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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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监测站管理制度

地表水监测站管理制度

地表水监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 保障地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维护环境生态平衡,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表水监测站是指为监测某一特定地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情况而设立的机构。

地表水监测站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建设并管理。

第三条地表水监测站的设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要求,监测站的区域范围及监测项目必须明确。

第四条地表水监测站的主要任务是:1. 开展地表水质量监测;2. 撰写地表水监测报告;3. 提供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其他监测数据;4. 完成其他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开展地表水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地表水监测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水文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要定期接受相关的培训。

第七条地表水监测站必须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并且及时反馈监测结果。

第八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并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和工作流程,并且严格按照方案和流程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配备专门的质控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监测数据的质量。

第十二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站的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开展联合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及时处理好环境保护部门转交的其他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定期开展监测设备和场地的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地表水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监测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水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短缺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国不断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以及效果,同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一、背景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等活动的不断扩大规模,水功能区成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

然而,过去的管理手段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问题。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二、内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功能区划分根据水环境质量现状和规划要求,将水体分区划定为不同的水功能区,如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区等。

每个功能区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 水环境质量评价对每个水功能区进行水环境质量评价,建立水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目标。

3. 水污染防治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减排措施。

同时,强化对非点源污染的治理,提高水环境整体质量。

4. 生态修复重建依据水功能区的生态需求,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重建方案,恢复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5. 管理措施落实加强对各功能区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建立健全的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

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处罚,以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效果实施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 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通过对水功能区的科学划分和治理,有效地降低了水体污染程度,提高了水环境质量。

特别是在重点保护的水源地和饮用水源区,水质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得到了保障。

2. 生态环境得到恢复通过生态修复和重建措施,水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得到了良好的修复和保护,水生物多样性得到提升,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

这不仅改善了水环境,也为保护生态系统提供了有力支撑。

3. 治理效果持续通过强化管理措施的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取得了长期的效果。

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

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

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一、水资源监测管理的目的和意义1. 保护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是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前提。

2. 维护生态平衡:水资源是生物生存的基础,监测管理水资源可以有效维护生态平衡。

3. 合理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宝贵的资源,要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4.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监测管理水资源,可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5. 确保水质安全:水质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要通过监测管理确保水质安全。

二、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建立全面、系统的水资源监测体系,包括水量、水质、地下水、水生态等各方面的监测内容。

2. 制定监测计划和方案,明确监测任务、责任人、时间安排等,确保监测工作有序进行。

3. 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工具,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加强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建立监测数据库,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 加强监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监测管理水平。

6. 加强监测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增强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7. 建立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促进监测管理的合作与交流。

三、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保障1. 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尽职尽责。

2. 落实监测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监测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监测管理职责。

3. 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增加投入,提高监测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5.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经验,开展水资源监测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 不断完善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水资源监测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水资源监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确保水质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1.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保护水资源环境,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地下水体水功能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第七条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第九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划定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水功能区是指一段河流、湖泊和海域中,由河流、湖泊和海域生态系统特性和使用功能共同决定的水域区域。

水功能区管理是水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提高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过多年实践,水功能区监管和管理存在经验不足、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制定全面、系统、科学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管理主体与职责1.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功能区的管理政策、计划和方案,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做好本地区内部水功能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水功能区管理机构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实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

管理机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功能区进行分区管理,并根据水功能区使用特性,分区制定对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3. 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发现各种污染来源,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2. 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警示信号,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时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3. 建立污染源监管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监管各类污染源的制度,确保各污染源的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水环境的污染。

4. 完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制度,对各水功能区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逐步推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中府[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9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水资源〔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附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水利工程设施监测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设施监测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监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测管理制度。

本制度面向全体水利工程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监测人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操作性。

2. 监测管理机构(1)水利工程设施监测管理机构设立水利工程设施监测管理机构由水利主管部门设立,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监测管理工作。

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经验,能够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2)监测管理机构职责监测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水利工程设施监测方案和计划;2. 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实时监测;3. 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4. 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水利工程设施监测情况;5. 组织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6. 制定水利工程设施的应急处置预案。

3. 监测对象水利工程设施监测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2)堤防、護坡等防洪设施;(3)灌溉渠道、水库入库、出库等配套设施。

4. 监测设备水利工程设施监测设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能够实时监测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变化趋势;(2)具备远程监测和数据传输功能;(3)具备自动报警和故障排除功能;(4)能够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

5. 监测管理流程(1)监测方案编制水利工程设施监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和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监测方案中应当包括监测内容、监测设备和方法、监测周期等内容。

(2)监测实施监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方案中的要求,安排监测人员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监测。

监测人员应当熟悉监测设备的操作方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数据分析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数据结果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协助处理。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2003.07.01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划分,并按照有关权限负责直管河段水功能二级区的划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功能二级区和其他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的水功能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分。

第五条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形成全国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一级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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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利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XX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XX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

水功能区监测包含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的确定。

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包含水质类别评价、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等。

第十二条监测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1、每个水功能区划应布设独立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不能与其它水功能区重复。

2、保护区、保留区监测断面原则上保持现有断面。

3、缓冲区监测断面由流域机构确定。

4、只有单一功能的饮用水源区或工业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在取水口处分别布设1个监测断面。

5、同时具有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多个功能的水功能区划,以区间内用水功能要求最高者为主,在该取水口位置布设监测断面。

6、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应在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渔业用水区内有国家、省级重要经济和保护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的,应根据区界内水质状况增设监测断面。

7、排污控制区、过渡区应在入河排污口下游或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

8、跨地市的水功能区划,应在市界处布设监测断面。

9、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尽量结合水文测流
断面与历史水质监测断面,兼顾交通、采样方便。

第十三条出具水质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必须具备计量认证证书,必须接受水利部组织的质量管理监督考评和省水利厅的监测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监测项目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开展,监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硒、硫化物、阴离子洗涤剂、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及水源地特定项目。

第十五条监测频次和时间: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为12次/年,其他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至少6次/年,监测时间为每月上旬。

第十六条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执行,可根据需要选取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或全因子(所有监测项目)进行评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要求及考核指标需要,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重点检查、实地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含监督管理规定、水质监测计划、水质达标评价报告、有关站点检测记录、达标评价结果的运用、监测设施建设、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等。

第十八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必须首先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进行选定,但必须涵盖上级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水功能区监测范围应明确给出水功能区名称、起始断面、终止断面、水质监测断面等。

第二十条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确定后,按照年度水功能区达标率要求,计算年度需达标的水功能区个数。

结合水功能区水质现状情况,以保持现状达标水功能区达标、水质相对较好的水功能区优先达标为原则,选定年度需达标的水功能区。

第二十一条在选定需达标的水功能区时,应考虑各级行政区水功能区的达标率现状,采取切实有力的应对措施,逐步提高达标率水平。

第二十二条水功能区缺少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监测质量不能满足相关规定要求时,评价为不达标。

第二十三条水利厅每年10月份制定并下达下一年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每月发布上一月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通报,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评分结果报送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下称考核办)。

第二十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省水利厅下达的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工作计划,并将水功能区监测数据及评价结果按时上报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后报省考核办。

省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政府及其环保、水利部门通报水功能区达标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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