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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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乡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24年乡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24年乡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一、前言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民合法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同时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高农民的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总体目标到2024年,全面完成乡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体制和权益保护机制,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得到有效保护,农村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农民增收继续增长,乡村振兴战略取得重要进展。

三、具体措施1. 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1)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宅基地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2)加快建立宅基地统一登记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规范程度。

(3)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农民合法住房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加大宅基地承包期限和规模的调整力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进农民宅基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集中经营。

(5)完善宅基地流转和交易机制,建立健全的宅基地市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2. 完善宅基地管理体制(1)制定并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办法,明确宅基地的权益和责任,加强农民对宅基地的自主管理能力。

(2)加强宅基地规划和设计,优化宅基地布局和建设,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

(3)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4)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保护,加强执法监管,遏制违规占地和非法侵占行为。

3. 加强宅基地产权保护(1)完善宅基地产权登记和交易制度,建立统一的宅基地产权登记机构,推动宅基地产权化进程。

(2)加强宅基地权属界定和确权工作,解决宅基地权属不清和矛盾纠纷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加强对宅基地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的宅基地产权保护机制,提高农民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一、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背景1.1 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形成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在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中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逐渐被引入,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乐清市作为典型的农村地区,在宅基地管理制度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做法。

1.2 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意义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形成对于乡村振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宅基地的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2.1 宅基地管理的基本规定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宅基地的界定和使用权归属、宅基地的流转和交易、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

宅基地的界定和使用权归属是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核心,能否清晰、明确地规定宅基地的界定和使用权归属将直接影响到乡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配置。

2.2 宅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农民代表大会等。

乡镇政府是宅基地管理制度的主体,负责宅基地的界定、使用权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宅基地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农民代表大会则是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民主基础,负责监督宅基地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3 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支持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得到了政策上的明确支持。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宅基地管理的政策,例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从法律和政策上为宅基地管理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3.1 制度缺陷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如界定标准不一、使用权归属不清晰、流转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3.2 管理不规范乐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管理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宅基地的随意划分和扩建、宅基地的无序流转和交易等。

宅基地工作制度

宅基地工作制度

宅基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办理登记的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农村村民。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公开公平、保障权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管。

第四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村民身份证明;(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三)建设住宅的规划许可证或者村庄规划批准文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规划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和流转第九条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流转的,应当签订流转合同,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宅基地退出和回收第十一条农村村民迁出原籍或者拆除原住宅的,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交回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闲置宅基地进行回收,并重新安排使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范文(3篇)

农村宅基地制度范文(3篇)

农村宅基地制度范文____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____土地管理法》《__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____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____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__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____经济____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____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建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建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建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建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维护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建宅基地管理应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法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加强对建设用地、耕地、生态环境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配置,健全农民自愿、自愿退耕还林、节约用地等制度。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应严格按照国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宅基地规划,确保宅基地规划与国土空间开发之间的协调。

第六条宅基地规划应满足农民的住宅和生活需求,充分考虑自然、人文、产业等因素,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七条宅基地规划应充分尊重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意愿,听取农民意见,确保宅基地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宅基地规划应落实农村宅基地的宗地、道路、绿地、水体、设施用地等必要配套设施,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九条宅基地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根据农村宅基地规划编制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规划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管理第十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应按照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意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从环保、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农民的生产生活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对宅基地实施维护、修缮、改造和管理,保障宅基地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旨在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适应新的发展要求,解决土地利用不合理、宅基地流转难题等问题,实现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旨在指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工作,确保任务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1.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推动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2.解决农村宅基地利用不合理和流转难题,提高农村居民宅基地的使用效益;3.促进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增加农民收入;4.加强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维护农民权益。

三、内容1.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1)建立科学、规范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宅基地的属性、用途和权益保障机制;(2)推行宅基地流转制度,打破宅基地流转的禁锢,实现宅基地的有序流转;(3)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建立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保障宅基地的权利清晰、明确;(5)制定宅基地利用规划,科学规划宅基地的承载能力和合理利用。

