案】:C【解析】: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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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_找
法网()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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