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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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代拟稿)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环保局和省水利厅《关于批准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豫环〔200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我省水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
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区划》的要求。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划》结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三、要切实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当地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
要积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按照《区划》的要求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地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加强《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执法,确保《区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件2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七月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审定:王国平李景明审查:马新春陶冶王全力李秋民韩晓晗编修:潘鸣钟袁彩凤赵吉昌赵颖杨卫忠刘琼主要完成人员(按姓氏笔画):马新春王全力刘琼刘爱华李秋民杨卫忠赵吉昌赵颖陶冶袁彩凤韩晓晗潘鸣钟目录1水环境概况 (8)1.1 水系状况 (9)1.2 水资源概况 (12)1.3 水体水质状况 (12)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15)2.1 区划依据 (15)2.2 区划原则 (16)2.3 区划方法 (17)3 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及分析 (18)3.1 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8)3.2 四大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3.3 流经城市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2)3.4 跨省界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2)3.5 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4)3.6 监控断面情况 (26)4 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与计划 (30)前言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评价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环境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XX省水利厅二〇一四年八月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XX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XX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豫环文[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5日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3年1月起,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省辖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七月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审定:王国平李景明审查:马新春陶冶王全力李秋民韩晓晗编修:潘鸣钟赵吉昌赵颖杨卫忠刘琼主要完成人员(按姓氏笔画):马新春王全力刘琼刘爱华李秋民杨卫忠赵吉昌赵颖陶冶韩晓晗潘鸣钟目录1水环境概况 (6)1.1水系状况 (6)1.2水资源概况 (9)1.3水体水质状况 (9)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12)2.1区划依据 (12)2.2区划原则 (13)2.3区划方法 (14)3 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及分析 (15)3.1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5)3.2四大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6)3.3流经城市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3.4跨省界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3.5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1)3.6监控断面情况 (23)4 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计划 (27)前言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评价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环境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质量标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管理工作,省政府于1992年6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问题的批复》(豫政〔1992〕15号),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截至1995年4月,18个省辖市均完成了本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10年来,对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功能类别需要调整,部分河流的监控断面需要改变,原有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亟待做合理的调整和优化。
为了加强全省水环境统一规划、评价、管理和考核,做好跨区域、流域的水环境监控和管理工作,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在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充实和提高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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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
河南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河南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河南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河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
水功能区监测包含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的确定。
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包含水质类别评价、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等。
第十二条监测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1、每个水功能区划应布设独立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不能与其它水功能区重复。
2、保护区、保留区监测断面原则上保持现有断面。
3、缓冲区监测断面由流域机构确定。
4、只有单一功能的饮用水源区或工业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在取水口处分别布设1个监测断面。
5、同时具有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多个功能的水功能区划,以区间内用水功能要求最高者为主,在该取水口位置布设监测断面。
6、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应在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渔业用水区内有国家、省级重要经济和保护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的,应根据区界内水质状况增设监测断面。
7、排污控制区、过渡区应在入河排污口下游或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
8、跨地市的水功能区划,应在市界处布设监测断面。
9、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尽量结合水文测流
断面与历史水质监测断面,兼顾交通、采样方便。
第十三条出具水质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必须具备计量认证证书,必须接受水利部组织的质量管理监督考评和省水利厅的监测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监测项目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开展,监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硒、硫化物、阴离子洗涤剂、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及水源地特定项目。
第十五条监测频次和时间: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为12次/年,其他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至少6次/年,监测时间为每月上旬。
第十六条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执行,可根据需要选取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或全因子(所有监测项目)进行评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要求及考核指标需要,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重点检查、实地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含监督管理规定、水质监测计划、水质达标评价报告、有关站点检测记录、达标评价结果的运用、监测设施建设、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等。
第十八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必须首先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进行选定,但必须涵盖上级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水功能区监测范围应明确给出水功能区名称、起始断面、终止断面、水质监测断面等。
第二十条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确定后,按照年度水功能区达标率要求,计算年度需达标的水功能区个数。
结合水功能区水质现状情况,以保持现状达标水功能区达标、水质相对较好的水功能区优先达标为原则,选定年度需达标的水功能区。
第二十一条在选定需达标的水功能区时,应考虑各级行政区水功能区的达标率现状,采取切实有力的应对措施,逐步提高达标率水平。
第二十二条水功能区缺少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监测质量不能满足相关规定要求时,评价为不达标。
第二十三条水利厅每年10月份制定并下达下一年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每月发布上一月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通报,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评分结果报送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下称考核办)。
第二十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省水利厅下达的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工作计划,并将水功能区监测数据及评价结果按时上报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后报省考核办。
省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政府及其环保、水利部门通报水功能区达标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