2.解决农村宅基地利用不合理和流转难题(1)推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消除争议;(2)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宅基地,增加土地利用效益;(3)落实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合理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

3.促进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1)加强宅基地利用规划,科学安排宅基地的规模、布局和用途;(2)鼓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宅基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3)支持农民宅基地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4)鼓励农民宅基地上发展乡村旅游、扶贫产业等,增加农民收入。

4.加强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1)建立健全宅基地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宅基地纠纷;(2)加强对宅基地权益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被侵害;(3)加强宅基地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四、推进机制1.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的顺利进行;2.加强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的推进;3.加强工作协调,形成政府部门合力,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4.加强宣传动员,提高农民对的理解和支持;5.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村里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村里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村里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宅基地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本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房和生产生活的土地。

宅基地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作为本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管理制度,并定期向村民大会报告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根据宅基地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违法干预、变相干预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挪用宅基地的行为,村委会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违法占用、挪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执法惩处。

第七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的考核机制,对于管理不善或不履行职责的宅基地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村委会应当依法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住房、生产生活及相关权益。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义务,依法维护宅基地管理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占用、挪用宅基地。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村里的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合理安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拨第十一条宅基地划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将宅基地划分出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划拨给有需要的农民。

第十二条宅基地的划拨要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不得变相违法占用、挪用宅基地。

第十三条宅基地划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民集会通过,并尊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意愿。

第十四条宅基地划拨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要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民集会的意见。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1. 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的使用需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差异,一般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土地资源状况确定。

2. 宅基地审批流程:
- 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宅基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 村级审查:村集体对农户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条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 乡级审批:乡镇政府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批,包括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等。

- 县级核准:县级政府对乡级审批通过的申请进行核准,核发宅基地批准文件。

- 宅基地划拨与登记:宅基地经批准后,由村集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划拨给农户,并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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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规划控制、无偿分配、面积限定、分级限额审批”为核心的 宅基地分配(审批)与使用管理制度。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制定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198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 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 转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1986年和1988年《土地管理法》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 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 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 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 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 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 生活的庭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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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农村宅基
地制度的内容
• 宅基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所有权与 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即确定了农民对 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地位;
• 农民领取了政府颁布的房地权证书;农民享 有完全的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宅基 地买卖及出租等不受法律限制;
• 农村宅基地以农户为单位,平均分配、无偿
➢ 1999年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 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此条款并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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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 且可自由流转阶段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土地改革法》规定:
1)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 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第1条)。
2)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
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
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
权编利辑版 (第30条)
➢ 1998年8月29日《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
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
面积法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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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 地禁使止城用镇权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宅基地。
➢ 1998年《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8年《土地 管理法》允许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宅基 地的相关条款;
中国宅基地制度雏形基本形成
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禁止出租和买卖。
第二,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户 拥有宅基地长期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实行房地分离。农户对房屋有排他性 所有权,可以买卖、租赁、抵押、典当。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买卖和租赁 而转移。
第 五, 确 立 了 宅 基 地 的 依 法申 请 无 偿 取 得制度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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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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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1995 年施行的《担保法》第 37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编允辑版许城镇农业户口居民有偿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9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 地使用权
建立基于成员权的宅基地福利分配、“一 户一宅”的宅基地基本制度:
➢ 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央[97]11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每 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 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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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1949~1962年初
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
1962~1981年底
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82~1997年
1997-至今
编辑版Βιβλιοθήκη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 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不存在宅基地审批,无使用权上的身
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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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1962~1981年底):宅基地归生产队集 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62年,出台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社员的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
“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3年,中共中央出台 《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 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除了强调 “社 员的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 买卖”;“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 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 产 队 所 有。”;“社员需新建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 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 编规辑版划,帮助解决,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7 地,一律不收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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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1982~1997年):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82年《宪法》第10条 第2款原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 有。” 1986年《民法通则》第74条、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1款、第2款均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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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限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第四阶段(1997-至今):宅基地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 地宅使基用地权审批权限上收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98年《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规定农村村民建 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 还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严 禁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
2007 年 3 月 16 日出台的《物权法》第 152 条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 所编辑有版 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12依 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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